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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风险防控
卫新律师: 涉及增值税的, 可能会存在哪些刑事风险? 怎么去控制?
汪银平律师: 刑事风险大约是怎么一个含义, 我不知道大家是否清楚。实际上就是意味着判刑和坐牢, 所以说听起来是非常的可怕。也有很多人说一听我是做刑事的, 也是避之不及, 不想和我打交道。但是我也觉得正是因为如此, 所以这个风险大家一定要意识到; 你可以有所预防。因为我们案子中经常遇到很多自己做了这个行为甚至被抓进去了, 都不知道自己做了什么事情。所以大家知道这个刑事风险在哪里, 这个非常重要。
然后今天的主题是有关增值税的, 有关税的这个刑事罪名非常多。中国的刑法规定的大概有十几个。买卖发票和买卖假的发票, 或者制作假的发票, 这些都有专门的罪名, 包括偷逃税款这一块。那这个里面最多的, 我们遇见最多的也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这是有个专门独立的罪名的, 就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因为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可以抵扣的, 所以比较重视。
那第一个, 什么是虚开呢? 虚开就是虚假的开具。法律上规定两种情况都属于虚开: 第一个就是你根本没有真实交易的, 就是为了抵扣, 为了增加进项, 这是虚开; 还有一个, 你有正式的交易, 但是你的交易的数额与发票的数额不一致的。比如说你买了1吨的钢材, 然后你跟卖家说你给我开5吨的发票, 我进项不够, 这个也是虚开。这是第一点什么是虚开这个行为。
然后这是刑法规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可能面临的刑事处罚, 分三个档位: 第一个是三年以下的, 第二个是三到十年的, 第三个是十年以上的甚至是无期徒刑的。以前是有死刑的, 后来刑事修正案把死刑取消掉了。我们看到这个虚开的重点是针对两个, 涉及两个因素涉及到虚开, 一个是虚开发票的这个税款的数额; 另外一个是导致国家损失的, 实际上很多是抵扣行为, 所以说看到这个金额很多都是不一样的。我们最低的追诉标准是虚开的税款是1万以上或者抵扣5千以上。最高的话, 你的那个抵扣的税款超过30万以上就可能面临10年以上的刑罚。票面金额是50万, 但是那个抵扣的话, 有抵扣行为的, 30万就够10年以上了。
然后那个虚开行为, 法律规定有四种行为, 不是很多人认为这个票不是我开的, 或者说我没有拿这个票去抵扣, 这跟我没有关系。我逐条解释一下。
第一个, 为他人虚开。你的朋友跟你说我进项不够, 找你帮帮忙, 你给我弄几张票行吗? 然后我就开给他了, 这就是为他人虚开。
第二个, 为我自己虚开。可能是比如说你名下有两家企业, 我把这家企业说你开张票到这家企业, 这个是为自己虚开, 也是虚开。
第三个, 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你可能跟朋友讲说, 你帮帮忙给我几张发票, 我进项要做一下, 这个是让他人我自己虚开。
第四个, 介绍虚开。这个很多人不知道。然后比较典型的一个案例, 是去年遇到的。一个蛮有身份的一个老总, 也是上市公司的老总, 他们几个朋友聚在一起, 有个朋友就说, 进项现在太少了怎么办, 然后这个老总很热心, 他说“我收到短信, 发票短信非常多, 帮你联系一下。” 然后他就很热心的帮他联系, 很热心的帮他跟这个开发票的人收发快递, 后来开票的人抓进去了, 然后收票方, 他这个朋友抓进去了, 后来他也被抓进去了。当时他这个税款抵扣核下来有48万, 这个面临多少刑事? 对, 十年以上。但后来这个案子, 因为介入比较早, 技术操作的比较好, 还是救出来了。
