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诉状是箭,证据是弓,强弓硬弩才能一击即中。党宝军、张冠华律师将经典的案例与实操经验相结合,用鲜活的经验就如何分析案情、组织证据等问题,讲述了“如何解救孤儿寡母于水深火热之中”的正义壮举(顶锅盖跑~)。
案情:
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三于2012年12月去世,张三之妻赵红接管A公司。李四是张三生前某个项目的合作伙伴(张三和李四都是经营金矿行业的),其在张三去世后对赵红称张三生前以公司名义与其签订了一份《合作协议》,协议载明李四之前向A公司提供过3150万元借款,并约定了还款期限,该协议有张三签字、有A公司公章以及骑缝章,现张三要求A公司偿还借款,赵红表示从未听说过此事,A公司也从未借到过如此大额的款项。李四随后将A公司诉至法院。
赵红委托我们代理此案,初步了解案情后,我们的第一反应是:
经过深入分析,我们可以肯定李四的《合作协议》是公司内部人员盗用公司公章配合其伪造的,张三本人的签名在最后一页(只有数行结尾条款),可能是用其他张三签过的协议的最后一页拼凑上去,再统一加盖骑缝章。律师分析后,对可以突破的疑点进行了总结。



围绕以上疑点,律师开始调查案情、搜集证据:
从李四提供的《借款协议》来看,其所称的3150万元分了三次提供,第一次3000万,第二次100万,第三次50万。
围绕这三笔款项的金额及协议上的时间,代理律师向公司每个人、张三的家人了解了详细情况,并翻阅了公司所有的合同、财务凭证及其他文书、资料。共有如下发现:
1、公司会计回忆:李四的《借款协议》上的50万元借款,确实是李四通过银行转账转入张三个人账户,但是随后张三又将该50万元给李四转回去了。律师办理了赵红的公证委托,在银行查询了张三的《个人业务交易单》,查询结果显示:李四于2011年*月*日先向张三账户转入50万元人民币,当日,张三又将该50万元转回李四。如此说来,李四所称的3150万元借款中的第三笔50万元并未实际借取,那么按常理该《借款协议》如果是张三所签,其不可能确认该50万元。
2、李四持有的《合作协议》中约定了因李四和A公司合作某项目,因此李四需向A公司提供3150万元借款,但是事实上李四和A公司就该项目的合作在之前已经签订过一份《合作协议书》,合作内容、合作期限、合作模式和本案所涉《合作协议》内容一样,之前的真实《合作协议书》中李四的义务是向A公司出借1000万元,双方也已履行该协议。因此,从常理判断双方不可能就已经达成合作意向和合作条件的同一项目再签一份条件不一致的《合作协议》。
3、李四向赵红打电话索要3150万元时,赵红用手机录了音,录音中李四称借款的构成为:给了张三1200万元现金和价值600万元的黄金,以及1000万元的合作款项,还有其他现金。
除了以上有限的证据,律师同时找到公司当时的有关工作人员出庭作证。
终于到了开庭的这一天。
求锤得锤第一式:掌握主动权
在李四的代理人读完起诉状后,我们提出在答辩前想问对方一个问题,即:“《合作协议》中的第三笔借款2011年*月*日的50万借款是否已经偿还?”对方肯定回答:“未偿还。”
(李四估计忘了该50万元已经偿还,其在伪造协议时加入了有转账记录的50万元,目的是想增加协议的可信度,可惜聪明反被聪明误)
接着我们进行答辩,1、提出《合作协议》中的50万元已经偿还(转账记录为证),张三不可能在《合作协议》中确认该笔借款未还。
2、同样的合作事项双方已经履行,不可能再签一份《合作协议》(之前的《合作协议书》、承诺书、调解书等为证)。此时,我们并未提到录音及3000万元的构成等问题。
原告举证阶段,李四带来的数名证人陈述见证了李四借给张三若干袋黄金(价值两千五百万)的过程。李四的证人中有一人是张三生前的员工张五(即我们怀疑的叛徒浮出了水面),张五陈述其陪同张三借取了李四若干黄金。张五之前在A公司的身份是副总,掌管公司公章。
求锤得锤第二式
面对李四的数名证人,我们进行了详细询问,当问到张三和李四交接黄金时开的是什么车的时候,每个证人回答完全不一致
(可见李四之前和证人们统一说法的时候,预案并没有想到这个点)。
此时感觉李四有点慌乱了。
在被告举证阶段,我们先举了50万元的转入转出凭证、项目真实的《合作协议书》等材料,暂未提及录音。
到了发问阶段,我们要求李四说明3150万元借款的构成,李四称,3150万元是由价值2500万元的黄金、500万元的现金、100万元的现金和50万元的转账构成。
我们继续追问李四500万元的现金如何交付,李四称其独自一人用拉杆箱将500万元送到张三办公室。
太好了,我们立即发难如下:
1、播放电话录音,在录音中李四对3150万元的构成和庭审中完全说的不一致。
2、向法庭展示图片,500万现金超过115公斤,张三的办公室在八楼且无电梯,李四目测100余斤的体重除非美国队长附体否则完全不可能提着500万元到八楼。
3、向法庭展示我们的测算过程,500万元的体积世界上没有任何一个拉杆箱可以装得下。
李四就50万元已经偿还的事情狡辩称,该50万元虽然转了回来,但是第二天张三给他打电话让他将50万元转给第三人,委托第三人用该笔资金为A公司办理采矿证延续手续。就3150的构成前后说法不一致狡辩称,当时电话索要时被张三之子威胁@#¥%@#¥%&*……balabla(好混乱)
法庭宣布暂时休庭,择日再审。
庭后,我们围绕原告庭审中暴露的疑点,再次搜集证据。
求锤得锤第三式
1、李四称50万元用于办理采矿证延续,我们去国土资源局调取该时间采矿证延续的手续,发现在50万元借款发生之前,采矿证延续已经办理。
2、李四称50万元款项转回的第二天,张三给其打电话,我们调取了张三的住院记录,发现50万元转回的第二天张三全天在重症监护室,不可能给任何人打电话。
3、李四的证人庭审时称其亲眼所见2011年*月*日李四将若干黄金交付给张三,但我们找到了该日期张三从Y市飞往X市的一张机票,张三本人不可能出现在李四及其证人所称的交易地点。
第二次开庭,我们提交了上述证据……
故事听完了,以下是学习时间:






“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前辈们鲜活的经验是青年律师成长最有营养的土壤,交流学习与经验分享也是价值传递、专业化研究的最佳课堂,每周三晚雷打不动的老司机课堂,我们不见不散!
民事案件代理证据组织经验之“求锤得锤”
作者:党宝军 张冠华来源:稼轩律师

编者按 诉状是箭,证据是弓,强弓硬弩才能一击即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