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律师,我儿子是冤枉的,他绝对没有跟老胡一起诈骗锑锭!”
眼前的这个女士姓吴,她的儿子小陈因涉嫌诈骗价值1800多万元的锑锭,于2019年被关进了看守所。她口中的那个老胡,已经因同一个案件被法院判处无期徒刑了,他一口咬定,跟小陈共同诈骗了锑锭。
但小陈坚决否认这一切,他说老胡诬告他。自己虽然与老胡有些生意往来,但从来没合作过什么锑锭生意。很可能是老胡自己藏匿了锑锭又不想交出来,才把事情推到他身上转移警方视线的。
老胡的判决
按照法律规定,诈骗数额超过50万,即可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乃至无期徒刑。小陈涉嫌诈骗的数额已经远远超过了50万。如果罪名成立,毫无疑问会被判重刑。
锑 锭
“黄律师,自从小陈被抓,我和他爸爸就没睡过一个安稳觉了。这段时间以来,我的头发掉了好多。”吴女士不停地抹眼泪,旁边的陈爸爸也眉头紧锁低头不语,实在让人揪心。
家属的期待,总能给我们额外的动力。
一想到我们有机会改变一个家庭的命运,就斗志十足!
证据不利,辩护陷入困境
按照《起诉书》的指控,小陈涉及的事实是这样的:2016年9月1日至6日,老胡安排何某甲、何某乙、严某和小陈等人,在靖西市化峒收费站附近的一个空地,接收了受害人覃某指派的司机运来的445吨锑锭(价值1800余万)。
小陈被指控接收锑锭的地点
检察官认为,小陈本人亲自接收了锑锭,应当承担与老胡等人共同诈骗1800余万元的刑事责任。
为此,检察官提交了两组证据。
一组是负责送货至化峒的司机证言,他们证实,有一辆白色的小汽车在化峒收费站接车,并带领他们去收费站附近的一个空地卸货。其中一个司机吴某,更是准确地说出了,这辆白色的小汽车,是一辆大众牌小汽车。而且,车牌号是桂A开头,尾号是593。
这可真是当头一击!因为小陈的名下,恰好有一辆桂A开头,尾号是593的小汽车。
而另一组证据证明,在案发时间段,小陈名下的这辆车,刚好从化峒收费站驶出了高速公路。
其实严格来说,这两组证据不能证明小陈到了现场验货,因为白色的大众小汽车有很多,桂A开头尾号是593的车也不少。就算小陈名下那辆车在案发时间段从化峒收费站驶出了高速路,充其量只能算有嫌疑。
有嫌疑,只能当作公安办案的侦查线索,绝不能成为法院定罪的根据。但我清楚地意识到:如果在法庭只说这些,被采信的概率是很小的。
因为法官有可能会觉得,既是白色小汽车,又是大众牌的,还是桂A开头尾号是593,甚至刚好在那个时间段从化峒收费站出来——律师,你觉得有这么巧的事吗?!
是啊,有这么巧的事吗?
我居然也陷入了自我怀疑……
柳暗花明,否定指控行为
彻夜难眠,辗转案头,又翻了几遍卷宗。突然,一份不起眼的证据引起了我的注意。
这是公安机关出具的一份情况说明,里面有一句话:“经过给证人吴某进行辨认,吴某确认和犯罪嫌疑人老胡同住的三名男子何某甲、何某乙、严某就是当时在化峒高速路出口和其交接卸货的三名年轻男子。”
我不禁轻拍一下桌子——发现突破口了!
因为司机吴某的证言表明,那天来接货的,是“三名我不认识的年轻男子。”既然这三名男子已经被吴某辨认出是何某甲、何某乙、严某三人。根据吴某的辨认笔录记载,小陈的诈骗嫌疑应该能被排除掉了。
瞬间,我兴奋不已!
