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前沿追踪研习(2023.10)

来源:河北勤有功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为助力优化营商环境,完善破产审判配套机制,近期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破产费用援助资金管理和使用暂行办法》,以推动和保障管理人依法履职,切实提升破产案件审判质效。

为助力优化营商环境,完善破产审判配套机制,近期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破产费用援助资金管理和使用暂行办法》,以推动和保障管理人依法履职,切实提升破产案件审判质效。在实际操作中,因管理人在被法院指定前难以对破产企业的资产进行全面了解,债务人很可能存在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情况,进而导致管理人工作不积极,故部分法院就此出具破产费用援助资金的规定,以妥善解决管理人经费保障问题,我们对这一趋势是欢迎的。目前,河北省尚未出台相关办法,因此,我们对各地的规定一一进行对比分析,希望有助于本省有关破产费用援助资金规定的形成。(文后附对比分析表)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可根据案件办理实际情况,通过向市财政申请专项资金或者从其他破产案件管理人报酬中提取一定比例等方式,解决破产案件中破产费用无法支付等问题。在满足一定条件下,管理人可向法院申请破产费用援助资金,其中每件案件援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5万元,每件案件援助资金中用于支付管理人报酬部分原则上不超过2万元。
来源:河北省企业破产管理人协会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破产费用援助资金是由市财政拨付,在本市各级人民法院“法院办案业务费”中列支。援助资金用于支付管理人履行职务产生的破产费用,符合破产费用援助条件的案件,每件援助总额一般不超过10万元,处置难度大的案件可酌情提高,每件援助总额不超过15万元。每件案件援助资金中用于补贴管理人报酬的部分一般不超过5万元;其中一些简单破产案件,管理人报酬不超过3万元;处置难度较大、衍生诉讼较多、债权人众多的破产案件管理人报酬可在5至10万元之间确定。
来源:北京破产法庭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市高院拟将审核通过的破产费用援助资金申请汇总后书面送交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审定后拨付至案件审理法院。符合破产费用援助资金使用条件的案件,每件案件使用总额一般不得超过15万元,其中用于支付管理人报酬的金额一般不超过10万元。对于案情复杂、处置难度大的案件,可酌情提高。
来源:重庆破产法庭
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
破产援助资金主要来源于政府拨款以及从管理人报酬中按一定比例提取。符合破产费用援助条件的案件,每件援助总额一般不超过5万元。处置难度大的案件可酌情提高,每件援助总额不超过7万元。每件案件援助资金中用于补贴管理人报酬的部分一般不超过3万元,简单破产案件,管理人报酬不超过2万元。
来源:破易云
温州人民法院
破产援助资金主要来源于政府财政部门拨付的专项资金、法院从其他破产案件管理人报酬中按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社会机构或个人自愿捐助的资金。符合破产费用援助条件的案件,每件破产案件的援助额度一般不超过10万元。管理人报酬根据根据管理人履职情况和工作量确定。
来源:温州破产法庭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破产援助资金来源于政府财政拨款,破产援助资金具备临时保障性质,使用的具体数额由本院根据案件实际情况予以酌定,每个案件的援助额度不超过20万元,其中管理人(清算组)的报酬标准原则上为每个案件3万元至8万元。
来源:中国破产法论坛
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破产援助资金主要来源于市财政统筹安排的专项资金、管理人报酬中按适当比例提取的资金、破产管理人协会安排的经费、其他社会机构或者个人自愿捐助。每件案件的管理人报酬与其他破产费用合计核定金额一般不超过15万元。
来源: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企业破产援助资金由管理人向受理法院提出书面申请,由企业破产援助资金审批领导小组审批,审批通过的报送市财政局,按资金拨付流程办理。符合企业破产援助资金使用条件的破产案件,每件案件使用总额一般不得超过10万元。根据管理人的履职情况,可酌情提高管理人援助金额,但最高不得超过20万元。
来源:内江中院
江西省企业破产管理人协会
援助资金的来源包括政府专项资金或财政拨款、从管理人因破产案件而所得的报酬、社会机构或个人的自愿捐助的资金、援助资金的孳息及其他合法的资金来源。对每个破产案件补偿援助资金的数额以实际发生的破产费用数额为限,一般不超过50000元,确有必要需超出限额的应按本办法规定严格审批后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定。
来源:江西民事审判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合肥市财政局
企业破产费用保障资金来源于市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预算,数额以当年财政预算批复为准。符合保障资金使用条件的破产案件,每件案件使用总额一般不得超过15万元,管理人报酬一般不超过5万元;案情较为复杂的,可以酌情增加,但增加数额一般不超过5万元。
来源:合肥市破产管理人协会
附:各省市关于破产费用
援助资金对比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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