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的产生
亚伯拉罕马斯洛将人的需求划分八个层次,分别是生理需求(包括吃、喝拉撒睡等需求),安全需求(人们需要安全稳定有秩序的生活),尊重需求(包括尊重自己和尊重他人),认知需求(知识和理解、好奇心、探索、意义和可预测性需求),审美需求(欣赏和寻找美,平衡、形式等),自我实现的需要(人追求实现自己的能力或者潜能,并使之完善化),超越需要(一个人的动机是超越个人自我的价值观)。

我们发现法律的产生和发展与这一理论非常契合。原始社会末期,社会生产力提高,剩余产品出现,围绕着剩余产品和劳动资源的分配,人和人之间产生了规则,用以确保人的安全需求和社交需求。中国第一部成文法出现在奴隶社会末期,即公元前543年,郑国执政子产“铸刑书”,开创了古代公布法律的先例,否定了“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秘密法。
我国古代的法律形式和体系类似于现在的法律渊源体系(即效力位阶)和标准的混合物。比如:秦朝的法律形式

二、“十恶不赦”的规定
“十恶不赦”出现的频率显然高于“十恶”。“赦”是赦免的意思。“十恶”始见于《隋律》,是指十种非常严重的犯罪行为。这十种犯罪行为即使遇到皇帝大赦天下,也无法得到幸免,因为这十种犯罪行为会动摇国家根基。最广为流传的“十恶”是指《唐律疏议》中“十恶”。
从古代“十恶”与现代刑法的作用角度来讲,“十恶”主要是用于维护封建皇帝的专制统治和君臣、父子、尊卑、上下的封建伦常关系,而现代刑法主要是为了保卫人民民主专政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人民权利。
三、我国14周岁至16周岁未成年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8种犯罪行为
我国法律对未成年人给予了全方位的保护,未成年人对绝大多数的犯罪行为都不用承担刑事责任。但是,我国认为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若涉嫌8种犯罪行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赦免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特赦。同法第八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发布特赦令。新中国成立后,总共有三次特赦令,分别如下:
第一次:1959年9月17日刘少奇签署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特赦令》,首批特赦已改恶从善的蒋介石集团和伪满洲国的战争罪犯等。到1975年3月,共分七批特赦了全部在押战犯并予以公民权。
第二次:2015年8月29日,为了纪念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习近平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特赦令》。本次特赦主要针对的是2015年1月1日前的已决犯。
被特赦的已决犯从特赦的范围上看,也可以分为两类。第一类:不论罪名,无条件特赦。这类被特赦的已决犯包括:1.参加过中国人民抗日战争、中国人民解放战争的;2.年满75周岁、身体严重残疾且生活不能自理的。第二类:有例外的特赦。这类被特赦的已决犯包括:1.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参加过保卫国家主权、安全和领土完整对外作战的,但犯贪污受贿犯罪,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的,有组织犯罪的主犯以及累犯除外;2.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但犯故意杀人、强奸等严重暴力性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贩卖毒品犯罪的除外。
第三次:2019年6月29日,为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习近平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特赦令》,这次特赦的范围较第二次更大。首先,从已决犯的时间上看,时间延长至2019年1月1日以前的已决犯。其次,特赦的对象增加了5类:第一类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为国家重大工程建设做过较大贡献并获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五一劳动奖章”等荣誉称号的;第二类曾系现役军人并获得个人一等功以上奖励的;第三类因防卫过当或者避险过当,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第四类丧偶且有未成年子女或者有身体严重残疾、生活不能自理的子女,确需本人抚养的女性,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第五类被裁定假释已执行五分之一以上假释考验期的,或者被判处管制的。
