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新就业形态下的“不完全劳动关系”

来源:文康法律观察

文章摘要
摘要: 平台经济是时代发展的潮流,平台用工形式的新颖性和多样性,导致新就业形态下的从业人员的权益保障问题愈加突出。
摘要:
平台经济是时代发展的潮流,平台用工形式的新颖性和多样性,导致新就业形态下的从业人员的权益保障问题愈加突出。“不完全劳动关系”是新业态从业人员权益保障和维护平台经济发展之间衡平的产物,其呈现的新的特点对传统“劳动二分法”带来了制度冲击。未来,“不完全劳动关系”从业人员的权益必将在立法、司法等各个层面得到进一步保障。
01“不完全劳动关系”的概念由来
众所周知,社会是法律的基础,法律是社会的产物。“不完全劳动关系”这一概念是当下互联网平台经济持续发展、新业态劳动者的劳动权益保障问题突出的产物。
近年来,以美团、饿了么、滴滴为代表的互联网平台企业迅猛发展,平台经济已经成为我国数字经济发展主要力量,在满足人民消费需求、吸纳就业、疫情防控、助力脱贫攻坚等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推动平台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是时代潮流。由于平台用工形式的新颖性和多样性,法律法规尚未对这个新生事物作出针对性规范,导致新就业形态下的从业人员的权益保障问题愈加突出。
在此背景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8部门于2021年7月联合颁布的《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6号),以下简称56号文)首次提出了“不完全劳动关系”的概念。《意见》第二条规定:“(二)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企业应当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但企业对劳动者进行劳动管理(以下简称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指导企业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协议,合理确定企业与劳动者的权利义务。个人依托平台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从事自由职业等,按照民事法律调整双方的权利义务。”
02“不完全劳动关系”的制度功能
如前所述,平台经济的发展带来了大量的就业岗位,包括网约配送员、网约车驾驶员、货车司机、互联网营销师等,司法实践中,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的劳动保障权益问题愈加突出,涉平台类劳动纠纷和侵权纠纷不断增加,从业人员的权益得不到较好的制度保障和司法保障。国家层面为了补齐劳动者权益保障短板、明确劳动者权益保障责任,提出了“不完全劳动关系”的概念。
03“不完全劳动关系”的特点
1、具有人格从属性较弱的特点,否则将滑向劳动关系。
人格从属性是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是企业对于劳动者进行强管理的表现形式,主要体现在对劳动者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方式的具体安排以及劳动者是否需要遵守企业规章制度等。比如快递送餐从业人员,大部分从业人员对是否接单、接哪个单、什么时候接单、什么时候休息等往往具有一定程度的自主性,平台也不对从业人员进行考勤绩效等管理,从业人员的人身依附性较弱。
2、具有经济从属性较强的特点,否则将滑向普通民事法律关系。
经济从属性意味着劳动者以每月领取的薪酬作为其生存、发展乃至投资的主要经济支撑,劳动者对于企业在收入方面存在依赖性。反观普通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承揽、合作、委托等关系,劳动者从本企业获取的收入比例可能不高,对该部分收入不具有依赖性。
04“不完全劳动关系”对现有理论框架的冲击
根据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及劳动法律理论,我国现有法律框架下,对劳动关系的认定存在是与否的标准,即“劳动二分法”,劳动关系的认定依据为《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所谓“劳动二分法”,即将各类劳动给付活动分为“从属性劳动”和“独立性劳动”,二者在理论基础、法律适用、当事人权利保障水平等方面存在明显不同。在“劳动二分法”的理论中,构成劳动关系与否对从业人员的权利保障差别巨大,法院也仅能对此“二选一”,容易导致极端化的裁判结果,即如能够认定劳动关系则平台承担全部的责任,如不能认定劳动关系则平台无需承担责任。
“不完全劳动关系”打破了“劳动二分法”的二元结构,试图构建一种“中间型”的劳动用工方式,既能对劳动者的权益加以保障,又不至于给予平台过多的义务、影响新业态发展,在劳动者和平台之间实现一种平衡。
法律关系 理论基础 法律适用 权利保障水平
劳动关系 存在经济从属性及人格从属性 劳动法律法规 保障水平高
民事法律关系(可能为雇佣、承揽、委托、合作等) 不存在经济从属性及人格从属性 民事法律法规 保障水平低
不完全劳动关系 经济从属性较强、人格从属性较弱 立法相对空白 保障水平适中

05“不完全劳动关系”从业人员的权益保障
“不完全劳动关系”的权益保障与其自身特点紧密相关,由于“不完全劳动关系”呈现出人格从属性弱、经济从属性强的特点,因此,与人格从属性相关联的权益也将弱化保障,与经济从属性相关联的权益将得到保障。
结合人社部《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八部门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实施意见》,笔者认为,“不完全劳动关系”从业人员权益至少在以下方面可以得到保障:
1、最低工资制度保障(含小时最低工资保障);
2、法定节假日工资标准高于普通工作时间标准保障;
3、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保障;
4、劳动安全卫生保障;
5、职业伤害保障保障。
另一方面,比照“劳动关系”,“不完全劳动关系”中与人格从属性相关联以下权益可能无法予以保障:
1、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2、经济补偿金、赔偿金。
06“不完全劳动关系”从业人员权益保障的未来展望
新就业形态下的不完全劳动关系目前仍处于政策施行初期,各地正在研究细化实施方案,未来,我们相信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的权益从立法、司法等各个方面得到保障。
1、《劳动基准法》适时出台。
劳动基准的内容,包括工时休息休假、最低工资标准、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等多方面,在适用范围上,也将包括各类具有保护必要的灵活就业人员,以保障新业态从业者的劳动权益。目前,基本劳动标准立法已列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
2、《职业伤害保障办法》适时出台。
现行工伤保险制度是建立在劳动关系的基础上,而大部分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无法直接纳入到现行的工伤保险制度,在现行工伤保险制度的大框架下建立和实施台灵活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大势所趋。目前,人社部正在研究制定该办法。
3、工会集体协商作用进一步增强。
新业态工会组织与企业方、行业协会围绕劳动报酬、奖惩机制、安全保障等劳动者关心的利益诉求,推动职工方和企业方开展集体协商,提高职工参与度,推进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权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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