然后一点, 哪些身份的人可能会被牵连。因为我们大部分发票是用在单位的, 虽然这个罪名有单位犯罪和个人犯罪之分。那么我们重点讲单位犯罪。单位犯罪里面两类人会被追究, 一类是直接主管人员, 公司的的主管人员, 就是这个事情的主管人员。这个可能是法人, 也可能是总经理或者分管的副总, 这些都有可能。但是这个里面我们重点辨认的是, 这个虚开发票的犯罪行为里面, 是否起到决定、批准、收益、纵容、指挥等作用。有些是空话的, 这个你不用担心, 你不参与公司的任何经营, 对吧, 空话的反正没关系的, 可能会让你协助调查一下, 但是不会追究到你。但是如果你是实际操作的, 比如说分管的副总, 你可能就危险了。
第二个是直接责任人员。直接责任人员一般是直接操作的人。一般这种事情公司的老板不会自己去做, 会叫下面的财务或者助理去做, 那这个直接操作的人就是法律规定的直接责任人员, 他也是会被追究责任的。我们有个案子是财务去弄的。财务抓进去之后觉得很冤, 他就说“我就是听老板指挥嘛, 老板让我做什么我就做什么, 其他都不知道。” 但是司法机关认为, 你作为财务人员, 你应该是知道发票的这种规则的, 你应该是明知的, 你有放任了这个的故意, 所以后来也是被判刑了。刚刚讲的是主体问题。
还有一个问题, 以前开的, 好久了, 然后会不会被追究。这个我们刑法上有一个叫追诉时效。有一个案例, 也是去年的, 那个人是一开始先来找我的。他说, 明天约他去谈话, 我先咨询一下, 发票是七年前开的, 公司也注销掉了, 公司两年前已经注销掉了。然后问我这个会不会有问题? 我问了一下他税额有多少, 他说五万两千多, 抵扣掉了。这个根据这里的追诉的规定, 五万两千多抵扣掉的是属于前面处罚的第二档, 就是三到十年的这个量刑。按照这个最高刑10年以上的, 它是要经过十五年才免追诉的。其实他过了七年也是要追诉的。所以说有些东西, 一般来讲, 我们来看这个不是经过十年、十五年、二十年, 这些以前历史的东西都可能是一个定时炸弹。不是认为过去很久了, 或者是公司注销掉了就可以高枕无忧了。刑事的追诉是依然会在的。
最后是讲风险预防。我重点讲一下司法机关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刑事追责的, 他们的一个证据规则, 或者叫这个认定的准则。
就是说我们司法机关要定一个人有罪, 要判他刑罚, 把他关进监狱里面去; 这也不是一个容易的事情, 他要完成很多证据收集, 包括你的身份情况, 你在这个行为里面你实施的所有的细节, 然后你是怎么做的, 是不是你做的, 然后有没有其他的证据来印证, 也不是光靠口供, 有口供、书证所有的东西。
所以说, 第一个, 比如说主体的这一块, 他要确定你是不是这个事情的直接主管领导或直接责任人。他可能要获取这个事情, 当时你跟这个卖票人联系的, 或者你在收发这种虚假发票的快递, 是寄给你的, 或者是买票, 我们会说费用, 买票的票点, 三个点、五个点, 甚至高的有八个点, 这个票点的钱是谁给的? 这些东西的证据都会成为证明你的证据。这是一个主体的认证。
第二个是, 主观故意, 是否明知虚开。这个里面我们也是有很多真实案例的。然后这几个案例也是被成功免罪的。我们这边公司的人做了一单业务。对方一开始说是不开票的, 弄不了票。然后我们这边说不行的, 我们必须要票的。后来对方就把票给到了, 他其实给的票是其他公司的票。这个人可能从其他地方买到一个票然后给他了, 这个也是虚开, 因为票货不符, 所以这个也是被追究的。后来我们律师介入之后, 我们主张的最大的理由是我们知道他买货, 也要求他开票, 但是他这个票是他自己开的, 还是从其他地方买到的, 我们并不知道。
