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篇-工伤劳动能力鉴定程序

来源:逻英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工伤职工欲申请工伤赔偿,劳动能力鉴定是不可或缺的重要必经程序。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但是工伤职工申请工伤保险待遇的前提,也是确定工伤赔偿金额的直接因素。

工伤职工欲申请工伤赔偿,劳动能力鉴定是不可或缺的重要必经程序。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但是工伤职工申请工伤保险待遇的前提,也是确定工伤赔偿金额的直接因素。可见,劳动能力鉴定对于工伤职工而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即具体介绍工伤劳动能力鉴定程序。
1.何为工伤劳动能力鉴定?
工伤劳动能力鉴定是劳动者在被认定为工伤后,伤情经治疗相对稳定后,法定机构对劳动者从事体力工作能力或生活自理能力的鉴定,以确定劳动者丧失劳动能力或生活自理能力的程度。
2.谁可以启动劳动能力鉴定程序?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二十三条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天津市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实施办法》第六条工伤职工的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应由用人单位提出。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请鉴定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可直接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符合受理条件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受理。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可知,用人单位、工伤职工以及工伤职工的近亲属有权利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对工伤职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目前我国法律、法规并未对上述三主体申请的先后顺序进行强制限定。实践中,大多数是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自己提出,用人单位协助申请鉴定。但就天津市而言,根据《天津市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应当由用人单位先行提起,在用人单位未及时提起的情况下,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才可直接提出申请。
3.申请工伤劳动能力鉴定有无期限限制?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二十一条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满,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应当自伤情相对稳定或者停工留薪期满起60日内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因特殊情况无法在60日内提出申请的,可适当延长申请时限。
目前我国法律、法规中并未对工伤后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期限进行明确限制。但是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工伤劳动能力鉴定程序的启动需要有两个前提条件:
1.劳动者需经法定部门认定为工伤(对于不知道如何进行工伤认定的读者,可以参阅逻英订阅|工伤认定标准及处理流程);
2.对劳动能力的鉴定需在伤情经过治疗且趋于稳定后方可申请。因劳动能力鉴定是明确劳动者因受伤对于其劳动能力的影响程度,而在医疗期间的劳动者显然不具备劳动能力,此时对其劳动能力进行鉴定也没有意义。故在劳动者经治疗且伤情趋于稳定可以再从事劳动的时候,再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也更合理。
就天津市而言,根据《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应当自伤情相对稳定或者停工留薪期满起60日内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如果因为特殊情况无法在60日内进行申请的,可以适当延长。
4.工伤劳动能力鉴定程序
天津市工伤劳动能力鉴定程序具体如下图:

本流程图制作依据为《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2018修订)》《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落实<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天津市人社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实施办法>的通知》等。
综上所述,本文仅以天津市工伤劳动能力鉴定程序为例,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天津市地方性规范文件制作相应的流程指引。但因全国各地地方性规范存在差别,且相关规范性文件存在时效性问题,故欲解决具体问题时,还需具体分析,结合当地的实践性规范再做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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