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言
“不论一家银行如何组织其合规部门,该合规部门都应该是独立的,并有足够的资源支持。” 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重要文件《合规与银行内部合规部门》("巴塞尔文件")阐明设立独立合规部是银行最为优先考虑的稳健做法。《合规与银行内部合规部门》已是十年前的文件,但其阐述的合规部门独立性原则十年来在银行中被引用作为合规部门指导原则并越来越被认可。该文件中的合规独立性相关原则是我们校验合规机构设置及合规工作的重要标准,值得进行重新解读,不断对照。
01在健全银行公司治理架构下的独立合规部门
“公司治理”是一个久远而经典的话题,东印度公司的所有者与经营者分离是公司治理理论诞生的标志事件,而至今“公司治理”仍未有统一而完美的定义。
巴塞尔文件假定公司治理结构一般至少包括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组成。《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指引》分则首先确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的合规管理职责”,与巴塞尔文件同样放在文件的首要位置。按照权力机构、执行机构、监督机构制衡原则,中资银行普遍适用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的三会一层框架。以此作为促进商业银行稳健经营、健康发展,保护存款人的前提下保护股东合法权益的公司治理基础。
董事会负责监督银行的合规风险管理是巴塞尔委员会文件确定的重要原则之一。董事会负责审批合规政策,组建合规部门,并拥有可以有效评估合规风险的委员会。银行高级管理层负责制定和传达合规政策并就合规风险管理向董事会报告。我们所认为独立的合规部门应当以董事会有关文件为设立前提,在较为完善的公司治理架构下由董事会对合规管理承担最终责任。高级管理层负责组建一个常设和有效的银行内部合规部门,合规部门依赖于高级管理层的合规政策和合规责任进行惩戒。银行健全的公司治理架构已经为具有独立部门,独立权限的合规部门奠定了基础,鉴于法律规定和监管要求,中资银行目前可以说均具备了这样的公司治理架构。
02独立性标准下合规部门与周边职能的边际
巴塞尔文件阐明的合规独立性至少包括四个相关因素,“一是在银行内部有正式的地位和权限;二是有一位合规风险管理官全权负责银行合规风险的管理;三是负责合规风险管理的人员不应当兼职从事其他可能与合规风险管理存在利益冲突的工作,如在各业务条线设置兼职合规风险管理岗位时须考虑利益冲突的问题;四是合规风险管理人员应当能够独立行使职权。”四条标准中都包含了权限这一要素,足以见得权限独立于合规部门独立性标准之重要。
权限独立性是否一定要求合规部门和周边职能划分出明确边际?尤其是在合规与法律管理、风险管理、审计等几方面的管理边际上。实证来看,以国际知名的瑞银集团投资银行为例,其法律合规部直接向董事会主席及首席执行官负责。其组织架构是设立全球首席律师,全球首席律师下设美洲区、亚太区、欧洲区首席律师。这种合规部门是以法律事务作为主要职能的。中资银行的合规部门也存在兼顾合规与法律职能,合规与稽核职能,合规与审计职能,甚至合规与资产保全职能等。合规与法律职责边际,合规范围一般要大于法律范围,合规标准除法律法规之外还包括监管部门的指引、行业协会的准则以及内部操作守则。法律是商业银行经营最底线要求,而合规管理则要提出更高要求,法律与合规仅仅是标准的层级不同,法律合规部门的设立应当是符合独立性原则的。合规应当与稽核分离,因为稽核有成本效益考量,并且仅为事后监控与纠错,一旦与合规职责混合,合规工作的全流程性和非效益考量原则将受到影响。合规应当与审计分离,虽然二者职责边际在银行业存在模糊情况,但是出于合规效果进行独立评价的需求,应当进行明确职责边际划分。追求清晰的职责边际是银行业管理不断追求的目标,我们终希望通过实践不断修正,调整至符合国内银行业自身的职责设置。
03满足合规部门独立性的资源配置
