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播的“原罪”

来源:炜衡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快播案的直播也昭示“公诉人躺着就能够取胜”的日子渐行渐远,这或许是快播案直播带来的法治上的意义和价值。 快播案所引发的网络热议,充分展示了网络舆论的情绪化和娱乐化。

快播案的直播也昭示“公诉人躺着就能够取胜”的日子渐行渐远,这或许是快播案直播带来的法治上的意义和价值。
快播案所引发的网络热议,充分展示了网络舆论的情绪化和娱乐化。中间虽夹杂少许理性分析的声音,但迅速被淹没在“卖菜刀”、“乐视薯片”等段子式的全民娱乐中,有淘宝卖家甚至祭出了“吊打公诉人”的辩护人所使用的水杯。全民式的娱乐冲淡了本应有的理性讨论,沦为情绪的宣泄。快播是否有罪,这个答案或许可以从互联网企业的盈利模式中寻求。
中国所有互联网企业的基本盈利模式都围绕一个核心展开:用户人数和用户的忠诚度。这不论从早期的弹窗广告、软件捆绑推广、会员增值服务,到后期的产品销售服务、电商交易平台等等,都没有改变。互联网企业想要在残酷的市场竞争中生存下去并取得优势地位,无不在如何吸引用户人数并保持上绞尽脑汁,快播也不例外。快播的收入分三部分:一是与百度等搜索引擎和浏览器的合作分成,约占50%;二是资讯快播产品的广告收入,约占45%;三是快播会员收入,约占5%。无论是广告、合作分成还是会员收入,都必须依靠快播的高用户人数和流量来支撑。
不可否认,快播的缓存技术能够让快播用户流畅的观看视频,这是快播维持高用户数和流量支撑的技术优势,这也是快播公司及王欣所声称的“技术无罪”。但也不可否认的是,用户通过快播能够快速、便捷获取通过其它网络途径难以正常获取的视频资源也是其致胜砝码。虽然色情不是互联网的主流,但确实是互联网中获取用户数和流量支撑的重要力量。这一点,任何深谙互联网企业发展的人都心知肚明,笔者相信,快播公司及王欣也不例外。只不过某些企业在历经初创时期后成功转型,另外一些则在这条路上越走越远。
虽然从技术的角度,快播不可能彻底杜绝淫秽视频借助快播进行传播,这也正是快播所辩解“卖刀者不可能杜绝别人用刀杀人”。但我们注意到,从商业模式看,快播公司为了提升自身的商业价值和增加商业机会,不可能不对通过快播点播视屏的情况进行监控和分析,并获取相关流量信息,这是快播进行商业交易的基础和核心。以现代技术手段,快播不可能不知晓大量的淫秽视频利用快播在网络中迅速传播。在主观动机不足的情况下,快播公司不可能采取有效技术手段减少此类现象。在稍有监管的情况下,听之任之,是快播最佳的商业选择,这符合快播的商业需求。所谓无法阻止的辩解,就好比快播公司开设了一个自由市场,并且明知其中存在大量非法交易,自己却无能为力。这样的理由能否成为免责的理由值得商榷。窗户打开之后总会有蚊子进来,但在无力阻止蚊子蜂拥而入之时,关闭窗户只能成为现实的选择。快播所带来的便捷与移动通信技术所带来的便捷完全不可同日而语。公诉人的讯问“为什么不转型”和辩护人的作答“中国移动为什么不转型”并不能在同一层面上进行讨论。

在此认识的基础上,快播公司及其管理者不可能不知道大量的淫秽视频借助快播迅速得以传播,并且主观上存在听之认之的态度的结论是成立的。但为什么会出现“公诉被吊打”、“辩护方占尽上风”的庭审局面。一方面与控方在快播公司盈利模式方面事实和证据的准备不足有关,大前提准备不足的情况下,以个别取代一般犯了逻辑顺序上的错误;另一方面在证明方式上采取简单直接证明方法,在明知被告人不认罪的情况下,采用直接发问的方式,试图获得被告人的自认无异于缘木求鱼,最终场面上在被告顾左右而言它的答案和辩护人的“花式辩护”面前完败也就正常。快播案的直播也昭示“公诉人躺着就能够取胜”的日子渐行渐远,这或许是快播案直播带来的法治上的意义和价值。
无论法院对快播案的判决结果如何,本案对互联网带来的意义和价值都是巨大的。技术的创新是社会发展的原动力,是未雨绸缪完善相关规则,还是等野蛮增长之后“秋后算账”,考量着立法者和执法者的智慧,戴着“原罪”的枷锁是不可能蹁跹起舞的,也不可能维系可持续的发展。个案的处理虽一时能获得效果,但从长远来看,制度和机制的不健全,只会鼓励更多的冒险者的出现,成则成王,败则杀身取义,结果只有一个,都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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