第三个是虚开行为, 实际开具了发票, 但是没有一个真实交易。我们说发票和合同, 你如果证明是真实的话, 有很多信息是需要对应的。一个是发票上的金额, 发票的开票单位和收票单位, 以及发票上凭证上的内容, 跟合同的所有对应项所有的都要对应。如果你不是一致的话, 你这个就是一个违规的行为。在这个里面, 这个举证责任不是在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不会做什么的, 公安机关只要找到发票, 这个举证责任就在你了, 你要提供跟这个发票对应的, 所有合同的所有内容或者说货物的这个部分, 包括如果有货物的话, 你要有货物的运输单据或入库单据, 或者是服务的话, 你要有提供服务的凭证。所以这个里面我们自身的举证责任比较高。
第四个是会有上下家的一个关系, 因为开票会有上家和下家。有时候是, 大部分是因为上家被抓到了, 开票公司它开的话通常不会只给你一家, 它给很多人开, 可能开给一百家、一千家, 那个里面可能有一家出事情了, 然后捅出来了, 开票公司被抓。开票公司被抓之后, 所有的票, 因为在税务部门都有存根, 所有的票都会被发到各地的公安局去查。所以一千家里面有一家出事, 牵连出来的其他999家都要出事。所以在这个里面会有一个证据链的问题, 在刑事的认定上, 一般会要求开票方要被作认定是虚假, 然后收票方这边也认定是虚假的, 如果缺了一环, 它这个证据链可能也是缺失的。但是我们也遇到案子, 什么概念呢, 上家没有被弄掉, 就是开票方没有被抓掉, 但是有一个中间介绍人, 介绍人和买家, 这也是会形成一个证据链, 因为这个部分, 这两个人也被追究。
涉及到那个整体这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刑事风险的这一块, 每个案子都会有不同的特点, 那么每个案子部分我们也会有个别的针对性的解决方案, 这个大家如果有需要可以私下再交流。
行政应对
卫新律师: 我们问一下杨律师, 如果碰到税务局稽查, 我们企业有哪些应对的基本方案?
杨晖: 所有企业不管是上不上市的, 不管大的还是小的, 最根本的防范方法就是合法合规的经营。那么如果碰到问题了, 我们是肯定要解决的。那么如果从税务稽查这个角度来讲, 那我就简单的讲一下, 一般来说, 就是从行政的层面来讲, 我们的税务稽查, 它启动的原因, 会有这么几个方面。
第一个, 税务局会有一个专项检查。专项检查的来源是怎么样的呢, 有重点税源。重点税源这里面分两个层次, 一个是来自国家税务总局的, 还有一个是来自我们地方上的, 上海市国税局和上海市地方税务局的。那么在这个检查的过程中, 其实会给到企业一定的机会。什么机会呢? 税务局一般会给到企业一定的自查期。那么在这个时间内, 允许企业对照我们的财税法规进行自查, 查出问题以后, 如果是明确的, 那么就在这段时间以内主动改正它。
那么就算企业自己发现问题, 主动改正, 那么区别在哪里? 跟税务局去查的区别在哪里? 如果是自行纠正, 后面的处理和处罚措施就会不一样。就一般来讲, 如果企业有涉及到税收上面的问题, 那么它要面临的, 第一步补交税款, 这是最正常不过的; 第二步交滞纳金, 比如说你这个税应该是15年交的, 那你到16年交, 那不行, 当中, 比如说差了12个月, 每天万分之五, 我们自己去算好了。
