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于2020年5月28日审议通过,并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法释〔2020〕28号)(以下简称《担保制度的司法解释》)已于2020年12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4次会议通过,亦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实施后,《物权法》、《担保法》及原《担保法司法解释》(法释〔2000〕44号)将同时废止,不再适用。
其实,关于担保人之间的追偿权问题,《担保法》、《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均作出过相关规定,《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是在厘清以往与担保有关制度的基础上,重新制定的担保制度。那么,《民法典》实施以后,担保人之间能否相互追偿?本文通过混合担保和共同保证两种情况,分别分析《民法典》关于担保人之间的追偿问题。
一、混合担保
混合担保是指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也就是人的担保与物的担保混合。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条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解读:
该条其实沿袭了《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了人保和物保并存时担保权实现的规则。另外根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九民纪要)对物权法该条的解读可知,在混合担保情形下,承担担保责任的担保人无权向其他担保人进行追偿,但各担保人有相互追偿之约定除外。即对担保人之间的追偿权持否定态度。
二、共同保证
共同保证是指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保证人为同一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行为,对同一债务人的不同债务提供保证,不能称之为共同保证。共同保证又可分为按份共同保证与连带共同保证。在按份共同保证中各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按照一定份额对债务承担保证义务,因此相应地仅发生对债务人的追偿权,各保证人之间不存在追偿权问题;而连带共同保证中,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位保证人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因此,在某一位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就产生了对债务人以及其他保证人的追偿问题。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九条规定: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任何一个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第三人提供担保,担保人之间约定相互追偿及分担份额,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请求其他担保人按照约定分担份额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担保人之间约定承担连带共同担保,或者约定相互追偿但是未约定分担份额的,各担保人按照比例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第三人提供担保,担保人之间未对相互追偿作出约定且未约定承担连带共同担保,但是各担保人在同一份合同书上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请求其他担保人按照比例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除前两款规定的情形外,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请求其他担保人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解读:
对于《民法典》以上的规定,有观点认为: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即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即法定债权转让或法定代位权,那么,保证人实际已经取代了债权人的法律地位,自然可以享有对其他保证人的追偿权。但小编认为该条仅认可了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主张追偿权,并未明确规定其可向其他连带共同保证人行使追偿权,即承担了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能向其他保证人进行追偿。
《担保制度的司法解释》对于共同保证中追偿权问题进行深一步的细化,主要分为三种情况:
1 有约定,从约定,即担保人之间约定可以相互追偿的,承担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可向其他担保人追偿约定的份额;
2 无约定,但构成连带共同保证的,承担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可按照比例向其他担保人进行追偿;
3 无约定,也不构成连带共同担保的,担保人之间不能追偿。
综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实施以后,无论是混合担保还是共同保证,除了担保人之间有约定追偿权以外,一般情况下,担保人之间不能进行相互追偿。
《民法典》实施以后,担保人之间能否相互追偿?
作者:吴凤 袁怡伟来源:德恒西咸新区律师事务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于2020年5月28日审议通过,并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