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乘风破浪》节目中改编演出的《星星点灯》因郑智化的微博发声而备受关注。作为《星星点灯》词曲的原作者,郑智化对节目中将原歌词“现在的一片天,是肮脏的一片天,星星在文明的天空里再也看不见”修改为“是晴朗的一片天,总是看得见”表示了“震惊、愤怒和遗憾”。
作为在特殊时代创作的歌曲,郑智化在《星星点灯》一曲中赋予了特殊的个人感情和时代感受,其发声也迅速引发了许多网友的共鸣。节目组修改歌词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也成为大众关注的焦点。
让我们从律师的视角出发,重新看待本次事件及背后的法律逻辑。
一、音乐作品的著作权构成
要正确看待本次事件,首先我们需要补习一个基本知识:音乐作品著作权的构成。
音乐作品不同于文学作品,其构成更加复杂立体,词、曲、编曲、演唱几乎缺一不可。其中词、曲均可作为独立的著作权行使权利。(编曲依附原曲通过乐器配置、和声等方式强化原曲旋律的立体性,在国内实践中一般认定为不具备独立著作权,也不参与版权分成。演唱基于其演唱的版本获得表演者权。)
比如于2006年发行的《不如不见》和2007 年发行《好久不见》都是著名歌手陈奕迅的经典曲目,同调但不同词,其曲作者均为陈小霞,但词作者分别为林兮和施立。
再比如《玫瑰少年》一曲其作词为阿信、蔡依林,作曲为剃刀蒋、蔡依林,但同时具有五月天演唱版、周深、GAI周延演唱版等多个不同的演唱版本。
有了好的词作、曲作基础,再加上恰到好处的演唱,便形成了一个完整的音乐作品。具体到某一首歌曲的版权认定中,往往由上述三者共同核定版权利益分配比例。
而在音乐产业发展迅速的当下,词曲作者一般不再直接占有著作权,而是通过委托创作或著作权转让的方式将音乐著作权交由“制作人”统一行使,再通过协议方式进行版权收益分配,而此时词曲作者便往往只通过协议约定的方式保留署名权。
而当音乐作品产生且著作权明确后,其著作权人就将依法享有四项著作人身权和十三项著作财产权。
其中著作人身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这四种权利具有强烈的人格属性,不可转让,也不会过期。
而著作财产权则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等。以上十三种权利可以转让、授权,保护期限至作者死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二、在获得授权的背景下修改原作品是否需要征得权利人同意
有网友认为:郑智化关于《星星点灯》歌词修改的言论要基于节目组是否获得了授权,如果获得了授权并支付了费用,郑智化的言论则是没有依据的,也不符合契约精神。这一观点并不完全正确。也是当下许多演艺传媒公司容易忽略的问题。
1.修改权和改编权的区别
通过著作权人获取合法授权再进行商用,这是大多数公司的基本认识,这也是避免侵权的基本要求。于是许多公司通过授权许可合同向著作权人支付高额许可费用并约定将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改编权等权利全部打包进入授权范围,并认为在获得授权特别是“改编权”授权的情况下,能够进行自由创作改编,实际上已经产生了认识错误。改编权不等同于任意修改权,未经许可擅自修改的行为非常容易构成侵权。这里就涉及到了著作权中“修改权”和“改编权”的区别。
但从文字上看,“修改权”和“改编权”似乎并没有太大区别。但这两个权利实际上存在根本差异。其中修改权属于著作人身权,不可被转让。而“改编权”属于著作财产权,是可以被转让的财产性权利。
从法律规定来看,改编权是指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比如常见的游戏改编权、有声改编权、剧作改编权等。这些改编权的都有一个基本范围,那就是基于保持原作品基本内容不变,并且产生了新的作品。
而修改权则更为简单,是指修改或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包括对作品的局部修改、调整。
很显然《星星点灯》歌词修改的问题涉及到的是“修改权”,而非仅仅是“改编权”,根据行业通例,通过一般的授权许可协议,是无法直接获得歌曲的。以音著协、音集协两大音乐版权协会的授权合同为例,一般被授权许可的范围包括:“表演权、复制权、发行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放映权、出租权。”甚至不涉及“改编权”。而对作品进行实质性修改的,是应当获得专门授权的。
2.获得作品修改权,也并非“万事大吉”
那么假设已经获得作品修改权的基础上,是否就代表修改作品的任意性呢?却也未必。这里还涉及到另外一个著作人身权:保护作品完整权。
这一权利基于修改权而产生,是修改权的延伸,但在《著作权法》中被单列,显然,其地位是相对独立且重要的。
一般认为,当作品被修改,修改的内容不大,不影响原基本表达的,甚至不构成对修改权的侵犯。但如果对原作品进行了实质性的修改的,则涉及到修改权的范畴。而对原作品进行深度修改,形成“歪曲”、“篡改”,对作者声誉产生损害的,则构成了对另一个权利——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侵犯。
回到《星星点灯》事件中,郑智化的发声虽然简短,但从其表达来看,作者已认为节目组的修改虽然不多,但是对原作品的精神内涵进行了根本性的修改,已经涉及到了侵犯保护作品完整权的问题,而这在一般的修改权授权协议中是不涉及的。
因此,即便节目组单独获得了“修改权”的授权,也可能面临“保护作品完整权”的追责。
从当前公开渠道看,并未有其他主体主张对《星星点灯》这首歌曲的著作权,但也有回应表示该歌曲实际归属于华纳。如华纳是通过协议授权的方式获得该作品的著作财产权,依然不妨碍郑智化作为著作权人维护自身著作人身权的行为。但如华纳或其他主体确实为该歌曲的实际著作权人,郑智化仅通过协议方式保留署名权,节目组通过实际著作权人获取了修改权甚至作品完整权授权,则本事件法律性质将完全调转,其本人反倒可能因为影响合作方利益的言论而遭受反向追责。
三、歌曲改编现状和发展方向
跳出本次事件看待华语乐坛现状,如早年间百花齐放的高质量歌曲逐渐减少,“快餐歌”、“口水歌”开始充斥各大平台。这对观众的音乐审美产生了极大的考验。于是出现了周杰伦7月15日新专辑《最伟大的作品》迅速冲上热搜,千万人围观的景象。而现有热歌翻炒,老歌重制似乎成了一条新路。
在歌曲改编方面,其实大众无需过度解读,在不同时代、不同地区、不同年龄层次,都可以对一些歌曲产生自己独特的理解,只要在合法框架内,无妨对艺术创作予以更多的包容。毕竟在一千个人眼中,有一千个哈姆雷特,艺术从来不怕创新,怕的是畏首畏尾下的止步不前。
凤凰传奇演唱的改编版《海底》将一首沉郁悲怆,充满着悲伤绝望的歌曲稍加变化,变成了在绝望中寻求希望的激励歌曲,喜欢一只榴莲原版歌曲的也并不会对立意截然相反的改编版过多苛责。许嵩甚至在《昨夜书》一曲中大胆改写岳飞千古名作《小重山》,获得一片赞誉。
白居易在《与元九书》中说:“始知文章合为时而著,歌诗合为事而作。”意思是,文章是为时代需要而写的,歌曲诗词是为现实人事所写的。正恰逢此景。
我们需要深思的是在改编浪潮之下,认识到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尊重作品、尊重作者,做到合法改编、合理改编。
从律师视角看“星星点灯”改编是否侵权
作者:郭子新来源:天地人律师事务所

近日,《乘风破浪》节目中改编演出的《星星点灯》因郑智化的微博发声而备受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