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夏天,“超级女声”成为时代音符,与此同时也成就了一批偶像兼具实力的歌手,“海豚公主”张靓颖正是其中之一。经过不懈努力,张靓颖现已成为内地当家歌手,粉丝无数。纽约媒体更是给出“张靓颖将东西方女性的美集于一身,邓丽君之后,就是张靓颖”的评论。
而就在近日,却有一场“岳母手撕女婿”大戏在张靓颖的母亲与未婚夫之间上演,舆论哗然。
事件梳理
张靓颖与冯轲宣布下个月举行婚礼;
张桂英女士(以下称“张妈妈”)发公开信反对女儿张靓颖的婚事,并提出对冯轲种种不满及担忧;
冯轲公开自己不足,同时晒出了其与张靓颖经过律师见证下所签署的《财产协议书》,并承诺愿意将其名下所有财产转给张靓颖;
张靓颖公开回应了对冯轲的真情实感、死心塌地,同时将事件原因归结为两代人之间代沟,并表示会努力获得张妈妈的理解;
冯轲接着被曝出与张靓颖交往期间,出轨中戏女而且还是张靓颖的粉丝;
张靓颖发文否认冯轲出轨,中戏女亦出面感谢张靓颖的澄清······
跌宕起伏的剧情在一时间让众多粉丝、网友陷入雾里看花,事件目前仍在发酵之中。而针对网络铺天盖地的各种质疑、谴责、祝福等,笔者在假定相关报道属实的基础上,试提取有关焦点问题作延伸解读,以备参考。
焦点一、关于《财产协议书》
针对张妈妈的质疑,冯轲公布了其与张靓颖于2015年11月25日在律师见证下所签署的《财产协议书》。而众多网友却对这份《财产协议书》持有质疑,有网友认为冯轲就是在算计张靓颖和张妈妈的财产、也有网友认为冯轲是借机上位等。那么《财产协议书》究竟意味着什么?


笔者认为,《财产协议书》实际上是双方对相关财产权利属性进行自由选择的结果,又称为“财产约定”。值得一提的是,该《财产协议书》毫无保留地将张靓颖与冯轲牢固地绑在一条船上,几乎断绝所有后路,包括所有类型的财产、债权、债务不分时间、性质等一律约定为二人5:5式的共同共有,足以见证二人之间的“海枯石烂”。
虽然《婚姻法》第19条的规定赋予了(准)夫妻“财产约定”的权利,但风险却也不可小觑。从事件中的律师见证来看,张靓颖与冯轲当时并未出示结婚证,诚如广大网友所料,二人极有可能未办理结婚登记,并且还迫不及待地献出自己全副身家,包揽了对方的债务等,丝毫未考虑财产与风险的隔离问题。假如张妈妈横下心来阻碍张靓颖的婚事,那么《财产协议书》的法律效力却并不会自然终止(协议并未附加“办理结婚证后生效”条款)。严重情况下,当事人甚至将遭遇一连串的财产乃至债务纠纷,其权益均有可能受到“连坐式”侵害,哪怕从未出现这场张妈妈“粗暴”的爱女心切大戏。
焦点二、关于北京少城时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股权纠纷
张妈妈在公开信中指责冯轲擅自剥夺其在北京少城时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少城公司”)股权及股东身份,而冯轲自己却成为最大股东。根据工商系统公布的权威信息显示,张妈妈的股东身份确实在2014年11与24日经变更删去。有消息称,张妈妈以“损害股东利益为由”已于9月30日委托律师起诉少城公司与冯轲。
这里至少存在两个焦点问题:
其一、冯轲是否有权剥夺张妈妈股份?
不一定!最后一次股东变更之前,少城公司一共有三个股东,即张靓颖、张妈妈、冯轲,持股比例依次约为70%、20%、10%。作为最小股东的冯轲,如果不是经过股东会决议,那么究竟采取的是何种途径一跃完成逆袭,成为少城公司大股东,在剔除了张妈妈的股东身份,成为“话事人”的?从逻辑上分析,如张妈妈真不知情,则其股份存在被转让的可能。根据《公司法》第37条、71条、72条、74条的相关规定,公司的议事规则、股权转让等相关事项均由公司的章程予以载明,相关人员必须遵守公司章程的各项规则,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而公司章程的修改、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等,则应当由股东会来行使职权。换句话说,除非公司章程就股东变更事宜另有约定,否则张妈妈的股东权益却有可能被侵害。因此,公司章程极有可能成为案件突破口。
其二、少城公司的股权结构是否打破了财产共同共有制?
