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安全隐患”导致业主受伤,向物业索赔应当注意的几个法律问题

来源:广西同望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一、问题的提出 物业管理公司管理不到位,小区“安全隐患”导致业主受伤的案件日渐增多,很多业主法律知识匮乏,法律维权意识淡薄,加上伤害事故发生突然,导致日后业主向物业管理公司索赔陷入困境。

一、问题的提出
物业管理公司管理不到位,小区“安全隐患”导致业主受伤的案件日渐增多,很多业主法律知识匮乏,法律维权意识淡薄,加上伤害事故发生突然,导致日后业主向物业管理公司索赔陷入困境。业主如何才能实现自己的诉求,笔者认为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法律问题,即应当提供哪些证据才能完成作为原告的举证义务?物业管理公司承担责任的法律依据?业主自己是否应承担一定责任?本文试图通过诉讼实务中的判例,对以上问题进行分析,以供业主维权参考。
二、案情简介
2014年8月22日17时30分许,张女士驾驶汽车回家停放在小区地下车库,张女士下车步行到后尾箱取东西,由于停车位置没有照明灯,而且车位后方的沟道没有加盖盖板,导致张女士踩入沟道跌伤,张女士马上打电话给在家的丈夫求救,张女士的丈夫立即下楼到车库将张女士抱上车,并驾车送往医院治疗。张女士的丈夫在医院将受伤的情况电话通知了物业管理公司,并进行了电话录音,但物业管理公司称不清楚有关情况。随后,张女士的丈夫对案发现场进行了拍照取证,同时,又到监控室对监控录像进行了翻拍取证。2014年12月19日,张女士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构成九级伤残。由于张女士与物业管理公司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张女士依法提起诉讼,要求物业管理公司赔偿其相应损失。案件的争议焦点为:1、张女士提供的证据能否证实其受伤是踩入车库沟道跌伤;2、本案是否应适用《侵权责任法》第37条关于“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责任”的规定;3、张女士是否应因未尽到审慎注意义务而承担一定的责任。法院经开庭审理后判决,物业管理公司承担本案的全部赔偿责任,张女士胜诉。
三、业主应当提供“安全隐患”导致受伤的初步证据。
业主索赔案件属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对于一般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而言,赔偿权利人应当提供足以证明侵权行为导致其受伤的相关证据。而对于业主索赔案件而言,往往事发突然,伤者的本能反应是迅速赶到医院接受治疗,在这样的客观情况下,要求其承担全部举证责任,显然超出其举证能力。正如在上述案例中,张女士的入院自述、电话录音以及翻拍的监控录像,一定程度上均可证实张女士所述事实的真实性。如果在此情况下,仍要求张女士进一步举证,例如提供立即向保安报告、拨打110报警、原地不动拍照等证据,明显与一般情况下受害人面临突发状况下先行救命的正常思维和反应相违背。因此,业主提供“安全隐患”导致受伤的初步证据,就完成了基本举证义务。此时的举证责任应当转移给物业管理公司,而且,物业管理公司作为事发现场管理单位,接到受伤通知后,更应该保护好现场,以便查明案件客观事实。可见,物业管理公司也完全有能力提供相应证据,应当对其诸多或然性或推论性的揣测进行举证反驳。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08条:“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对一方当事人为反驳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所主张事实而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认为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应当认定该事实不存在。”的规定,对业主提供的初步证据并结合物业管理公司的反驳证据,依法作出事实认定。
四、物业管理公司应当按照《侵权责任法》第37条关于“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责任”的规定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37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应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一方为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该条款中列举的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只是人们常见的具有典型性的公共场所,不能由此就认为安全保障义务方仅限于该条款所列举的场所,且条款中亦用“等”进行兜底规定,并没有限定在这五种公共场所。小区存在诸多公用区域,提供给全体业主共同使用,比如小区道路、花园、车库等地方,来往的人员众多,完全符合公共场所的特征。依据物业管理合同以及物业管理法规的规定,物业管理公司为小区公用区域的管理者,应当按照《侵权责任法》第37条规定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五、业主在小区公共场所的注意义务是一般性的,而并非审慎注意义务,不应因未尽到审慎注意义务而承担一定的责任。
对于公共场所而言,人们需要的是安全的使用环境,不能苛刻要求一般人在公共场所也保持高度警觉,提高自己的一般注意义务,而达到足够审慎义务,这显然是与人们日常生活经验法则相违背的,自然无须因未尽到审慎注意义务而承担一定的责任。在上述案例中,沟道的存在导致安全隐患是显而易见的,该隐患并非不可避免,避免的方式方法也简便易行。但是,物业管理公司疏于管理,根本未注意到隐患的存在,而且,也没有警示标志和足够的照明亮度。在这样的环境下,要求张女士自行谨慎注意不具有合理性。物业管理公司作为安全保障义务人,应当对公共场所的安全隐患予以消除,在尚未消除的情况下,应当采取积极措施禁止公众进入隐患区域,这才被认为履行了安全保障义务。
六、后记
伤害事故后,积极救治是首要的,聘请专业律师提供法律服务也是非常有必要的,由专业律师参与相关调查取证、调解谈判等工作,能够为日后的诉讼索赔打下夯实的基础,委托专业律师代理诉讼索赔案件,有利于合理诉求得以实现。

技术驱动法律,专业成就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