但是,不是所有犯罪都能够被赦免。第三次特赦规定,除了参加过中国人民抗日战争、中国人民解放战争的和年满75周岁、身体严重残疾且生活不能自理的,和防卫过当或避险过当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外。其他特赦对象都将贪污受贿犯罪,军人违反职责犯罪,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贩卖毒品犯罪,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的罪犯,其他有组织犯罪的主犯,累犯的排除在特赦范围之外了。
另外,参加国家对外做战和省部级荣誉称号、现役军人一等功以上奖励的和被裁定假释已执行五分之一以上假释考验期的,或者被判处管制的也救不了剩余刑期在十年以上的和仍处于无期徒刑和死刑缓期执行期间的罪犯。另外,具有社会危险性的,不认罪悔改的,都属于不得假释的对象。
从以上特赦对象来看,参加过中国人民抗日战争、中国人民解放战争的人,即使10岁参加战争,幸运的没负伤,活到现在也80岁了,需要人照顾和关心了。从本质上看这类人员和年满75周岁、身体严重残疾且生活不能自理的人有一定的共通性。所以,这两类人员都是不论罪名全部赦免的。
其他人员必然要考虑特赦后社会危险性和社会影响性的。因而,八项重罪被排除在特赦名单之外,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毒品犯罪,有组织犯罪的主犯、累犯都被排除了。
以上特赦人员中有一项特殊的赦免,即丧偶且有未成年子女或者有身体严重残疾、生活不能自理的子女,确需本人抚养的女性,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罪犯。其特殊性在于赦免的是女性,保护的是未成年人或者残疾人。
五、古今赦免犯罪行为的区别
首先,赦免的原因不同,古代家天下的时代,赦免的理由可能是皇帝登基、皇帝大婚,皇帝驾崩,皇帝长子出生,立太子,皇帝或者太后生日、国家打了胜仗,国家灾害不断的时候等等。总结起来,看大赦的原因,要么是皇帝希望普天同庆,对皇帝感恩戴德、笼络人心的时候或者是灾难不断,需要休养生息的时候。而新中国的特赦第一次赦免的是战犯,而战犯几乎都是军人,以服从命令为天职,他们不过是为政治服务的,释放他们有利于我国的和平发展。而第二次为纪念中国人民解放战争和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中国人民解放战争和世界反法西斯战争是中国人民和世界人民共同取得的伟大胜利成果,纪念战争胜利,有利于居安思危,铭记历史教训。在这样的时刻释放没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体现了人道主义精神。第三次特赦是为纪念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我们国家经历了几十年的战争,各种各样的自然灾害和复杂的国际政治局势,用70年时间建造了一个繁荣富强的国家。这样的成绩离不开每个人的努力,国家在这样的时刻特赦没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体现了国家人道主义精神和建党建国的初心。
其次,特赦的罪犯类型不同,古代特赦维护封建皇帝的专制统治和君臣、父子、尊卑、上下的封建伦常关系。而建国后的特赦,国家始终将人民的安危放在首位,体现了执政为民的思想。
最后,特赦的范围不同,古代的特赦范围更广,而我国建国后的特赦对象除了年老体弱、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等罪犯外,其他主要是为国家和人民立过功劳获得过嘉奖的人,这体现了我国核心价值观,有利于引导更多的人为国家和人民作出贡献,促进社会发展。
小 结
根据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不论古代还是现代,特赦制度始终存在,但不同阶段的特赦有不同的意义,体现了不同的社会价值观,维护了不同人群的利益。同时,也总有一些犯罪是不被赦免的。
亚伯拉罕马斯洛将人的需求划分八个层次,分别是生理需求(包括吃、喝拉撒睡等需求),安全需求(人们需要安全稳定有秩序的生活),尊重需求(包括尊重自己和尊重他人),认知需求(知识和理解、好奇心、探索、意义和可预测性需求),审美需求(欣赏和寻找美,平衡、形式等),自我实现的需要(人追求实现自己的能力或者潜能,并使之完善化),超越需要(一个人的动机是超越个人自我的价值观)。

我们发现法律的产生和发展与这一理论非常契合。原始社会末期,社会生产力提高,剩余产品出现,围绕着剩余产品和劳动资源的分配,人和人之间产生了规则,用以确保人的安全需求和社交需求。中国第一部成文法出现在奴隶社会末期,即公元前543年,郑国执政子产“铸刑书”,开创了古代公布法律的先例,否定了“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秘密法。
我国古代的法律形式和体系类似于现在的法律渊源体系(即效力位阶)和标准的混合物。比如:秦朝的法律形式

二、“十恶不赦”的规定
“十恶不赦”出现的频率显然高于“十恶”。“赦”是赦免的意思。“十恶”始见于《隋律》,是指十种非常严重的犯罪行为。这十种犯罪行为即使遇到皇帝大赦天下,也无法得到幸免,因为这十种犯罪行为会动摇国家根基。最广为流传的“十恶”是指《唐律疏议》中“十恶”。
