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族信托真的可以隔离风险吗?

来源:德恒西咸新区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迅猛发展,我国高净值人群的数量在稳健增长。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迅猛发展,我国高净值人群的数量在稳健增长。号称拥有中国最多高净值客户资源的招行,联合咨询公司发布了《2021中国私人财富报告》,报告中显示,2020年,投资资产在1000万人民币以上的中国高净值人群数量达262万人,2021年底将接近300万,80后成最富有的一代。
财富需要源远流长,为了实现对家庭财富的管理、传承和保护,除了单纯通过继承的方式传承之外,越来越多的超高净值人群选择家族信托作为财产保全与传承的工具。但作为海外制度本土化的舶来品,不少人会形成家族信托仅仅是富人的选择的印象,对家族信托财产的风险隔离功能更是无法理解。境内家族信托真的可以做到财产风险隔离吗?这些制度有什么法律依据?
【国内家族信托财产,风险隔离功能源于“法定”】
家族信托的风险隔离是依据信托法赋予的物权变动所产生的法律效力,财产风险隔离功能由三个层面保障:
01立法层面:《信托法》规定信托财产的独立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十五条规定: “信托财产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其他财产相区别。设立信托后,委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时,委托人是唯一受益人的,信托终止,信托财产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委托人不是唯一受益人的,信托存续,信托财产不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但作为共同受益人的委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时,其信托受益权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十七条规定:“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外,对信托财产不得强制执行:(一)设立信托前债权人已对该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并依法行使该权利的;(二)受托人处理信托事务所产生债务,债权人要求清偿该债务的;(三)信托财产本身应担负的税款;(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对于违反前款规定而强制执行信托财产,委托人、受托人或者受益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
也即,信托财产与委托人的其他财产相比具有独立性,当委托人不是信托财产的唯一受益人时,其享有的信托财产不作为被清算的财产。同时,在不具备法律规定的情形时,信托财产也不得被法院强制执行。
02司法层面:最高人民法院的《九民纪要》明确信托账户不得采取保全措施
2019年1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又称《九民纪要》)第95条规定:信托财产在信托存续期间独立于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各自的固有财产。委托人将其财产委托给受托人进行管理,在信托依法设立后,该信托财产即独立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其他固有财产。受托人因承诺信托而取得的信托财产,以及通过对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等方式取得的财产,均独立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受益人对信托财产享有的权利表现为信托受益权,信托财产并非受益人的责任财产。当事人因其与委托人、受托人或者受益人之间的纠纷申请对存管银行或者信托公司专门账户中的信托资金采取保全措施的,除符合《信托法》第17条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不应当准许。已经采取保全措施的,存管银行或者信托公司能够提供证据证明该账户为信托账户的,应当立即解除保全措施。
单从文字上,《九民纪要》并未对信托财产的独立性赋予新的内涵,与《信托法》第1517 条对于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的规定没有本质区别。但该条本质上是针对审判实践中对一些信托财产是否可以强制执行争议的回应,为了防止不当保全给信托公司带来不必要的流动性风险和经营困难,是在《信托法》基础上再次对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不得强制执行性进行了重申和阐释。
