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以下简称修改后《解释》),对2010年制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中有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的定罪处罚标准进行修改完善,明确相关法律适用问题,更好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惩治非法集资类犯罪,维护国家金融安全和稳定。从以下几个方面对修正部分进行解读。
一、《解释》迫切需要修改完善
2021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施行,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刑法条文作出重大修改,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的定罪量刑产生重大影响。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制定《解释》,两高一部于2014年、2019年出台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的意见,明确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和相关法律适用问题。《解释》自施行以来,公检法机关严格依照刑法和《解释》有关规定,依法惩治非法集资犯罪,有效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切实维护金融管理秩序和国家金融安全,取得明显成效。
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实施后,《解释》迫切需要修改完善,并对有关定罪量刑标准进行适当调整,进一步明确有关法律适用争议问题。
二、修正后《解释》(共15个条文)较2010年的《解释》(共9个条文)的变化部分
1、 进一步修改完善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特征要件和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方式。
修改后《解释》保留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四个特征要件不变,即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结合司法新实践和犯罪新形式,增加网络借贷、虚拟币交易、融资租赁等新型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方式,同时针对养老领域非法集资突出问题,增加“以提供‘养老服务’、投资‘养老项目’、销售‘老年产品’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情形,为依法惩治P2P、虚拟币交易、养老领域等非法集资犯罪提供依据。
2、 完善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修改后《解释》明确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不再区分自然人犯罪和单位犯罪处罚标准,适当提高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入罪标准。
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入刑标准
②集资诈骗罪入刑标准
3、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对数额巨大或者其他严重情节以及数额特别巨大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解释有所变化,也是没有提高了数额和规定了其他情形。
4、增加一条作为第九条,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给予了明确规定,不再区分自然人犯罪和单位犯罪处罚标准。
这与刑法修正案(十一)相一致,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将集资诈骗罪的法定刑从三档改为二档,提高了第一档法定最低刑,将第二档法定最高刑提高到无期徒刑。
5、明确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积极退赃退赔情节的适用。
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在提起公诉后退赃退赔的,可以作为量刑情节酌情考虑。单位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的,适用《解释》中自然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
6、明确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竞合处理原则。
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三条:“通过传销手段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者集资诈骗罪,同时又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最后
修改后《解释》施行后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案件,应当根据修改后《解释》确定的定罪量刑标准,按照从旧兼从轻的原则确定适用的刑法。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前发生的行为,被告人具有积极退赃退赔情节的,按照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应当依照《刑法修正案(十一)》的规定适用。
对《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修正的解读
作者:王绍英来源:劳和律师

2022年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以下简称修改后《解释》),对2010年制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