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来源: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NO.118 法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NO.118
法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法条解析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指民事法律行为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在内容上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违背公序良俗而应当被宣告无效的民事行为。如无效合同、无效遗嘱等都属于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一是具有违法性,二是由国家干预,三是不得履行,四是自始无效。
根据本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也就是凡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均无效。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以及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人。
案例分析
2018年3月12日,某股份有限公司与甲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约定某股份有限公司将其与债务人朱某美(陆某珠之养母、2018年2月11日死亡)、陆某珠签订的《信托贷款合同》项下的全部债权一并转让给甲公司。现甲公司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为由,要求陆某珠偿还借款并诉至法院。
2018年4月,法院委托医院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科,对陆某珠的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陆某珠诊断为轻度精神发育迟滞伴精神障碍,无民事行为能力。法院认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因陆某珠自幼出现智力障碍,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故陆某珠与某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信托贷款合同》系无效合同。法院驳回了甲公司的诉讼请求。
由《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可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做出的民事行为自始无效。上述案例中陆某珠经鉴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故其签订的《信托贷款合同》自始无效。《信托贷款合同》中债权人某公司将其债权转让给了甲公司,债务人朱某美已经死亡,陆某珠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合同双方当事人只有甲公司存续,故法院依法驳回甲公司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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