节外生枝,新的证据出现
当我将发现的问题向检察官一一阐述后,没想到检察官却非常淡定,不慌不忙地拿出了两份新证据,“其实小陈不止有现场验货一个行为,他还藏匿了锑锭。”
我接过来一看,是两名货车司机的证言。两名司机声称,自己在案发时间段的早上曾经在靖西的一处空地上装载了一批金属块,装货完毕后,从百色德保收费站进入高速路,再从南宁安吉收费站出高速路。之后便被一辆已等候在收费站外的白色小汽车带至附近的一处空地卸货
又是白色小汽车!
两名货车司机的路线图
深入探究,发现证据疑点
“这两个货车司机只是说白色的小汽车来接货。但别说车牌号了,连车型都确定不了。总不能依据这些,就认定是小陈干的吧。”
“确实不能确定,但两个司机还说了其他信息。比如他们装的是金属块,比如是在靖西装货的。而本案的锑锭就是金属块,也是在靖西不见的。”
“但这些信息,仍然无法锁定小陈啊。”
“仅凭司机的证言,当然不能锁定小陈,但还有老胡的笔录呢。老胡在笔录里可是一口咬定小陈藏匿了锑锭。现在有了司机的证言,老胡的笔录就足以被采信了。”
检察官说的是口供的补强规则,就是用一堆其他的证据去补充老胡的供述,使之显得更可信。从检察官的角度来说,这样认定是可以理解的。但我作为辩护律师,却有不同的态度。
回到办公室,我做了一件事情:申请调取这两辆货车的高速公路出入记录。我的职业敏感告诉我,通过比对出入记录,会有惊喜。
几个星期后,证据调回来了......
开庭审理,综合阐述观点
开庭的时候,我发表了如下的观点:
“两名货车司机均能证实,在他们从安吉收费站驶出高速路时,就看到一辆白色小轿车事先等在路边了。
第一辆货车的高速公路出入记录证实,该车是2016年9月4日17:08从南宁安吉站出高速路的。但小陈名下的那辆小汽车的出入记录证实,这辆车在当天的16:04,刚刚从靖西收费站出高速路。
靖西收费站距离安吉收费站超过300公里,绝不可能在1小时零4分钟内赶回安吉收费站,所以,可以排除小陈藏匿第一辆货车货物的可能性。
两名货车司机的路线图
而第二辆货车的出入记录证实,该车是9月7日16:20从安吉站出高速路的。但这个时间,小陈名下那辆车还在前往南宁安吉的高速路上,直至17:40,才从安吉收费站出高速路,但此时距离第二辆货车出安吉站,已经过去1小时20分钟了。
综上,现有证据可以完全排除小陈在安吉收费站附近,接收锑锭并藏匿的可能性。”
结 语
几个月后,一审判决作出,法院完全采纳了我们的辩护意见,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小陈存在诈骗行为!
但因老胡案发后逃亡外地期间,小陈给其转了生活费,认定小陈成立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
判决出来后,我们又到看守所会见小陈。他喜笑颜开地说:“我很开心,也很意外。在看守所监舍待的这两年多时间里,舍友们几乎都是按照检察官的量刑建议被判刑,甚至是重判的。轻判的判决,在我之前只有一个,我是第二个。”
吴女士和陈爸爸更是喜上眉梢,她们不仅不再整天茶饭不思、灰心丧气,而且“连觉睡得也安稳了!”
虽然,老胡这个前案判决对小陈非常之不利。但无论小陈,还是小陈的家人,抑或是我们律师,都没有放弃。经历了一番跌宕起伏后,小陈终于否极泰来,迎来了满意的判决。
被控“主犯”,同案犯被判无期,他却只获刑5年
作者:黄梓洋来源:万益说法

“黄律师,我儿子是冤枉的,他绝对没有跟老胡一起诈骗锑锭!” 眼前的这个女士姓吴,她的儿子小陈因涉嫌诈骗价值1800多万元的锑锭,于2019年被关进了看守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