第三点, 最要命的, 罚款。那么按照我们的征管法, 最新修订的, 应该是15年修订的, 有些很琐碎的固定金额的就罚款我就不一一讲了, 那么我们至少我们有倍率罚款有三种, 第一个最典型的就是偷税逃税这一块。它的罚款费率是百分之五十到五倍。也就是说如果你今天偷税100万, 理论上你讲, 最高我可以罚你500万。那如果是1000万呢, 如果是2000万呢, 五倍的话就不得了了。这是第一个。
第二个涉及到比如说暴力抗税, 或者有骗取出口退税。我想我们这里高端企业还是很多的。就是其实肯定会涉及到这些业务领域, 那么在这些领域, 它的合规是非常重要的。在这里的话, 它的起点罚款是1倍, 1-5倍。封顶也是5倍, 但是起点已经非常高了, 1倍。那么第三种, 比较容易被忽略。涉及到有哪些领域呢? 比如说个人所得税。
我们做财务的同事肯定知道, 企业是有一个扣缴义务。比如说我们涉及到跟国外的公司做生意, 那么我们这里会涉及到它的收入如果要出去, 那么在我们国家把这个税收的问题解决掉, 那么在这个解决的过程中, 其实就是由国内的对外支付, 转移支付的, 对外支付的企业, 它在把这个钱汇出去之前要把这个税收收回来归我们国家, 这个里面就叫代扣代缴。那么如果这个企业因为没有履行扣缴义务, 最后就会导致这个税款有损失的, 这个里面也是有罚款的。税款损失的百分之五十到三倍。稍低一点, 但其实也是不少的, 也是很高的。
这里要区分一下, 如果, 比如说我们陈会长, 今年他个人有100万的收入, 比如汪律师他的公司, 正好, 你们是员工与公司的关系, 陈会长今年要扣缴20万的个人所得税, 那么汪律师公司里面没有扣, 没扣的话就会面临一个罚款, 百分之五十到三倍。如果扣了, 但是汪律师黑了、不交, 这个时候就是偷税逃税的概念了, 这个时候面临的罚款就是百分之五十到五倍, 这个里面有略微的区别, 这个扣缴义务里面。这是我们讲到, 就是有一个自查的过程。
那么如果自查的过程中查到的问题, 比如税收这个问题, 它比较专业, 法规很多, 政策更多, 有些东西可能大家自己都不太搞得清楚。那么如果有不确定的东西, 作为企业我们要如实的跟税务机关反映和沟通。当然沟通的途径, 可能要分公开的或者大家事先的有做一个沟通, 那么最后的效果就是希望把这个事情给妥善的处理好。那么这是一点, 就是给大家一个自查的机会。
第二类就是叫专案。专案一般它的途径会有什么呢? 会有举报。那么作为举报人来讲, 我觉得他必须要有一个前提条件, 他要知道这个事情, 他才能举报。所以呢, 实务当中我们发生的很多举报都是发生在哪里呢? 内部。刚刚卫律师讲到了, 我们有一家很重要的客户, 最近面临了, 因为它是在上市的过程中, 那么上市公司, 这个行政罚款对它的影响有多大, 我想只要是涉及这个领域的同学应该都会知道的。所以这个事情处理起来就不是一个税款金额大小的一个问题和罚款金额大小的问题, 而是一个质的问题。会非常麻烦。
那么怎么来解决这个问题? 首先我们来讲到, 老板要招可信的人, 招诚实的人。但是我们也不能完全去批评一个举报人。说不定他是出于一种正义之心呢。对不对。当然也不能排除他要黑老板。那么我觉得, 还是刚才讲的那句话。根本上来解决这个问题, 途径只有一条, 自己做到合规、做到合法。这样自己其实才会有完全的主动权。
讲到一个怎么来预防和解决。我觉得只能笼统的讲。在这个过程中, 要做好与税务检查机关的沟通, 有问题大家及时的商量。毕竟可能有很多企业碰到的问题, 甚至在现行的立法当中它都解决不掉。很多企业个案出来以后, 才推动了我们税务局政策的出台, 甚至说我们人大立法的启动。
大致就是这样吧。
营改增后的挑战与应对
作者:顾春晓来源:星瀚微法苑

文字实录: 刑事风险防控 卫新律师: 涉及增值税的, 可能会存在哪些刑事风险? 怎么去控制? 汪银平律师: 刑事风险大约是怎么一个含义, 我不知道大家是否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