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正常经营买受人对抗抵押权的规则
法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四条 以动产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经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法条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04条规定:“以动产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经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此即正常经营买受人规则。所谓买受人“取得抵押财产”,是指买受人基于动产所有权移转的规则取得动产抵押物之所有权。如果买受人没有取得抵押财产的所有权,性质上仍然属于债权人,因此不可能获得对抗抵押权人的地位。依据这一规定,买受人必须支付了合理的价款才能适用该规则。如果买受人仅仅与抵押人订立了买卖合同,但是尚未支付价款或者支付了极少的价款,在此情形下,就没有保护这些买受人的必要。法律设立此种要件的主要目的在于,防止抵押人与他人合谋欺诈抵押权人。如果仅仅签订合同,而没有支付价款时,不能认为其就取得了可以对抗抵押权人的权利。否则,将产生虚构合同等道德风险。
《民法典》第404条扩张了正常经营买受人规则的使用范围,该规则具有保护积极信赖、维护交易安全、提升交易效率和维护消费者利益的正当性基础。《民法典》和《有关担保的司法解释》相关规定,在明确正常经营买受人规则的构成要件前提下,买受人必须取得抵押财产的所有权,且有必要增设买受人构成善意的要件,并应当以该要件替代司法解释关于排除适用情形的兜底条款的规定。
案例分析
王某有一个经营汽车租赁业务的公司,其间把经营的甲车抵押给李某。在抵押期间,基于正常的经营活动,王某将抵押的甲车出卖给了张某,张某支付了合理的价款并且已经受让了甲车的交付,取得了甲车的所有权。此时,李某对王某享有的抵押权效力应当如何判定?
由于买受人张某已经支付了合理的价款并且已经受让了甲车的交付,取得了甲车的所有权,根据民法典第四百零四条,不管李某的动产抵押权是否办理过抵押登记,在抵押期间已经符合以下三个要件:第一,在正常的经营活动当中,抵押的甲车被卖给张某;第二,买受人张某已经支付了合理的价款;第三,张某已经受让了甲车的交付并取得了甲车的所有权。因此,李某的动产抵押就不能对抗买受人张某,李某的抵押权的追及效力就被阻断。张某取得所有权的甲车就自动解除抵押关系,不再属于李某抵押的财产。
明确正常经营买受人对抗抵押权的规则
作者:白雁军 袁梓雯来源: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

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正常经营买受人对抗抵押权的规则 法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四条 以动产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经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