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甲公司主营房地产信息咨询,乙公司从事房地产开发。乙公司于2003年在某市开发建设7栋商品房。2004年2月初,两公司协商一致,订立《商品房包销合同》。合同约定就费用结算方式、税费的承担及缴纳、包销期限、房屋竣工日期、违约责任等内容作了详细约定。包销合同签订后,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了400万元抵押金,并开始积极履行合同。但双方在结算费用时产生了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乙公司认为双方在签订包销合同时甲公司没有销售房屋的经营资质,系无权经营,包销合同无效,并随之将甲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包销合同无效。
律师分析:商品房包销是指开发商与包销人之间订立商品房包销合同,约定开发商以包销基价,将其开发建设的已建设并符合出售条件的房屋或未建成但符合预售条件的期房,交由包销人以开发商的名义进行销售,包销期满,对包销人未销售的房屋由包销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包销基价购买的行为。
本案的焦点是甲乙两公司签订的包销合同的效力问题。合同法第52条规定了合同无效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0条也规定: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本案中的商品房包销行为,我国现行法律没有禁止,更没有规定其属于限制经营、特许经营或禁止经营的范畴。因此,甲乙两公司所签订的包销合同没有违反我国法律的规定,也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是甲乙两公司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是合法有效的,双方应予全面履行。
商品房包销人没有资质,包销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作者:侯二朋来源:智仁律师

案情:甲公司主营房地产信息咨询,乙公司从事房地产开发。乙公司于2003年在某市开发建设7栋商品房。2004年2月初,两公司协商一致,订立《商品房包销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