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完票,回家去,兜里闲钱大把滴!
七大姑,八大姨,发小同学一批批!
今聚完,明个聚,感情全在酒杯里!
这个找你投个资,那个借钱应个急!
出资借贷不同滴,理清关系签协议!
法律风险知多少,笔者帮你理三理!
一、出资借贷要分清,别被红利迷眼睛。
场景一:
小王和小李是从小一起玩到大的铁哥们,一个在上海当老板,一个在北京政府部门里。这不过年了,都回老家了,约好正月初六去大酒店叙叙旧。一年不见了,两哥们有说不完的话,聊不完的天。
小李:我这有个特别好的项目,投资进去稳赚不赔,好几个朋友都参加进来了。不知道你有没有兴趣,让你手里的钱快点生钱,早日买上大房子。
小王:啥项目,给我看看。这么好的机会不能忘记老弟啊。
小李:你等等哈,我这也是听朋友说的,我跟他要点材料给你看看。
现在通信技术这么发达,不到半小时,就见小李三四个电话,文件发到微信上了。小王凑过来一看,《XX煤矿承包可行性分析报告》、《项目利润评估报告》、《投资入股协议书》,材料还挺齐全。小王特别想知道投资回报率,就重点将那份《投资入股协议书》细细读了读:
第2条:甲乙双方共同投资XX煤矿项目,甲方只需投入资金,不需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6条:甲方负责投入资金XX万元人民币,其余资金由乙方筹集。甲方投资期限为两年,最迟不超过三年,自甲方资金到账之日起计。
第8条:双方约定,乙方按甲方投入的本金每年按50%支付给甲方固定红利,自甲方资金到账之日起计算。
……
小王小算了一笔:如果把自己手头的50万元投进去,明年年底就能得分红25万,比存在银行强多了。后年又有25万,自己手头就有100万了,可以考虑在北京贷款买套房子了。这么一想就特别心动,急切的想询问投资合作的事宜。
友情提醒:
本《投资入股协议书》中的甲方只在涉案的开发项目中投入资金且约定只收取固定回报,不参与项目的经营管理、不承担风险,不具备个人合伙共同经营、共担风险的基本特征。双方明为合作承包、开发煤矿,但实际情况符合自然人之间借款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故应定性为民间借贷合同。
笔者普法:
名为投资,实为借贷的常见形式有哪些?
1.出资人只享有固定回报或收益,不共担经营风险,为借贷关系;
2.出资人不享有参与企业经营和管理的权利,为借贷关系;
3.投资协议中规定了回收的期限,而且还有担保的,为借贷关系;
4.委托投资中,双方仅约定固定回报而不承担风险,为借贷关系;
5.委托投资中,受托人未将委托人出资用于投资,仅是按照约定给付收益,为借贷关系。
本案中,小王的《投资入股协议》满足第1条及第2条,非出资协议,应当认定为民间借贷合同。
二、认清借贷用处大,利率算法记心中。
场景二:
经过小李的引荐,小王认识了XX煤矿项目的发起人小赵,很快就签订了《投资入股合作协议》,并将50万元投入到该项目中去。第一年年底,小赵按照约定将25万元的红利分给了小王。第二年年底就没了音信,小王特别着急,反复找小赵要钱,小赵说煤矿经营不善,也挖不上来煤,没挣到啥钱,别说分红了,本金都很难再还给小王了。小王媳妇知道了这事,天天和小王吵架,催着他去要钱,小赵又躲着不见,一气之下,小王一纸诉状将小赵告上了法庭,要他返还本金50万元并支付承诺的红利25万元。最后法院判小赵返还小王本金43万元,支付利息10.32万元。小王百思不得其解,利息少就少了,咋本金还少了7万,第一年和第二年的利息咋还不一样?(庭审中小赵律师提出要将第一年多出的7万元折抵本金)
友情提醒:
根据前述分析,我们已经得知,案件中的《投资入股协议》性质其实为民间借贷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对于《民间借贷合同》的利率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不由当事人随意约定。
笔者普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也许你开始纳闷了,低于24%法院支持,高于36%法院反对,那24%到36%之间的呢?
法律说:这部分充分尊重协议双方的意思自治,给了的就不要再要了,不给的也不强迫。
回到本案中,我们来算算法院为什么这么判:
注:第一年24%-36%之间的部分小赵已经给的就不能再要求小王返还,超过36%的7万元法院支持了小赵折抵本金的诉求;第二年法院仅支持43万本金24%以内的利息。
诉讼小技巧:律师如果代理小赵一方,第一年多出的7万元一定要主张折抵本金,后面相应的利息会减少。
三、借钱利息提前清,法律劝你等一等。
场景三:
又是一年年底聚会,还是前文的小王,有个朋友小黄家里遇到点难事着急用线,向小王开口说借6万,利息好说,用半年就还。小王心善,不好意思不帮,但是上次吃了亏,心里又有点膈应。最后和小黄协商,6万元半年的利息就要6000块钱,直接从本金里面扣除,给小黄5.4万应急用吧,半年后还小王本金6万元就可以。
友情提醒:
小王的行为俗称“抽头”,是法律明文禁止的,行为不可取。
笔者普法:
《合同法》第200条“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所以,本案中法院只会认定小王借给小黄的本金为5.4万元,按照双方约定的半年利息10%,小黄半年后还小王5.4万元+5.4万元*10%=5.94万元即可。
四、小结
民间借贷纠纷多,法律知识一大车!
笔者选仨普法用,如有雷同属巧合!
笔者在此预祝大家:
借钱的愉快,还钱的痛快,生意兴隆,财源滚滚来!
年底了,你的账目理清了没?--论《民间借贷合同》的三个常见法律问题
作者:井静娟来源:恒都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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