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货合同起纠纷,可否要求交付货物改为支付货款

来源:湖北郧和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易货交易是指合同双方(或多方)之间进行的货物或服务在基本等值的基础上达成的交换协议,相互之间不支付价款或者仅支付少量补差款,一般来讲,会有专门的易货贸易公司作为提供易货平台促成各方达成易货合同。

易货交易是指合同双方(或多方)之间进行的货物或服务在基本等值的基础上达成的交换协议,相互之间不支付价款或者仅支付少量补差款,一般来讲,会有专门的易货贸易公司作为提供易货平台促成各方达成易货合同。
在易货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对于已经交付货物一方,如何维护自身权益,能否要求相对方将履行方式由交付货物变为支付货款呢?
一、易货合同的法律概念
对于易货合同,之前的《合同法》17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易货交易,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的,参照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2021年1月1日实施的《民法典》将原来《合同法》的第175条全文采纳,成为《民法典》第647条,内容完全一致。
由此可见,“易货合同”有相应的法律规定,发生纠纷参照“买卖合同”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从司法实务来看,法院也认定为易货合同合法有效,根据合同履行各方是否存在违约行为,结合合同约定进行裁判。
二、易货合同与以物抵债
易货合同的特征在于,双方在达成交易之初的意思表示,就是“以货换货”,而不用支付货款。
以物抵债,是指双方先期存在买卖合同、借款合同或其他法律关系,而产生债权债务关系,但由于付款方不能履行债务,双方又达成新的以物抵债协议。
以物抵债有两种形式,规定在《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号)(简称:九民会议纪要),一种是“履行期届满后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另一种是“履行期届满前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具体详见《九民会议纪要》第44条和第45条。
三、供货方与易货平台纠纷处理
易货公司组建易货平台货物,与供应商签订易货合同,根据供应商提供的货值,供应商可以在平台内换取相应额度的货物。
但是,如果易货平台内货物达不到供应商的换货要求,供应商能否要求平台支付货款呢,我们来看法院的裁判观点。
正方裁判观点:判决不退款
【案例索引】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2021)鲁1702民初8872号
鞠凤英、开拓者易货(菏泽市)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等合同纠纷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13民终5658号
河南省兴智易货贸易有限公司、河南省兴智易货贸易有限公司西峡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裁判解读】
上述两个案例,均是原告方与易货贸易公司签订《易货合同》,向易货贸易公司交付一定货值的货物后,在向易货公司要求换回其他货物时发生纠纷,于是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易货合同》,易货公司支付等值货款。
但是,两家法院均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书在说理部分表述如下:
本案中,李某称上诉人对其所选的房屋没有处分权,并且强行要求支付现金比,存在违约行为,合同不能履行,要求解除合同。根据生效判决已认定,双方签订的易货合同不以现金作为结算媒介,李某可从易货公司提出等额价值的货品,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现李某所选中的房屋,从易货公司西峡分公司提交的房源信息上显示,要求9万现金、7万易货,易货公司作为易货交易平台,为客户提供交易机会,李某可以选择其他方式进行易货,上诉人不存在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因此,李某要求解除合同,返还原物或原物市值的请求不应予以支持。
反方裁判观点:判决退款
【案例索引】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2017)内0404民初3681号民事判决书
刘佰春与赤峰寰宇易货贸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赤峰寰宇易货贸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和美工贸园区分公司合同纠纷
【裁判要旨】
法院判令易货贸易公司向原告支付货款,原因是被告易货贸易公司不再经营易货交易网站,造成原告无法通过易货平台选取货物,因此原告有权要求易货贸易公司偿还货款。
当易货公司无法履行货物交付的时候,双方《易货合同》解除,易货公司赔偿原告货物损失,即支付货款金额。
四、易货双方纠纷处理
正方裁判观点:判决不退款
【案例索引】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辽03民终971号
鞍山成荣矿物科技公司、大连高远国际贸易公司合同纠纷
【裁判要旨】
本案系两家公司签订易货合同,约定以矿粉+部分货款换取对方成品钢材,原告尚有33万余元成品钢材未能提货,起诉要求支付货款及相应违约金。
法院认为:原告在合同未变更或解除的情况下,不享有要求被告向其支付未履行货物的对应价值 33万于元的权利,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对于被告迟延交付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
反方裁判观点:判决退款
【案例索引】
宁陵县人民法院(2022)豫1423民初1371号
四川鉴藏郎酒业有限公司、李斌买卖合同纠纷
【裁判要旨】
本案中,原告向被告(被告为个人,非开发商)购买房产以白酒抵房款,并约定了违约金。原告按照被告的要求,将1600余箱白酒送至被告指定处。但被告未将约定的其具有权利的房产抵押或备案至原告名下,并且也未将房产交付给原告使用。
由于本案中房屋的交付属于易货合同,设定了案件第三方开发产同的义务,房屋尚未登记至被告名下,法院的判决不可能约束第三方,不可能判决案外人将房产登记至原告名下。
因此,法院判决被告返还收到白酒的价款。
五、郧和律师倾向性意见
1、易货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有效双方应当依约履行。
2、一方依约交付货物后,对方违约不能交付货物,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
3.原告订立易货合同时,如果知道《易货合同》不以现金作为结算方式,而是以等值货物进行交换,因此,在未协商一致的情况下,交易的物品不能转化货币支付对价,人民法院原则不会突破双方约定,将以物易物改为货币支付,只要易货公司还在正常经营,原告方只能选取其他货物的方式完成交易,而不能要求解除合同改为支付货款,这背离了双方订立《易货合同》的初始目的。
4.只有在相对方不具备货物交付能力时,才能调整为货币支付,实质就是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而解除合同,不能交付货物的一方作为违约方应承担赔偿责任,赔偿数额以交付货物的货款数额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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