03监管层面:银保监会37号文明确家族信托的风险隔离功能
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发布的《关于加强规范资产管理业务过渡期内信托监管工作的通知》(信托函〔2018〕37号)中对国内家族信托做了定义,即“家族信托是指信托公司接受单一个人或者家庭的委托,以家庭财富的保护、传承和管理为主要信托目的,提供财产规划、风险隔离、资产配置、子女教育、家族治理、公益(慈善)事业等定制化事务管理和金融服务的信托业务。” 在此,“37号文”也对家族信托关于风险隔离的作用予以了明确与强调。
04会议精神: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强调对慈善信托给予政策支持
2021年8月17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会议聚焦于扎实促进共同富裕和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做好金融稳定发展两大问题。在高质量发展中促进共同富裕,正确处理效率和公平的关系,构建初次分配、再分配、三次分配协调配套的基础性制度安排。“三次分配”的问题备受外界关注,而三次分配的重点在于慈善。会议中强调:大力发展慈善信托,争取国家支持探索公益慈善组织设立信托专户,对慈善信托给予政策支持。
慈善信托是助力解决贫困问题、缩小收入差距、促进共同富裕的新型慈善工具,是我国慈善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第三次分配的重要方式。信托作为重要的财产转移和财产管理制度,在促进共同富裕的道路上可以发挥多重功能,在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拓宽居民收入渠道、持续推进三次分配、提升社会治理水平等方面均有所作为。
【从知名家族信托案例看家族信托之风险隔离】
刘强东作为京东的创始人,除了在京东上市前(2014年)的AB股的设计,刘强东在上市前将由Max Smart Limited(BVI)所持有的京东的全部股份注入了家族信托,并且他是该家族信托公司的唯一董事,实现了资产隔离的同时,也牢牢地掌握了公司的控制权。2018年,刘强东在美国深陷性侵案,网络上也一度流传着刘强东和章泽天婚姻破裂的传言,于是便出现了如果刘强东与章泽天离婚,章泽天能分到多少财产的讨论。但由于刘强东结婚前为自己设计了10年薪酬计划(婚前通过给自己分配期权来透支其未来10年的薪酬),通过家族信托为将来可能出现的婚姻危机做出了防范,即便其爱人章泽天要离婚也分不到京东半点股权,作为家族信托的受益人,她只能每年享受固定的红利,然而这一切还得看委托人也就是刘强东的意愿。由此可见,家族信托可以将资产隔离,有效应对未来可能的婚姻风险和债务风险,同时保持对企业的掌控权。
同样,在中国企业家中,龙湖地产的吴亚军也把信托结构运用的很好,在遭遇“婚变”不利消息时,龙湖地产股价只经历了两天的小幅下滑,便接连回升到事件前的水平。原因就是自龙湖上市起,吴亚军和蔡奎的股权就一直分属两个信托持有,吴亚军与蔡奎的家族信托实际上由两个全权信托(Discretionary Trust)组成,受托人均是汇丰国际信托,两人所设的信托是相互独立的,只是使用了同一受托人,因此关于两个信托所持龙湖地产的股份在将来难以保证一致行动的问题本身不是家族信托的问题,实现对各自家族资产的隔离、传承等才是家族信托的主要功能。根据公司2018年年报显示,吴亚军家族持有龙湖集团75.85%的股份,其中45.51%由汇丰国际信托的全资子公司Silver Sea持有,30.34%由汇丰国际信托的全资子公司Silver Land持有。在2018.11.21日,吴亚军将Silver Sea全部已发行股本由母亲信托分派至女儿信托,分派后,Silver Sea的全部已发行股本由汇丰信托以其作为女儿信托的受托人身份全资拥有,因此吴亚军在实现家业传承的过程中,股权依然由受托人汇丰信托持有,公司股权架构没有变化,股价也几乎没有反应,同时,吴亚军女儿已向吴亚军承诺,将无条件承诺及保证促使Charm Talent根据吴亚军的指示行使Charm Talent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投票权。从此次家族资产的财富传承过程中可以看出,龙湖地产的股权结构没有发生变化,公司经营与股价也没有受到影响,却成功地将财富传承给了下一代。
由此可见,家族信托财产的非继承性、强制执行之禁止、混同之限制、破产财产之排除、抵销之禁止及信托财产的有限责任等因素确定了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使之具备一定的风险隔离性。
委托人可通过对家族企业的所有权、投票权、经营权、受益权的合理设计及安排,可以最大程度地保证家族企业运营和交接的稳定性,避免因家族掌舵者突然离世、患病、离婚等原因导致家族成员产生纷争从而影响家族企业的稳定运营,使得家族成员可以长期且持续地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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