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登记何去何从——《信托登记管理办法》之解读

来源:天达共和法律观察

文章摘要
2017年8月25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中国银监会”)颁布了《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信托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银监发[2017]47号),《信托登记管理办法》已于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2017年8月25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中国银监会”)颁布了《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信托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银监发[2017]47号),《信托登记管理办法》已于2017年9月1日起施行。《信托登记管理办法》主要规定了信托登记的定义及流程、信托受益权账户管理及信托登记信息管理、监管要求等,构建了我国信托业统一的信托登记制度。本文对《信托登记管理办法》施行后信托机构发行信托产品需要履行的步骤,以及过渡期内安排进行了梳理,以飨读者。
一、信托机构发行信托产品需要履行下列步骤

二、过渡期内的安排
根据《银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信托登记管理办法>答记者问》的内容,为确保信托登记工作稳妥起步,中国银监会特设3个月过渡期,过渡期内新发信托产品按新、老规则同时执行。过渡期结束后,《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信托公司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银监办发〔2014〕99号)中关于产品报告的有关要求按《信托登记管理办法》执行。同时,对于存续信托产品,考虑到录入信息的工作量和时效性等因素,规定2018年6月30日(含)前到期的可不补办信托登记,2018年7月1日仍存续的需按《办法》要求补办信托登记。即:
1、对于《信托登记管理办法》施行前已成立或已生效的信托产品
对于《信托登记管理办法》施行前(2017年9月1日前)已成立或已生效且在2018年6月30日(含)前到期的存续信托产品,可不补办信托登记;仅完成《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信托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银监办发〔2014〕99号,以下简称“99号文”)规定的向地方银监局履行事前报告手续即可;
对于《信托登记管理办法》施行前(2017年9月1日前)已成立或生效且在2018年6月30日后仍存续的信托产品,除根据99号文向地方银监局履行事前报告手续外,尚需要于2018年7月1日前补办信托登记。
2、对于《信托登记管理办法》施行后至11月30日期间成立或生效的信托产品
2017年9月1日至11月30日期间成立或生效的信托产品,按照《信托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信托登记的同时,仍需要按照99号文的规定向地方银监局履行事前报告手续。
3、2017年11月30日后成立或生效的信托产品,按照《信托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信托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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