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法典继承编中,公证遗嘱效力优先性的变化,引起了广泛关注。公证遗嘱在其他形式遗嘱中,一直“C位”存在;在新的民法典颁布后,相比其他遗嘱不再具有“优越感”,在与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等对簿公堂时,一律按“时间”排资论辈,不再具有优先性。但是民法典施行以前已经存在的公证遗嘱效力,目前法律解释尚未作出明确规定。
然而对于已经存在的公证遗嘱,若是当事人或是利害关系人有异议,该如何救济呢。
一、异议的主要类型
1.公证书错误
公证遗嘱内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等,属于公证书错误。公证书错误虽较容易识别,但需要尽快在规定的期限处理。
2.公证书的内容有争议
公证遗嘱处分的财产权属有争议,属于公证书的内容有争议。对于此种异议,一般与公证程序无关,因此与公证书错误的救济途径、期限不尽相同。
二、救济途径
1、公证书错误:就公证书申请复查、复查争议投诉。
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可以书面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公证书的内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的,公证机构应当撤销该公证书并予以公告,该公证书自始无效;公证书有其他错误的,应当予以更正。若仍不满意,可向地方公证协会提出公证复查争议投诉。
“当事人申请公证,应当亲自到公证处提出书面或口头申请,如果委托别人代理的,必须提出有代理权的证件,公证员必须审查当事人的身份和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能力,审查当事人申请公证的事实和文书以及有关文件是否真实、合法,经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证实该公证书存在重大瑕疵,公证处对其出具的公证书应当撤销并予以公告” -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1)一中民一终字第475号
注意:复查应当在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项公证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复查争议投诉应当在自收到或者知道公证机构作出的撤销或者不予撤销公证书的复查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
2、公证书的内容有争议:就争议提起民事诉讼。
公证遗嘱中涉及财产权属有争议,仍可以提起民事诉讼,通过相反证据推翻,民事权利依然可以得到保护。
“公证遗嘱的效力…遗嘱的内容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二审中,上诉人周某2提交其与儿子的住院病例不能证明上述遗嘱并非杨某某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在本案中也不能提供其他充分证据推翻上述公证遗嘱。”“使用已故配偶工龄所购房改房,应由健在的一方与已故配偶共同共有…杨某某去世时,留有合法有效遗嘱,其房产份额4/7应由遗嘱中指定的继承人…均等继承”---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鲁02民终8608号
“所立公证遗嘱中,对属于其份额的处分行为有效,超出部分的处分无效”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鲁02民再99号
三、撤销公证不是法院的受理范围
若是因公证机构过错造成损失可通过法院诉讼向公证机构主张损害赔偿。
目前法院受理范围内,因公证事宜产生纠纷并以公证机构作为被告的案由只有公证损害赔偿。
“公证书的撤销权或变更权由公证机构行使,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公证事项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就公证书内容提起民事诉讼时,确认之诉应以对方当事人为被告,只有侵权赔偿之诉,才能将公证机构推上被告席。” ---人民司法·案例(2007)湛中法民一终字第170号
参考法条:
《公证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公证活动相关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
《公证程序规则(2006)》第六十一条、六十三条
《公证复查争议投诉处理办法(试行)》第二条、第六条
公证遗嘱异议
作者:葛青媛来源:劳和律师

新民法典继承编中,公证遗嘱效力优先性的变化,引起了广泛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