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聚焦
2015年5月12日,李某(乙方)与某投资管理公司(甲方)签订一份《投资理财合同》,就乙方委托甲方对其所投资金进行配置的相关事宜作如下约定:一、投资金额:50万元;二、投资期限:一年,即从2015年5月12日至2016年5月12日;三、投资用途:某资产管理公司投资经营;四、甲方从2015年5月12日起,每月20日付给乙方回报9000元;五、合同到期当日,甲方必须将乙方的本金50万元一次性返还给乙方。2015年9月14日,李某以资产管理公司不按期支付投资收益为由诉至人民法院,要求资产管理公司返还投资款50万元,并支付一个月的投资回报9000元。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李某与被告某投资管理公司签订的《投资理财合同》,虽名为委托理财合同,但因李某不承担投资风险,且每月收取固定回报,双方的权利义务内容符合民间借贷的特征,形成借贷关系。而李某的投资款50万元性质上属于借款本金,双方同意解除合同后,资产管理公司应向李某返还借款本金50万元,并向李某支付合同解除前的借款利息。彭某在本案中主张的一个月投资回报9000元,实质属于借款利息,约定利率未超过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规定的年利率24%,故法院予以支持。法院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已经生效。
律师分析
投资与借贷的区别
01 借贷合同是一种债务合同,是基于借贷行为而产生的债权债务法律关系
02 借贷所有权发生转移,而投资仍享有一定的支配权、使用权、使用权和处分权
03 投资行为是为了获取一定的收益或效益,而借贷的目的则可能是多种的,有的借贷是无偿的
04 投资行为获取的效益是未来的、不确定的,而借贷如果是有偿的,所得的利益一般是确定的
05 借贷款是可以收回的。投资承担亏损的风险,法律不予许随意撤回出资
06 借贷可通过担保、债务转移等来减少风险,投资则不可
代理要点
司法实践中存在各种名为投资实为借贷的情形,主要表现为:
虽名为投资,但物的所有权发生了转移,不能行使对该物的管理经营权,有的甚至连知情权也没有,故无论取得收益否,应视为借贷。
虽名为投资,但投资协议中或实际上并未参与经营或管理、未约定风险承担,而仅对收益有明确的约定,则实为借贷。
投资协议中规定了投资何时收回,且约定担保的,则应视为借贷关系。
投资者享有对投资项目的知情权等权利,而借贷一般不享有此权利。
综上,对投资项目的实际经营权或参与管理权的甄别是解决投资与借贷的核心。司法实践中,要正确理解投资与借贷的区别,依法维护公民个人的合法权益。
“名为投资,实为借贷”的界定分析
作者: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来源: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

案情聚焦 2015年5月12日,李某(乙方)与某投资管理公司(甲方)签订一份《投资理财合同》,就乙方委托甲方对其所投资金进行配置的相关事宜作如下约定:一、投资金额:50万元;二、投资期限:一年,即从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