合规是控制风险的重要环节,但容易被误认为是阻碍业务发展创新的因素,合规部门的价值被长期低估并得不到充分有效的资源配置。但是如果没有足够的资源支持,合规部门职能弱化或被业务侵蚀,不仅丧失合规价值创造能力,也导致合规风险不受控制。银行往往只有在重大操作风险事件发生后才认识到“合规创造价值”、“越过合规即是风险”。
银行为合规部门提供的资源应该是充分的。在人员配置方面,合规部门职员配置在资质、经验、专业水准和个人素质等方面均有较高要求,加之现代合规管理需要运用先进手段和工具, 实现合规管理工作的电子化,因此合规部门职员的专业背景又有了新的要求。合规部门的权利配置应当足够有力和广泛,也要能够使合规管理触及到包括分支机构在内的末端。
资源配置也应该是适当的。“合规部门职员应该能正确理解合规法律、规则和准则及其对银行经营的实际影响。”银行合规部门从外部进行人员引进多数情况配置律师、审计人员、有经验的银行操作人员和业务人员等。随着合规理念的发展,合规的外延实质是在不断放大,因此在风险计量识别等方面需要配置与以往不同的专业背景的人员。合规资源结合银行的规模、业务的性质、经营的复杂程度和业务的区域分别进行匹配。只要是稳健和有效,就可以接受差异化的合规资源配置。合规资源的配置可以在合规部门与其他门部门之间、事前防范事后纠正之间、总行与分支行之间、合规各模块之间进行调整,以达到适应银行规模和战略。确保合规部门的独立性不是专人专职必须一成不变,应当通过资源配置调整实现动态平衡。
04合规负责人的独立性问题
“每家银行应该有一位执行官或高级职员全面负责协调银行合规风险的识别和管理,以及监督其他合规部门职员的工作。” 中资银行合规负责人通常为中层管理人员,而上级通常设定为分管合规的银行高级管理人员。汇报路径是合规负责人独立性的外部表现,“如果合规负责人不是高级管理层成员,他应有一条向不直接负责业务线的高级管理层成员直接报告的路线。” 分管合规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应当直接管理业务线,但是由于不同类型风险计量识别和处置有所交叉,主管合规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通常会同时管理市场风险、资本、合规等非业务线部门,在职责边界基本清楚的情况下,并不会产生负面效果。
无论合规部门负责人承担合规以外工作还是其直接管理职员承担合规以外工作,都可能存在潜在的利益冲突,合规部门负责人的职权可能被削弱。如银行全员营销,合规职员也需要从事一定的业务工作以获取相应的薪酬。这种现象始终存在,没有杜绝。在这种全员性的活动中,由于合规职员的薪酬与本身的业务收入或合规部门的业务收入挂钩,因此他们的独立性有极大地可能被削弱。因此合规部门负责人不应当背负经营指标或将经营指标分解到下属合规职员,合规职员不应当从事具体业务获取薪酬也不应当作为具体业务的推荐人。
05对合规部门职能效果的独立复查
银行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对合规部门的履行职能定期复查并进行独立性的评价。合规部门可以主动委托审计部门检查合规风险的特定领域或对合规相关问题进行专题检查 ,检查合规薄弱环节和违规问题。
审计部门与合规部门应当建立明确的合作体系,这个体系的基调一是职责边界清晰,二是合规部门的工作可以为审计的合规检查提供方向,三是审计部门的检查结果作为合规部门的风险信息,作为合规部门识别合规风险,提出合规管理建议的基础。
过去的十年银行业对照巴塞尔文件对合规管理进行不断探索,银行合规部门也随之不断的独立发挥效能。巴塞尔文件像一颗种子在银行业发芽,未来的十年或许我们对合规部门独立性或许会有新的理解。合规部门也可能打破旧的模块形成新的模块,职责边际可能重新划分。各家银行合规管理差异化形成,并根据风险偏好和战略策略建立更具新颖的架构。
重读巴塞尔委员会文件看银行业内部合规部独立性
作者:李杨来源: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

导言 “不论一家银行如何组织其合规部门,该合规部门都应该是独立的,并有足够的资源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