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完善利益第三人合同的规则
法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二条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第三人可以直接请求债务人向其履行债务,第三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第三人可以请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第三人主张。
法条解析
为了适应复杂的交易实践需求,现代民法对涉他合同予以认可,本条规定的是利益第三人合同。依照该规定,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实践中涉及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不断增多,为了更好实现合同缔结方意愿,加强对第三人利益的保护,本条参考境外立法例,在保留《合同法》第64 条作为本条第1 款的基础上,增加规定了第2款,明确了第三人对债务人的履行请求权。这对于满足实践需求和消除理解分歧都具有重要意义。
案例分析
王某为融资而借款,遂与张某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张某出借200万元给王某,借款期限为半年,约定到期后王某应将借款归还至杨某,如果逾期还款,则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一年后,杨某仍未收到王某的还款。《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二条赋予了杨某要求王某还款并承担违约责任的请求权基础,杨某能够以《借款合同》向王某主张还款并承担违约责任。
完善利益第三人合同的规则
作者:白雁军 袁梓雯来源: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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