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婚前买的房子,婚后房产证给另一方加名,离婚时要均分?

来源:劳和律师

文章摘要
小甲是一名优秀的大龄男青年,多年奋斗终于在非北上广深的一线城市购买了一套房屋,全款三百万。有了房子后,小甲也找到了心仪的另一半小乙,两人情投意合,不久谈婚论嫁就提上了议事日程。

小甲是一名优秀的大龄男青年,多年奋斗终于在非北上广深的一线城市购买了一套房屋,全款三百万。有了房子后,小甲也找到了心仪的另一半小乙,两人情投意合,不久谈婚论嫁就提上了议事日程。小乙母亲为了自己女儿的幸福,硬是要小甲在房产证上添加小乙的名字,小甲无奈之下,两人结婚登记后就到不动产登记部门把房产证加上了小乙姓名。也许是结婚时房产证添加小乙名字产生的裂隙,两人还未到七年之痒,就开始争吵闹矛盾,继而矛盾升级,小乙要求离婚和分割一半房产。小甲同意离婚,但就是分割一半的房产,小甲认为不合理,双方没有达成一致意见,故而双方诉讼到法院。
经过法院审理,并没有支持小乙的主张,根据双方贡献和照顾女方的角度,法院酌情判决房产小乙占有25%的份额,对于这个判决结果,小乙不服,提起了上诉。她认为,即便是一方个人全额出资买房,婚后加名以及婚后取得房产登记,也是对另一方的赠与。由于夫妻对财产共有的特性,在双方没有约定共同共有份额的情况下,在分割时理应一人一半。
二审法院认为,虽该套房产在双方婚后登记为共同共有,但这不当然意味着各半共同,也无证据证明小甲有将房屋一半份额赠与小乙的明确意思表示。一审法院判决时,已充分考虑双方对案涉房产的贡献大小,并兼顾照顾女方权益的原则,尚属合理范畴,遂二审法院予以维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的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不少人认为,既然房子登记在双方名下或是房本上加了配偶的名字,房子理应有一半属于自己,在司法实践中,即使房屋属于夫妻共同共有,但并非一律平均分割,法院会根据房屋出资来源、双方在婚姻中是否存在过错、是否共同生活等具体情况进行分割。
(本文根据真实的案例改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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