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对《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如何认定

来源:唯睿律师

文章摘要
【裁判要旨】 夫妻忠诚协议是否可以及如何参照适用民法典合同编相关规定,需根据有关身份关系协议的性质,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裁判要旨】
夫妻忠诚协议是否可以及如何参照适用民法典合同编相关规定,需根据有关身份关系协议的性质,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夫妻忠诚协议所约定的内容系为督促保持忠贞而维持婚姻或身份关系,或对合同编的适用将导致相关调整身份关系法律的规范意旨落空的,应认定属依其性质不能参照合同编的规定适用。
夫妻是否忠诚实质属于情感道德范畴,夫妻忠诚协议,应由当事人本着诚信原则自觉履行,法律虽不禁止夫妻之间签订此类协议,但也并不赋予此类协议强制执行力,不能作为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或确定子女抚养权归属的依据。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综合考虑婚姻关系中各自付出、贡献大小、过错方的过错程度和对婚姻破裂的消极影响,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原则判决。
【基本案情】
原告牛某某与被告徐某某系大学同学,双方经自由恋爱于2016年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后双方共同购买位于A市共有房屋一套。2019年2月14日,原告牛某某(乙方)与被告徐某某(甲方)签订的《协议书》约定:甲乙双方为合法夫妻,为维护夫妻之间忠实、和睦婚姻家庭关系,经友好协商达成协议,以资共同遵守:一、甲乙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应当履行遵守相互忠实义务,相互扶持,相濡以沫,不得做出任何违反夫妻忠诚的行为。二、甲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得在未取得乙方同意下使用“陌陌”等一切危害夫妻关系的交友软件;不得沉迷于游戏,不得对乙方采取暴力、冷暴力等行为;忠实于乙方,禁止一切违反忠诚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婚外性行为、嫖娼、一夜情、与第三方同居、与第三方发生不正当关系等。三、乙方的权利和义务:每月给予甲方基本生活所需费用,不得无故克扣导致甲方无法正常生活;在日常生活中关心甲方。四、债权债务约定:1.婚姻存续期间,各自名下的债务归各自负担。因甲或乙单方行为产生的任何债务均不得归为共同债务,共同债务必须由甲乙双方签字认可的书面证明。2.个人债务仅以负债方所有财产为限清偿,不得涉及另一方财产。因乙方负债导致另一方财产损失的,负债方应予赔偿。3.债权债务关系形成前,负债方将上述债务约定告知债权人或第三人,债权人或第三人以不知该约定为由要求甲乙共同偿还,并致一方损失的,负债方应予赔偿。五、违约责任:1.甲方违反协议约定,应将其名下的所有不动产无偿赠予乙方所有(位于北京市石景山区及天津市两处房产),且甲方需积极配合乙方完成产权变更(如房产已出售或为其他用途,甲方需无偿给予乙方同等价值赔偿)。2.甲方违反协议约定导致婚姻关系破裂,则甲方一切财产均归乙方所有,甲方不参与任何财产分配,即净身出户。双方均已经明确协议所有内容,并知晓违反协议后应承担的后果,确定协议约定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签字即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法院认为】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婚姻关系存续应当以夫妻感情为维系的基础,是否应准予双方离婚,应以双方感情是否破裂作为主要考量因素。本案中,原告要求离婚,被告明确表示同意,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亦已无和好的可能,故足以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应当判令准予原、被告离婚。
关于《协议书》的性质及效力问题。本案中,根据《协议书》约定内容,其中部分内容涉及被告如违反夫妻忠诚义务,则应承担放弃共同财产分配等违约责任,该内容系夫妻间有关忠诚协议约定的性质;部分涉及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债务如何负担及处理的约定,系对双方婚姻关系期间共同财产分配的约定。其中,夫妻忠诚协议是夫妻双方结婚前后,为保证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违反夫妻忠诚义务而以书面形式约定违约金或赔偿金责任的协议。夫妻是否忠诚实质属于情感道德范畴,夫妻之间订立的忠诚协议,应由当事人本着诚信原则自觉履行,法律并不禁止夫妻之间签订此类协议,但也不赋予此类协议的强制执行力,不能以此作为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或确定子女抚养权归属的依据。当事人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综合考虑婚姻关系中各自的付出、贡献大小、过错方的过错程度和对婚姻破裂的消极影响,对无过错方酌情予以照顾,以平衡双方利益,通过司法裁判树立正确的社会价值导向。
本案中,双方虽签订了夫妻忠诚协议,但应建立在双方诚信自愿履行基础之上,不具有合同法上的法律约束力,故不能通过外在法律的强制手段予以解决。因此,原告请求被告依据《协议书》约定的违反忠诚义务而分配财产并承担律师费等违约赔偿责任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但夫妻忠诚义务的违反,可能引起严重不利后果,即夫妻双方离婚之时,在共有财产分割中照顾无过错方。此外,夫妻忠诚协议中约定的内容及记载的事实,亦可以作为查明案件有关事实及认定离婚财产分割的考虑因素。本案中,原、被告系大学同学,经自由恋爱结为夫妻,应具有深厚的感情基础,双方在日常生活中应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但是,根据现有证据,可以证实被告的一些行为严重伤害了夫妻之间的感情,导致双方婚姻最终走向破裂,对婚姻感情破裂应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首先,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据此,夫妻一方对离婚存在过错的,法院在分割财产时,应给予无过错方适当的照顾,多分给无过错方财产或给予无过错方优先选择的权利。本案中,根据《协议书》约定的内容以及原告提交的聊天软件截图、照片、录音资料等证据,可以证实离婚系可归责于被告事由导致双方感情破裂,被告对婚姻破裂存在过错,故在财产分割时应采取照顾女方和无过错方原则,对共有财产予以分割。对位于北京市石景山区双方婚后取得的共有房屋,双方均认可由原告取得房屋权属,故该房屋应归原告所有,剩余银行贷款及利息由原告继续偿还,原告给予被告相应折价补偿。根据照顾女方和无过错方原则,结合该房屋的价值、剩余贷款数额、被告过错等因素,法院酌情确定原告给予被告相应的折价补偿。
其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对于位于天津市的房屋,系被告婚前签订买卖合同并在银行贷款,双方婚姻存续期间共同偿还部分贷款。结合该房屋双方婚后偿还贷款状况、双方贡献大小、被告过错等因素,法院酌情确定由被告就共同还贷增值部分给予原告相应补偿。
最后,关于夫妻共同债务问题。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根据民法意思自治原则,法律允许夫妻用协议的方式,对夫妻在婚前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所有权的归属、管理权、使用收益、处分权,以及对家庭生活费用负担、第三人债务清偿责任、婚姻关系终止时财产清算及分割等事项作出约定,且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就徐某某主张婚内购买房屋存在夫妻共同债务400万元需一并予以分割,且《协议书》中“第四条债权债务约定”属于忠诚协议无效条款一节,双方均认可《协议书》中“第四条债权债务约定”系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债权债务的约定,与夫妻忠诚义务没有关系。故该条约定在性质上应视为夫妻婚内财产约定,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根据该条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各自名下债务归各自负担。因单方行为产生的任何债务均不得归为共同债务,共同债务必须由双方签字认可的书面证明。”徐某某虽主张存在400万元夫妻共同债务,但未能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该债务已由双方签字确认,故在债务对内关系上徐新坤主张该笔债务应由牛某某共担,证据不足且缺乏事实依据,法院对此不予支持。

技术驱动法律,专业成就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