古代“十恶”与现在刑法规定比较 | |
罪名 | 具体内容与现在刑法规定比较 |
谋反 | “谓谋危社稷”,即图谋推翻封建统治 现代刑法相似罪名:颠覆/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
谋大逆 | “谋损毁宗庙、山陵及宫阙”即图谋毁坏皇家的家庙祖墓及宫殿。 现代刑法相似罪名:侮辱诽谤或以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罪 |
谋叛 | “谓谋背国从伪”即图谋背叛国家 刑法相似罪名:背叛国家罪 |
恶逆 | “谓殴、谋杀祖父母、父母,杀伯叔父母、姑、兄、姊、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父母者” 刑法相似罪名: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 |
不道 | 灭绝人道,如杀死别人全家 刑法相似罪名:故意杀人罪 |
大不敬 | 对帝王不尊敬的言行,如盗取、伪造玉玺及帝王所用之物 刑法相似罪名:伪造、编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
不孝 | 对直系尊亲属有忤逆言行 没有相似罪名,只做道德谴责 |
不义 | “谓杀本属府主、刺史、县令、见受业师等” 刑法相似罪名:故意杀人罪 |
内乱 | 谓奸小攻以上亲,父、祖妾,及与和者 刑法相似罪名:若违反妇女意志以强奸罪论处。其他做道德谴责,不符合结婚条件的,不予颁发结婚证。 |
从古代“十恶”与现代刑法的作用角度来讲,“十恶”主要是用于维护封建皇帝的专制统治和君臣、父子、尊卑、上下的封建伦常关系,而现代刑法主要是为了保卫人民民主专政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人民权利。
三、我国14周岁至16周岁未成年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8种犯罪行为
我国法律对未成年人给予了全方位的保护,未成年人对绝大多数的犯罪行为都不用承担刑事责任。但是,我国认为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若涉嫌8种犯罪行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现代刑法规定的八种严重犯罪 | ||
序号 | 侵犯法益 | 具体罪名 |
1 |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 | 故意杀人 |
2 |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或重伤 | |
3 | 强奸 | |
4 | 危害公关安全 | 爆炸罪 |
5 | 放火 | |
6 | 投放危险物质罪 | |
7 |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 贩卖毒品罪 |
8 | 侵犯财产罪 | 抢劫罪 |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赦免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特赦。同法第八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发布特赦令。新中国成立后,总共有三次特赦令,分别如下:
第一次:1959年9月17日刘少奇签署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特赦令》,首批特赦已改恶从善的蒋介石集团和伪满洲国的战争罪犯等。到1975年3月,共分七批特赦了全部在押战犯并予以公民权。
第二次:2015年8月29日,为了纪念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习近平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特赦令》。本次特赦主要针对的是2015年1月1日前的已决犯。
被特赦的已决犯从特赦的范围上看,也可以分为两类。第一类:不论罪名,无条件特赦。这类被特赦的已决犯包括:1.参加过中国人民抗日战争、中国人民解放战争的;2.年满75周岁、身体严重残疾且生活不能自理的。第二类:有例外的特赦。这类被特赦的已决犯包括:1.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参加过保卫国家主权、安全和领土完整对外作战的,但犯贪污受贿犯罪,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的,有组织犯罪的主犯以及累犯除外;2.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但犯故意杀人、强奸等严重暴力性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贩卖毒品犯罪的除外。
