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债权转让后抵押权的归属及其行使问题

来源:智仁律师

文章摘要
背景情况 除正常的追偿外,通过向资产管理公司等第三方转让银行的不良信贷,是银行消化不良资产的常见方式之一,通过转让,银行可以迅速回笼资金,降低不良率。

背景情况
除正常的追偿外,通过向资产管理公司等第三方转让银行的不良信贷,是银行消化不良资产的常见方式之一,通过转让,银行可以迅速回笼资金,降低不良率。但是,在银行进行资产转让时,也面临一些问题,例如,金融借款合同之主债权转让后,银行的抵押权是否一并转让?该抵押权应当由谁来向法院主张?
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所以,只要银行将不良信贷进行转让的,那么附随在借贷合同下的抵押权也就自动的同时转让给了受让人。
参考交运市场的有关案例,在银行主债权转让后,其抵押权所引起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点:
其一,抵押权能不能被转让?银行的金融借款主债权转让后,其相应抵押房产的抵押权是否还存在?
我们认为,根据物权法规定,抵押权是可以被转让的,只要债务人未归还欠款,银行的抵押权依然存在。问题是这个抵押权现在归谁?这个要看银行的资产转让合同的约定,理论上说,转让双方完全可以约定抵押权不转让,即仍归银行保留。但若银行的主债权全部转让出去,保留抵押权实际上毫无意义,因行使抵押权必须依据合法有效的主债权。因此,该抵押权在主债权出让后必然也相应转移到受让人那里。
另外要特别需要说明的是,抵押权未进行转让变更登记的并不影响转让的效力。
其二,银行主债权被转让后,原则上只有不良贷款的受让人才可以行使抵押权。受让人依据合法有效的受让合同取得银行的主债权,自然也同时获得银行的抵押权,受让人可以据此直接向有关法院主张抵押权。
其三,一旦其他债权人了解到银行已将贷款转让,那么银行原来的代理律师继续代理银行主张抵押权就没有了法律依据,律师只有根据受让人的委托并且提供主债权已转让的相关证据,方可继续代理有关案件的清收工作。
风险提示
在银行进行资产转让时,转让合同对于转让后相关案件的继续清收工作(尤其是律师继续代理清收的),要做明确的约定,既是理清银行与受让人之间的关系,也是避免可能面临其他债权人和法院的质疑,从而丧失继续代理的基础。
案例
在案号为:(2015)松民二(商)初字第442号的民事判决书中,原告上海骏合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通过债权转让的方式,取得了对五被告的债权。法院认定:借款期满后,案外人骏合小额贷款公司将其对被告杨柳、冯娟的债权转让给原告,该债权转让通知原告以诉讼的形式告知了各位债务人,故原告已经依法享有案外人骏合小额贷款公司对被告杨柳、冯娟的债权。现借款已经到期,被告杨柳、冯娟未按约还款,原告有权根据合同约定,要求被告杨柳、冯娟归还拖欠的借款本金。
在本案中,原债权人骏合小额贷款公司与被告杨柳之间就借款合同,设置了房产抵押,并进行了抵押登记。但在将主债权转让给原告时,并没有与被告办理抵押变更手续。但法院最终认定:本院注意到,原告与被告冯娟并未办理相关抵押权变更登记手续,但是,依据抵押权的附属性,被担保的主债权转让的,抵押权也当然一并转让。故原告在取得案外人骏合小额贷款公司对被告杨柳、冯娟债权的同时,取得了附属的抵押权。未办理抵押权变更登记手续的,不影响抵押权的效力,原告有权按照原债权抵押登记顺位行使抵押权。
终,法院判决支持了原告要求行使抵押权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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