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辩护,即先刑事辩护,也称为前置刑事辩护、提前刑事辩护,是个人或企业为管控刑事风险,在刑事诉讼前依法设立的合规机制或实施的合规行为。
先辩护将预防、辩护二分法,构建为预防、先辩护、辩护三分法,倡导系统辩护,旨在预防、识别和应对刑事风险。先辩护是刑事辩护的理念创新,也是刑事辩护的有益补充。
摘 要:
辩护人是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的人员,律师作为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人,毫无疑问是刑事诉讼中最主要的辩护人。与其他两种辩护人相比,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具有独特的诉讼权利;同时,辩护律师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依照专业知识依法独立履职。辩护律师的责任是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在不同诉讼阶段,辩护律师的诉讼权利和作用也不同。作为律师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勤勉履职,合法履职,履行保密义务。
01. 律师辩护概述
辩护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资格证书,接受委托或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人员。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律师由于具有法律专业知识,是最主要的辩护人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帮助其行使辩护权,维护其合法权益。
除了律师以外,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也可以被委托担任辩护人。刑事诉讼法规定上述两种人担任辩护人,是因司法实践中辩护律师数量不足,为解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聘请律师难的问题,对辩护制度的一种补充。
与其他两种辩护人相比,在刑事诉讼中,辩护律师具有独特的法律地位。例如,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除辩护律师外,其他两种辩护人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须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辩护律师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须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
02. 律师辩护的地位
刑事诉讼分为控辩审三方,分别由不同主体行使辩护、控诉和审判职能。行使控诉职能的国家公诉机关具有强大的力量,而受刑事追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力量弱小,辩护律师的作用就是利用自己的法律专业知识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与其一起行使辩护职能,以免其受到不公正的审判,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这也是为什么我国开展刑事案件“辩护律师全覆盖”政策的原因。
近年来,我国不断扩大刑事案件法律援助范围,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由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并增加了值班律师制度,由法律援助机构在人民法院、看守所等场所派驻值班律师,为没有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建议、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等法律帮助。
虽然辩护律师是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或指定为其提供法律服务的人员,但其属于独立的刑事诉讼参与人之一,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依法独立履职。辩护律师执行职务时,完全依照自己的专业判断,以客观证据得出的事实和法律规定为依据进行辩护,不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意志左右,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认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有权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
03. 律师辩护的作用
辩护律师的独立是以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为前提。辩护人的责任即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辩护律师在不同诉讼阶段具有不同的诉讼权利,发挥的作用也不同。例如在侦查阶段,辩护律师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等。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辩护律师有权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可以提出法律意见。在法庭审理过程中,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与公诉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就案件事实、证据和法律的适用进行辩论。
同时,辩护律师可以有条件的进行调查取证。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04. 律师辩护的义务
律师作为法律职业群体之一,一方面受司法局指导,另一方面受律师协会的行业规范,需要遵照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的规定履行职责。
首先,辩护律师应当勤勉履职。收集的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
其次,辩护律师应当依法履职。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作伪证以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违反以上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辩护律师涉嫌犯罪的,应当由办理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以外的侦查机关办理,并及时通知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或者所属的律师协会。
最后,辩护律师应当履行保密义务。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的有关情况和信息,有权予以保密。但是,辩护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的,应当及时告知司法机关。
“先辩护”系列三十八:律师辩护之法律地位
作者:王咏静来源:道可特法视界

先辩护,即先刑事辩护,也称为前置刑事辩护、提前刑事辩护,是个人或企业为管控刑事风险,在刑事诉讼前依法设立的合规机制或实施的合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