第三次:2019年6月29日,为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习近平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特赦令》,这次特赦的范围较第二次更大。首先,从已决犯的时间上看,时间延长至2019年1月1日以前的已决犯。其次,特赦的对象增加了5类:第一类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为国家重大工程建设做过较大贡献并获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五一劳动奖章”等荣誉称号的;第二类曾系现役军人并获得个人一等功以上奖励的;第三类因防卫过当或者避险过当,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第四类丧偶且有未成年子女或者有身体严重残疾、生活不能自理的子女,确需本人抚养的女性,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第五类被裁定假释已执行五分之一以上假释考验期的,或者被判处管制的。
但是,不是所有犯罪都能够被赦免。第三次特赦规定,除了参加过中国人民抗日战争、中国人民解放战争的和年满75周岁、身体严重残疾且生活不能自理的,和防卫过当或避险过当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外。其他特赦对象都将贪污受贿犯罪,军人违反职责犯罪,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贩卖毒品犯罪,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的罪犯,其他有组织犯罪的主犯,累犯的排除在特赦范围之外了。
另外,参加国家对外做战和省部级荣誉称号、现役军人一等功以上奖励的和被裁定假释已执行五分之一以上假释考验期的,或者被判处管制的也救不了剩余刑期在十年以上的和仍处于无期徒刑和死刑缓期执行期间的罪犯。另外,具有社会危险性的,不认罪悔改的,都属于不得假释的对象。
从以上特赦对象来看,参加过中国人民抗日战争、中国人民解放战争的人,即使10岁参加战争,幸运的没负伤,活到现在也80岁了,需要人照顾和关心了。从本质上看这类人员和年满75周岁、身体严重残疾且生活不能自理的人有一定的共通性。所以,这两类人员都是不论罪名全部赦免的。
其他人员必然要考虑特赦后社会危险性和社会影响性的。因而,八项重罪被排除在特赦名单之外,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毒品犯罪,有组织犯罪的主犯、累犯都被排除了。
以上特赦人员中有一项特殊的赦免,即丧偶且有未成年子女或者有身体严重残疾、生活不能自理的子女,确需本人抚养的女性,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罪犯。其特殊性在于赦免的是女性,保护的是未成年人或者残疾人。
五、古今赦免犯罪行为的区别
首先,赦免的原因不同,古代家天下的时代,赦免的理由可能是皇帝登基、皇帝大婚,皇帝驾崩,皇帝长子出生,立太子,皇帝或者太后生日、国家打了胜仗,国家灾害不断的时候等等。总结起来,看大赦的原因,要么是皇帝希望普天同庆,对皇帝感恩戴德、笼络人心的时候或者是灾难不断,需要休养生息的时候。而新中国的特赦第一次赦免的是战犯,而战犯几乎都是军人,以服从命令为天职,他们不过是为政治服务的,释放他们有利于我国的和平发展。而第二次为纪念中国人民解放战争和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中国人民解放战争和世界反法西斯战争是中国人民和世界人民共同取得的伟大胜利成果,纪念战争胜利,有利于居安思危,铭记历史教训。在这样的时刻释放没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体现了人道主义精神。第三次特赦是为纪念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我们国家经历了几十年的战争,各种各样的自然灾害和复杂的国际政治局势,用70年时间建造了一个繁荣富强的国家。这样的成绩离不开每个人的努力,国家在这样的时刻特赦没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体现了国家人道主义精神和建党建国的初心。
其次,特赦的罪犯类型不同,古代特赦维护封建皇帝的专制统治和君臣、父子、尊卑、上下的封建伦常关系。而建国后的特赦,国家始终将人民的安危放在首位,体现了执政为民的思想。
最后,特赦的范围不同,古代的特赦范围更广,而我国建国后的特赦对象除了年老体弱、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等罪犯外,其他主要是为国家和人民立过功劳获得过嘉奖的人,这体现了我国核心价值观,有利于引导更多的人为国家和人民作出贡献,促进社会发展。
小 结
根据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不论古代还是现代,特赦制度始终存在,但不同阶段的特赦有不同的意义,体现了不同的社会价值观,维护了不同人群的利益。同时,也总有一些犯罪是不被赦免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