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采纳炜衡重庆所律师立法建议

来源:炜衡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日前,北京市炜衡(重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炜衡重庆所”)管委会主任陈昱律师收到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采纳感谢信。

日前,北京市炜衡(重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炜衡重庆所”)管委会主任陈昱律师收到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采纳感谢信。
信中提到陈昱主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大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修正草案)》意见征询工作中提出的《关于修改地方组织法的相关建议》被全国人大采纳。
关于修改地方组织法的相关建议
根据法工委函〔2021〕154号“关于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大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修正草案)》(下称‘地方组织法草案’)意见的函”,笔者对地方组织法草案的修改提出以下拙见,仅供参考。
一、关于增加“撤销本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不适当的决定”
地方组织法草案第十一条(十一)规定,赋予了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的职权;但没有赋予其撤销本级监察委员会、本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不适当的决定的职权,这是有所遗漏的。
党的十八大以来,备案审查的监督力度明显增强,备案审查不仅实现了对新制定的行政法规、司法解释的全覆盖。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维护宪法权威。合宪性审查的范围绝对不能仅限于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所有规范性文件都应当纳入审查范围,包括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的“两高”作出的属于审判、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等,在备案审查基础上,逐步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
随着监察法的制定,监察委员会将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权;对国家监察委员会制定的监察法规,应纳入合宪性审查的范围。对于同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监察委员会作出的司法解释、制定的规范公民和法人及其他组织行为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决议、规定、办法、布告等规范性文件,也应当到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进行备案,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进行法律监督,对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决定、决议、规定、办法、布告等,有权力、有责任予以撤销,并实施有效的法律监督,以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和尊严,维护社会主义法律的统一。
因此,建议地方组织法草案增加对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撤销本级监察委员会、本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不适当的决定的职权。
二、关于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工作报告
地方组织法草案第十一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听取和审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地方组织法草案第十九条规定,乡镇人大主席团在闭会期间的工作,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但是在地方组织法草案第十二条中没有规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听取和审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的工作报告的职权。
因此,为保证地方组织法草案条文的一致性,建议在地方组织法草案第九条“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中增加一项:听取和审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工作报告。
三、关于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
地方组织法草案第三十二条规定,乡、民族乡、镇的每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行使职权至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任期届满为止。第五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设立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存在的问题,一是表述各有缺漏,二是二者完全合并在一条中规定。
虽然第三十二条是对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任期所作的规定,却没有对组成人员作出规定;第五十条是对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设立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组成所作的规定,却没有对任期作出规定。
因此,建议将地方组织法中第三十二条和第五十条两条合并为一条,修改为“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设立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由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提名,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设立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在主席团成员中提名,主席团会议通过。县级以上各级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行使职权至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任期届满为止。乡、民族乡、镇的每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行使职权至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任期届满为止”。
以上是本人对本次地方组织法草案条文的一些拙见,仅供参考。若有思虑不周之处,还望各位领导批评指正。
感谢信
陈昱同志:
感谢您对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沙坪坝基层立法联系点的关心、支持以及积极参与法律草案征求意见工作!
2022年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决定》。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修正草案)》意见征询工作中提出的立法修改建议有1条被国家立法机关吸纳,在正式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第十二条中予以体现,为国家立法工作做出了贡献,向您表示热烈祝贺!
希望您一如既往支持基层立法点工作,为发挥好基层立法联系点民意“直通车”作用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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