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因某物业公司工作人员
拒不配合法院调查
龙泉驿法院
对一小区物业工作人员
开出《罚款决定书》
案情简介
在某资产处置公司申请执行郑某某仲裁裁决一案中,为查明被执行人郑某某下落和财产状况,龙泉驿法院干警依法前往郑某某住所地开展调查,当执行干警出示工作证,告知小区物业工作人员协助配合司法机关调查时,却遭到阻挠。物业工作人员称,因为有“内部规定”,要向社区报备,在社区同意的情况下,才能配合法院调查。执行干警明确向其告知人民法院依法行使调查权,无需社区审批同意,责令其不得妨碍执行程序,但该物业工作人员仍态度恶劣,不予配合,并称“法院又怎么样”“请你们走”。
鉴于该物业工作人员的上述行为严重干扰正常执行程序。为维护司法权益,维护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龙泉驿法院依法出具《罚款决定书》,对该物业工作人员处以罚款人民币两千元。
随后,该物业公司所在社区书记及物业公司法定代表人一同到院说明情况,表示将进一步加强管理,切实提高社区和物业公司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
法官提醒
人民法院执行公务,任何公民以及法人均有义务予以配合。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人民法院可视情节轻重,决定予以拘留、罚款等处罚措施,构成犯罪的,可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即使是案外人,也不可任性妄为,找借口拖延、阻挠、妨碍法院执行工作,以“内部规定”等凌驾于法律之上的,依法应承担法律责任。
切实解决执行难,非法院一家之事,更需社会各方共同参与。尊重执行、配合执行,不仅仅是句口号,更是法律义务,只有社会公众广泛参与,法治社会才有稳固的运行基础和良好的秩序保障,才有利于形成尊重和保障法院执行工作的强大合力,不断推进执行工作良性发展。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方法组织证人作伪证的;(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单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
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并可以予以罚款:(一)有关单位拒绝或者妨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二)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的;(三)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扣留被执行人的收入、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转交有关票证、证照或者其他财产的;(四)其他拒绝协助执行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对仍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可以予以拘留;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
不配合法院调查?罚款两千!
作者:余正磊 陈英华来源:龙泉驿法院

近日 因某物业公司工作人员 拒不配合法院调查 龙泉驿法院 对一小区物业工作人员 开出《罚款决定书》 案情简介 在某资产处置公司申请执行郑某某仲裁裁决一案中,为查明被执行人郑某某下落和财产状况,龙泉驿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