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出台,“民间借贷”概念的认定以及如何合法有效的界定利率承诺,成为法律实务中多为谈及的焦点。为了更加切合实务需求,笔者试图通过清晰明确的图形及相应解释,简要阐述借贷利率的分割点,为日后客户的借贷往来提供法律意见。《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民间借贷的概念
民间借贷不调整“贷款合同”。在日常的借贷关系往来中,一部分是关于金融机构和相对人之间的贷款合同关系,该种合同具有公众性、经营性以及特许性,并不是该规定向下的民间借贷的概念,民间借贷规定不适用于贷款合同中。该规定仅调整非贷款合同,具体包括:1、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2、自然人与(非金融机构)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借款合同3、(非金融机构)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借款合同。
二、民间借贷的黄金规则
根据民间借贷的利率图解可以看出,利率约定分为0%-24%段、24%-36%段以及超过36%段,在不同的阶段有着不同的处理规则。民间借贷利率规则已不再采用浮动利率模式而是采用阶梯式的固定利率模式。且不采用生活消费类以及生产经营类借贷的区分,统一了规范模式。这样的规划更加有利于实务操作,为法律工作者在处理民间借贷实务中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民间借贷崭新的黄金规则之利率上限
作者:孙娜来源:浙江凯麦律师事务所

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出台,“民间借贷”概念的认定以及如何合法有效的界定利率承诺,成为法律实务中多为谈及的焦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