不一定!依据张妈妈的公开信,少城公司股权变动后,冯轲的股份至少不低于60%,而公司也只剩下另一名股东即张靓颖。针对类似“夫妻店”,实际上与一般有限责任公司无异。公司法律理论赋予了公司“人”的独立资格,公司的设立同时讲究“资”、“人”两合,股东权益包括除了财产属性本身,还包括了决策、表决、履职等系列人身属性权利。实践中,股权结构不对等,并不必然代表夫妻股东之间依据《婚姻法》第19条作出了财产约定,除非双方明确通过书面约定允许差异化存在。股权结构的不对等,一般情况下只能反映“夫妻店”决策层面的差异,但于股权价值、收益本身而言却仍属夫妻股东共同所有。例如,公司只存在夫妻二人股东,丈夫持股90%、妻子持股10%,除非夫妻二人另有书面财产约定,否则夫妻二人从公司的分红所得从某种意义上仍然理解为5:5而非9:1,只不过在公司决策层面妻子会受限于丈夫而已。除了股权结构外,实践中还包括房屋产权份额差异等情形亦应作同样理解。毫无疑问,张靓颖作为少城公司最大“资产”,如少城公司的股权结构上存在不合理之处,则“资产”的效用将不会发挥到最大,最终受到损失的仍然还是股东本身。
结论
不让亲情、爱情为财富所累
张妈妈对婚事的横加阻拦,除了对冯轲的人品质疑外,最主要的莫过于担忧“张靓颖被人卖了还帮人数钱”。针对张妈妈的质疑,情真意切的张靓颖与冯轲并未糊涂的那么彻底,至少通过公布财产协议、承诺转移财产权利等方式稳住张妈妈不安的心。作为一名家事律师,笔者在为众多客户提供家事法律服务的同时,发现存在相当一部分高净值客户对于相关资产的配置、保护乃至传承等问题未作有效预案甚至没有预案。实践中,预案的有无、好坏将直接决定风险降临时,资产是否存在抵御能力。最为常见的莫过于因离婚、债务、疾病、败家、死亡等原因,导致整个企业、家庭乃至家族陷入没落。回到此次事件中来,仅从被曝光的《财产协议书》、《意外身故遗嘱》来看,确实并不足以打消张妈妈爱女心切的那份担忧。《财产协议书》虽然捆绑住了二人未来有福同享,但却同样有可能招致“火烧连营”,单凭此协议则其资产抵御风险能力几乎为零。而《意外身故遗嘱》作为遗嘱,其生效时间在于立遗嘱人死亡时,而在此之前,如果冯轲修改或重新订立相冲突的遗嘱,则《意外身故遗嘱》将面临失效。另外,遗嘱本身瑕疵也将导致继承困难。
笔者相信,张靓颖如需得到张妈妈的祝福,必须同时解决对冯轲的理解以及对财产的安排。关于前者,暂不在本文讨论范围之内。关于后者,笔者认为无论是否有张妈妈这一插曲存在,张靓颖与冯轲在创造财富的同时,应当及时通过有效的法律、理财等工具,例如修改《财产协议书》、订立有效遗嘱、保险、信托等方式以及委托专业人士操刀来隔离外部风险,对内即便追求共同属性,也应打破风险最大的绝对共同属性,保持科学的相对性即可,真正做到不让亲情、爱情为财富所累。
律师焦点解读“张靓颖母亲公开反对女儿婚事”
作者:熊麒来源: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

2005年夏天,“超级女声”成为时代音符,与此同时也成就了一批偶像兼具实力的歌手,“海豚公主”张靓颖正是其中之一。经过不懈努力,张靓颖现已成为内地当家歌手,粉丝无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