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的解除,完全可以作为一个研究课题,而我们暂时是做不到的。我们能做的是,找到一鳞半爪,管中窥豹,把实践中遇到过的,或者觉得还要紧的几个问题拎出来,既作为普及,也是抛砖引玉,希望给大家带去哪怕是微末的便利。
01“末位淘汰”解除劳动合同
“末位淘汰”在企业用工中以不同的形态存在,既包括对末位员工进行辞退,也包括对其予以调岗、降职、降薪等行为。“末位淘汰”一定程度上有利于提供企业本身的竞争力,满足市场竞争的需要。
“末位淘汰”是否符合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则要具体来看。首先给出结论是:用人单位直接以“末位淘汰”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无效,同时用人单位还要承担想一个的法律责任。
与“末位淘汰”类似的是劳动合同法上的不能胜任,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有条件的解除劳动合同。两者有明显的区别,不能胜任强调的是一种能力,末位强调的是相对排名,即便所有员工都能胜任某一工作,一样存在末位。
【相关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节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02用人单位以公告形式解除劳动合同
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为防止用人单位随意解除劳动合同,损害劳动者权益,劳动法律、法规对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既设置了实质性解除要件,也设置了程序性解除要件,包括书面通知劳动者本人。用人单位能否以公告形式解除劳动合同,我们认为,在满足条件的情况下是可以的。
根据劳动部办公厅的复函,用人单位以公告形式解除劳动合同的形式条件包括直接送达有困难,邮寄送达无法送达的情况下,通过公告送达才可能发生解除劳动合同的效力。
03企业吊销营业执照与劳动关系解除的关系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终止。
第一种观点认为,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后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自然终止。劳动者继续在被吊销营业执照的用人单位工作的,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属无效劳动关系。
第二种观点认为,劳动者继续在被吊销营业执照的用人单位工作,双方继续存续劳动关系。劳动关系不因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而自动终止。首先,被吊销营业执照的用人单位虽形式上不符合用人单位的条件,但具备用人单位的实质性要件,实践中应以实质要件作为判断是否构成用人单位。其次,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继续经营是违反了工商登记的有关规定,但行政违法行为不应影响其民事行为的效力。第三,劳动者并无过错,不应承担因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而无法受到《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保护的后果。
结论是不一定,需要结合个案情况,具体分析。
【相关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节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劳动人事八|劳动关系的解除
作者:红邦律师来源:红邦律师

劳动关系的解除,完全可以作为一个研究课题,而我们暂时是做不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