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欠缴、拒缴社保,劳动者可否以此起诉?

来源:山东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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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法案例【2024】266 蒙阴法院:用人单位欠缴、拒缴社保,劳动者可否以此起诉? 2003年2月,李某通过招聘进入某和公司工作。2023年4月,某和公司通知李某放假待岗。

鲁法案例【2024】266
蒙阴法院:用人单位欠缴、拒缴社保,劳动者可否以此起诉?
2003年2月,李某通过招聘进入某和公司工作。2023年4月,某和公司通知李某放假待岗。在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李某接受某和公司的管理,由某和公司按月为李某发放工资,但某和公司未为李某缴纳社会保险。2023年4月,李某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要求某和公司缴纳2003年2月至2023年4月的社会保险,仲裁机构不予受理。之后,李某将某和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百条规定:“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补缴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补缴社会保险不是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应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请解决。因此法院驳回了李某的起诉。
汶上法院:法助农兴”助力乡村振兴
乡村振兴,司法护航。近年来,汶上县人民法院次邱人民法庭立足乡村法庭定位,围绕辖区粮食重要产区、科技农业、次邱甘薯、汶上芦花鸡等各类农业品牌,积极能动司法,服务三农发展,致力打造“法助农兴”司法服务品牌,努力打造群众家门口的“解忧站”、希望田野上的“前哨岗”、服务乡村振兴的“桥头堡”。
高唐法院:出庭出声出效果 多赢共赢赢和谐 高唐法院跨区划协调化解一起治安行政案件
近年来,高唐法院聚焦“公正与效率”主题,树立和践行新时代能动司法理念,切实发挥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作用,引导和鼓励行政负责人出庭出声出效果,既解当事人“法结”又解“心结”,做到案结事了政通人和,取得了较好的效果。2023年,诉前化解行政争议19件,诉中化解12件,其中谢某诉某区卫健局、某区政府不履行查处职责及行政复议案,在全省法院“小案事不小、小案不小办”精品案例评选活动中获奖。在做好审判工作的同时,高唐法院还做深做实行政争议预防化解工作,与县司法局联合发起建立聊城市北部片区府院联动机制,实施了跨区划专业行政法官会议、“总对总”诉调对接等14项创新举措,努力构建诉源治理和行政争议预防化解高效协同发展新格局。
济宁市任城区法院:“一庭两所三中心”聚合力 诉源治理见实效
2017年张某与李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后李某因资金困难未交纳房屋租赁费达两年,综治中心在排查时发现该情况,立即启动“一庭两所三中心”联调联动高效解纷机制,及时联系法庭和司法所,司法所组织南张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张李二人达成共识后,调解委员会出具人民调解协议。随后,二人共同申请司法确认,法庭严格审查协议合法性和证据的真实、合法和关联性后,出具司法确认文书,李某当场一次性付清拖欠房屋租赁费1.4万元。
这起矛盾纠纷处理过程中,综治中心负责协调联络,司法所负责组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法庭进行司法确认,通过矛盾纠纷快速调、调解协议同步审、司法确认文书当场领的联调联动司法确认机制,助推司法确认跑出加速度,打通群众“零成本”解纷路径,切实减轻群众诉累。
今后,南张法庭将持续发挥“枫桥式人民法庭”的前沿优势,深化联动联调机制,汇集多元解纷合力,把调解触角延伸到基层社会治理末梢,将人民调解的“柔”与法院裁定的“刚”进行有机结合,构筑起共建共治共享的基层社会治理新格局。
鲁法案例【2024】267
高青法院:未竣工结算的建设工程进度款能否冻结?
董某诉某置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某置业公司发包某旧村改造的部分工程,董某为实际施工人,主体工程验收合格后,经法院审理,依法判决某置业公司支付董某工程款2885269.82元及利息。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某置业公司承建棚改工程,在某财政局处有拨款,经董某申请,法院向某财政局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某置业公司项目款314万元”。2023年4月10日,利害关系人某财政局提出书面异议,请求撤销协助执行通知书。
法院经审理认为:对尚未最终结算的建设工程进度款原则上不宜按照到期债权执行,对建设工程进度款的冻结仅能冻结结算后到期债权的最终数额,不宜限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的款项支付行为。本案中,根据棚改工程“五方监管”协议的约定,“涉案项目资金实行专款专用,确保工程款项支付符合规定用途,按期交付使用”,故关于涉案工程进度款不应限制支付,应按工程节点及时拨付棚户区改造项目。法院作出的冻结到期债权裁定等手续本身并不违法,待工程结算后可按照到期债权予以执行,故不必撤销冻结债权裁定等手续。异议人所提异议针对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工程进度款,仍可按照合同约定,根据工程进度按时支付使用,待涉案棚户区改造工程完工结算后,剩余款项(即确定债权)停止支付。
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异议人某财政局的异议请求。
董某申请复议。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异议人所提异议针对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工程进度款,仍可按照合同约定,根据工程进展情况按时支付使用,待涉案棚户区改造工程完工结算后,剩余款项(即确定债权)停止支付并无不当。但其作出的协助执行通知书中“冻结山东某置业公司项目款314万元”的表述不明确,应进一步明确冻结的是被执行人在某财政局的到期债权。
复议裁定:变更(2022)鲁0322执514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协助的内容为“在314万元的范围内协助冻结山东某置业公司在你处的到期债权”。
鲁法案例【2024】268
巨野法院:夫妻离婚时约定债务由其中一方承担,是否有效?
2016年,被告吴某与被告刘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吴某向原告王某借款15000元。被告吴某与被告刘某于2018年离婚,离婚协议中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出约定:“全部归男方所有,女方不要任何财产,双方共同债务由男方偿还,双方无共同债权。”刘某(男)在诉讼过程中,表示愿意与被告吴某(女)共同偿还15000元。
原告要求被告吴某偿还借款150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被告吴某在与被告刘某婚姻存续期间向原告借款15000元,刘某在庭审中同意偿还该借款,因此,对原告要求被告刘某与被告吴某共同偿还借款15000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被告吴某辩称,涉案借款根据吴某与刘某的离婚协议书,应由刘某偿还,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被告吴某与被告刘某的离婚协议虽对夫妻共同债务作出约定,但原告作为债权人仍有权要求二被告共同偿还,因此,对被告吴某上述辩称,法院不予采纳。
法院判决,由被告吴某、刘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王某借款1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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