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懂责任保险的保险期限?

来源:星瀚微法苑

文章摘要
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与狭义财产保险不同,保险人赔付的不是被保险人的财产损失,而是被保险人的法律责任。

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与狭义财产保险不同,保险人赔付的不是被保险人的财产损失,而是被保险人的法律责任。
常见的责任保险险种有公众责任、产品责任、雇主责任、职业责任、医疗责任、董监高管责任、物流责任、校园方责任、熊孩子(监护人)和宠物(饲养人)责任等。随着保险市场的繁荣,责任保险产品越来越细化,更有针对性。比如展会责任实际上是在公众责任的基础上设计的,还有一些的法律责任越来越得到社会重视,可能促成一些新险种的发展,例如环境责任、网络责任、专利侵权责任等。在一些传统的财产险保单中,也可能既有狭义财产保险的内容,又有责任险的内容,例如建筑工程保险,船舶保险等。责任保险的普及甚至在部分领域的强制适用1,在管理、消化各类社会风险的同时,在一定程度上对明确某类法律责任,统一司法实践,规范和指引社会主体行为都有帮助。以后我们会尝试在星瀚微法苑介绍一些责任保险的知识,也可能讨论一些有意思的险种。今天想说的是责任保险的保险期限,在保单中通常是如何约定的,应该如何理解。
责任险保单的保险期限通常是一个封闭的时间区段,大多每年续保,例如:2011年1月1日0时起至2011年12月31日24:00止。然而,导致被保险人责任的事故发生时间,与被保险人遭遇索赔的时间一般来说是不一致的,如果受害方损失及其原因的查明比较麻烦,从事故发生,到索赔提出可能经年累月。那么,哪个时间发生在保险期限内,才能获得保险保障呢?当保险合同约定不够明确时,不同保险人都可能产生争议,以下是一个共保体成员之间的分摊纠纷中法院的判词。案件大概情况是:物流责任险被保险人在2011年发现仓库丢货,但2012年才遭遇货主的正式索赔并向保险人报案。主承在2012年物流责任险保单下赔付,要求2012年新加入共保体的成员分摊,遭遇该新成员拒绝,法庭支持了被告的抗辩。


为了避免这类争议,通常责任险保险合同会对保险期限有更清楚的约定,约定的模式主要是以下两种:
1. 事故发生制(occurrence base),要求触发被保险人责任的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
2. 索赔提出制(claim made base),要求被保险人遭遇索赔的时间在保险期限内。
然而,如果保单选择事故发生制,是否可以允许索赔提出时间无限延后,或者,如果选择索赔提出制,是否完全不考虑事故发生时间?前者可能导致保单责任长期处于不确定的状态,而后者的风险较难控制。于是,在采用事故发生制的保单中,可以约定发现期条款,也叫日落条款(sunset clause),约定被保险人遭遇索赔的最晚期限;在采用索赔提出制的保单中,可以约定追溯期条款,也叫日出条款(sunrise clause),约定导致被保险人责任的事故必须发生在某一时间之后。


以上保险期限约定的区别是显而易见的。被保险人,特别是企业,应当根据自身潜在责任的特点,与保险人协商约定,避免简单图便宜导致条款与自身情况不匹配,在续保或者更换保险人时候,也要当心发生“承保空缺”的情况。
[1]. 例如交强险、船舶油污责任保险,北美市场上的通用商业保险(CGL,包含了产品责任、公众责任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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