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3年4月,独山子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民间借贷案件。原告李某与被告曹某系朋友关系,曹某因资金周转困难向李某提出借款,并承诺五天内还款。李某没有自有资金,但出于朋友感情,便想到通过“花呗”借款。
李某随后明确告知曹某其出借资金来源于“花呗”,在曹某表示同意后,李某于当日通过“花呗”借款30000元(分十二期还款),并将该30000元转入曹某指定的收款账户中。后因曹某未还款,李某自行偿还了“花呗”本金,并为此支付手续费、利息4000余元。李某无奈将曹某诉至法院,要求偿还本金,支付“花呗”手续费、利息,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
法院裁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出借给曹某的30000元系套取自“花呗”的贷款,属于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双方的借款合同应属无效。合同无效的,因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故曹某应向李某返还30000元。曹某明知李某的出借资金系自金融机构套现而仍然借用,且未按期还款,存在过错。李某套取金融机构贷款后转借,同样存在过错,双方均应承担相应责任。综合考虑双方过错程度、李某的实际损失等因素,法院酌情支持曹某向李某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损失。对于李某偿还“某呗”的利息4000余元,由李某自行承担。判决后,原、被告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以案释法
通过“花呗”等金融机构借款用于个人消费无可厚非,但是从金融机构套现后再转借他人,借贷的性质就“变样”了。民间借贷行为中,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自有资金,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借他人应认定为合同无效,一旦借款方不能及时归还该款项,出借人作为金融平台的用户,需承担还款责任,若无法按时还款,可能还会影响征信。
同时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行为,不仅民法予以否定,严重的,还会触犯刑法,构成高利转贷罪。高利转贷罪,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花呗”套现借钱给他人,法院:借款合同无效!
作者: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人民法院来源: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2023年4月,独山子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民间借贷案件。原告李某与被告曹某系朋友关系,曹某因资金周转困难向李某提出借款,并承诺五天内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