浅谈损坏财物型犯罪的辩护策略

来源:红邦律师

文章摘要
随着邻里矛盾、家庭矛盾、行车矛盾等社会矛盾的爆发,一方在盛怒之下故意损害另一方财物的行为时有发生。

随着邻里矛盾、家庭矛盾、行车矛盾等社会矛盾的爆发,一方在盛怒之下故意损害另一方财物的行为时有发生。又由于社会财富的增长,人们拥有的各类财物的价值也越来越高,因此损坏财物的行为容易达到刑法的处罚标准,从而被追究刑事责任。本文将结合法律条文和社会实际,浅谈关于损坏财物型犯罪的辩护策略。
01可能构成的犯罪
《刑法》第275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93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因此,故意损害财物的行为,既有可能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也有可能构成《刑法》第293条第3项的损毁财物型寻衅滋事罪。
从主观方面看,两罪都是故意犯罪,但寻衅滋事罪的故意要求更高。寻衅滋事罪由流氓罪分解而来,与一般犯罪中要求行为人具有追求或放任危害结果产生的故意不同的是,寻衅滋事罪需要行为人具有寻求刺激、逞强耍横,蔑视社会公德、破坏社会秩序的流氓动机。从保护的法益上看,故意毁坏财物罪属于刑法分则第五章“侵犯财产罪”,因此故意毁坏财物罪的保护法益是“公私财产权利”;寻衅滋事罪属于刑法分则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因此寻衅滋事罪的保护法益是“社会公共秩序”。
从客观方面看,两罪处罚的都是故意毁坏、损毁公私财物行为(从体系上看,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毁坏”基本等同于损毁财物型寻衅滋事罪中的“损毁”)。综上所述,损毁财物型寻衅滋事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有竞合之处,也有比较明显的差异。
故意损坏财物的行为,有的可能只成立故意毁坏财物罪,但不成立损毁财物型寻衅滋事罪;有的只成立损毁财物型寻衅滋事罪,但不成立故意毁坏财物罪;有的既可能成立损毁财物型寻衅滋事罪,也成立故意毁坏财物罪。具体而言,如果行为人“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但并不具有任意性,并没有破坏社会秩序,成立故意毁坏财物罪,但不具备寻衅滋事罪的成立条件。例如,办公室同事、寝室室友、积怨已久的邻居之间的故意毁坏财物的情形。如果上述“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具备了“任意性”和“破坏社会秩序”的条件,那么,就既符合了故意毁坏财产罪,也符合了寻衅滋事罪。此时两罪是想象竞合的关系,应择一重罪论处。
02关于两罪的辩护策略
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入罪金额是人民币5000元,最低刑罚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而损毁财物型寻衅滋事罪的入罪金额是2000元,最低刑罚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很明显,故意毁坏财物罪入罪门槛高,判处刑罚较轻,是轻罪,损毁财物型寻衅滋事罪是相对重罪。而且,寻衅滋事罪属于两高两部扫黑除恶专项行动中重点关注的犯罪,一些地方司法机关甚至出台内部规定,凡是寻衅滋事罪案件一律不得取保候审和判处缓刑(比如象山县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因此,笔者认为遇到毁坏财物罪和寻衅滋事罪竞合的案件,最佳的辩护策略还是要往故意毁坏财物罪方向靠。
其次,故意毁坏财物的行为,即便受害人的损失在5000元以上,也可能不构成故意毁坏财物和寻衅滋事罪。刑法条文对两罪行为的定义是“毁坏”和“损毁”,现如今刑法理论界对“毁坏”、“损毁”的理解采用的是效用侵害说,即损毁是指使财物的效用减少和丧失的行为。拿小汽车来举例,对于汽车的效用而言,人们驾驶和使用汽车是为了达到安全、舒适、快捷的运输目的。如果损害了汽车的发动机、轮胎、方向盘、乃至雨刮器、后视镜,都将影响到汽车的运输效用,但对于使用钥匙在车身划线的行为,仅仅使汽车的车漆受损,破坏了汽车的美观,但却丝毫不影响汽车的运输效用。因此,对于类似在车身划线的行为,造成了5000元以上的损失,我们也可以辩护其并不构成刑法意义上的“毁坏”和“损毁”,并没有达到刑罚处罚程度,主张定性为侵权行为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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