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4日,隆德县法院依法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了一起网购配件非法组装枪支案。以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被告人梁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三年。
被告人梁某某喜爱枪械,某天在家上网时看到销售枪支配件的广告,便通过网购方式购买了射钉枪等枪支配件,自己动手组装了1把自制枪支,并尝试用该枪支打野鸡野兔,后将该自制枪支存放于家中。警方根据线索核查时,被告人梁某某摄于法律主动向公安机关上交了该自制枪支,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经鉴定,梁某某上交的自制枪支性能认定为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枪支。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梁某某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私自制造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其行为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鉴于被告人梁某某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法院遂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认罪悔罪态度,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涉枪犯罪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和公共安全,国家对枪支、弹药进行严格管控,呼吁广大群众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切莫非法制造、购买、私藏、持有枪支、弹药,切勿心存侥幸为一时兴趣而触碰法律红线。
【法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
个人或者单位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军用枪支一支以上的;
(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
网购配件组装枪支被判刑,这种兴趣爱好要不得
作者:隆德县法院来源:隆德县法院

11月4日,隆德县法院依法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了一起网购配件非法组装枪支案。以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被告人梁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