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简要案情
2020年4月30日,甲方(被告金某公司)与乙方(原告万某公司)签订《设备承揽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提供玉米烘干机一套,总价290万元,双方签订合同,约定设备制作安装期从2020年5月23日计算至2020年8月16日。合同签订后,被告金某公司先后支付预付款及安装费用共计204万元,余款未付。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剩余货款及质保金,被告金某公司辩称,未支付剩余款是因为原告已超出约定设备安装期,应扣除相应费用。
02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2020年7月26日至2020年9月3日,新疆疫情爆发,各地启动新冠肺炎疫情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一级响应。本案涉案地在托里县,原告主张在设备运输安装期间因新冠疫情原因导致设备、人员不能及时进场进行安装工作,应当延长安装期限,其主张的新冠疫情管控事实存在。新冠疫情防控期间禁止人员与车辆流动,影响原告的设备运输及人员调配,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决定是否予以支持,因此,对原告合法诉求予以支持。遂判决:被告金某公司支付原告万某公司剩余货款及质保金。
03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不可抗力的通知与证明】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04 法官说法
2020年初,我国新冠疫情发生突然,从其产生和形成的突发性、控制和阻断的艰巨性来看,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因为疫情而实施全局或局部封控,亦属于不可抗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疫情民事案件,要准确适用不可抗力的具体规定,严格把握适用条件。对于受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直接影响而产生的民事纠纷,符合不可抗力法定要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和第一百一十八条等规定妥善处理,根据案件实际情况,人民法院在处理涉及新冠疫情相关民事纠纷时,要充分认识疫情对经济社会产生的重大影响,立足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大局,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平衡各方利益,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当违约“撞上”疫情能以“不可抗力”免责吗?
作者:于星星来源: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01 简要案情 2020年4月30日,甲方(被告金某公司)与乙方(原告万某公司)签订《设备承揽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提供玉米烘干机一套,总价290万元,双方签订合同,约定设备制作安装期从2020年5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