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领域的纠纷是司法审判中较为疑难、复杂的问题,司法实践对于建设工程项目的财审制度、合同价格形式、知识产权、工期签证和实际施工人权利保护等问题的裁判规则存在不同的认识。本所律师以代理的成功案件为基础,结合法律法规及司法观点,围绕案件裁判思路,提出相应的法律见解。
案例三:施工单位按图施工却被专利权人主张侵权,施工单位能否免责?
【关键词】按图施工、专利权、侵权、免责
一、基本案情
A工程为省重点工程,业主单位于2015年初委托代建单位负责工程建设事宜,并于2016年初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确定施工单位。代建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明确承包范围以A工程的设计图纸、工程量清单为准。施工单位接收A工程施工图后于2016年5月开工建设。2020年4月,专利权人向业主单位、代建单位发函称A工程的围栏柱、网已侵犯其围栏系统发明专利,要求立即停止侵权。代建单位将函件转发施工单位,但当下围栏柱、网等工程已基本完工,且工程临近竣工。2020年8月,专利权人诉请判令代建单位停止侵权;判令代建单位、施工单位赔偿经济损失300万元。2020年11月,A工程通过竣工验收。
诉讼过程中,一审审理法院根据施工单位的申请追加设计单位为第三人参与诉讼。经各方比对发现,围栏柱施工图记载的技术参数、特征与专利权人主张的专利对应《发明专利证书》记载的技术参数、特征基本相同。
二、裁判观点
1、【厦门中院】一审判决认为,被诉侵权产品具备涉案专利权利要求的相同技术特征,故被诉侵权技术方案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专利权人在明知设计单位为案涉工程进行设计,主动参与了施工图设计且同意设计单位将案涉专利用于A工程施工图,视为其许可在A工程中使用案涉专利。施工单位是按图施工,据此判决驳回专利权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2、【最高人民法院】二审判决强调,专利权人在行使专利权的过程中要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应以善意、合理的方式行使权利。当权利人参与某一项目并主动提供专利技时,应基于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和利益相关方的合理信赖,向项目中实施或使用该技术的相关方披露所涉专利权的情况。若权利人采取故意隐瞒的方式未披露上述事实,可推定其默示许可项目实施主体在该项目范围内实施和使用专利技术。据此判决驳回专利权人的上诉,维持原判。
三、律师评析
诚实信用原则是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该原则要求人们在市场活动中应该秉持诚实、讲究信用、善意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市场秩序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
就本案而言,专利权人明知设计单位负责设计A工程,其选择主动提供专利发明并深入参与工程设计工作,在设计阶段隐瞒专利发明的行为,导致业主单位无法及时与设计单位就此提出交涉或者要求变更设计方案、设计费的机会;在施工阶段隐瞒专利发明的行为,无疑是将施工单位置于两难之境,即逼迫施工单位向其支付高额赔偿款,或逼迫施工单位违约从而向业主单位、代建单位支付巨额违约金。专利权人的前述做法亦有乘人之危之嫌,且已严重扰乱社会正常秩序,更有悖诚实信用原则。
四、律师建议
参与工程建设的相关企业,都必须在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市场秩序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以便维护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各参建单位在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同时,也应防范受到他人侵害。建议:
1、设计单位设计工程项目施工图时,要注意辨析或核查相关产品的技术要求、参数等内容是否存在专利权。特别是对那些主动推广产品的相对人,应要求其书面明确推广的产品是否存在知识产权。
2、施工单位:
(1)在参与工程项目投标时,要特别注意招标文件是否明确施工过程中涉及侵犯知识产权时的责任承担方式。
(2)在接收工程施工图时,向业主单位(含代建单位)询问工程项目是否存在知识产权的内容。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核查施工图是否存在知识产权。
(3)在施工过程中,当签收的文件涉及维权事宜时,应当及时比对施工图与权利证书记载的各技术特征、参数,同时与权利人、业主单位(含代建单位)等进行沟通。特别需要注意的时,留存交流过程中的相关纸质、电子(微信、邮箱)材料。
锦天城律师经办建设工程领域五大成功案例分享(三)
作者:张集森 马忠文来源: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

建设工程领域的纠纷是司法审判中较为疑难、复杂的问题,司法实践对于建设工程项目的财审制度、合同价格形式、知识产权、工期签证和实际施工人权利保护等问题的裁判规则存在不同的认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