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履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用人单位有权要求其赔偿吗?

来源:浙江高庭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劳动者履行工作职责或执行工作任务时因过错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是十分常见的情形,但由于《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均未作出规定,处理该类案件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

劳动者履行工作职责或执行工作任务时因过错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是十分常见的情形,但由于《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均未作出规定,处理该类案件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各地法院或劳动仲裁部门在处理该类案件时,认定标准不尽相同,导致类案裁判结果往往也大相径庭。
第一种观点认为:现实中劳动者相对于用人单位常常处于弱势地位,劳动者在劳动中创造的工作成果和经济利益大部分由用人单位取得,因此,用人单位应当承担劳动过程中的全部风险。
第二种观点认为:因劳动者的重大过失、故意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近期,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五)》,对该问题作出了专门指导意见,这有利于促进浙江区域内法院对该类案件的裁判规则趋向统一。
浙江高院指导意见:劳动者履行工作职责或执行工作任务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属于用人单位经营风险,劳动者一般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劳动者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赔偿。在确定赔偿金额时,应当根据劳动者过错程度、单位或其他配合履职的劳动者有无过错等原因比例、损失大小、劳动报酬水平、劳动合同是否继续履行等因素综合确定。
接下来,高庭小师妹对该指导意见作简单梳理:
01
劳动者仅对因自身故意或重大过失给用人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无过失或仅存在一般过失情况下造成的损失不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
该条明确区分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不同法律地位,毕竟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与劳动者创造的劳动成果具有不对等性,企业作为劳动成果的享有者,更应承担更多的经营风险,避免企业将经营风险转移给劳动者。同时,该条规定在劳动者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对于督促劳动者尽到勤勉注意义务、妥善履行自身职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作用。
02
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损失赔偿责任的确定不适用一般侵权行为中的损失填补原则。
劳动者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用人单位损失的纠纷,不属于一般民事案件,而是劳动争议案件。因此,认定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承担损失赔偿责任,并不适用一般侵权行为中的全额赔偿原则,而只能根据劳动者过错程度、单位或其他配合履职的劳动者有无过错等原因比例、损失大小、劳动报酬水平、劳动合同是否继续履行等因素综合确定。
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的损失不可能由劳动者全额赔偿,故建议用人单位借助商业保险等手段来实现风险的有效转移,同时建议用人单位通过规章制度规定对劳动者的履职损害行为享有劳动合同单方解除权。
另外,对于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的方式,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如劳动者未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只能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按月扣除,且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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