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涉及到侵权法律关系、强制保险法律关系、商业保险法律关系等多重法律关系。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交强险全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其功能定位为“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那么,对于道路以外发生的交通事故,交强险应否赔偿呢?
2017年5月23日,孙某操作吊车在某工地进行吊装模版时,由于吊车抽绳,导致板子散落,将葛某双腿砸伤。现已知孙某操作的事故车辆在A公司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合同约定期限内。
(2018)02民终2439号
本案属于道路以外发生的通行事故,葛某主张A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理赔限额予以赔偿,A公司答辩称该事故属于安全事故,不属于交通事故,A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吊车在工地(道路以外)发生的事故是否属于交通事故,A公司是否应当按照保险理赔限额予以赔偿?
对于此类案件的处理,主要有三种观点:
1、第一种观点认为,由于交强险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而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失事件。由于施工区域不属于道路,在施工区域发生的机动车事故不属于交通事故,故交强险不应赔偿。
2、第二种观点认为,在施工区域发生的机动车事故应属于交通事故,应由交强险赔偿。现实中有诸多机动车事故并非发生在道路上,如将道路以外的机动车事故排除在交通事故之外,不利于受害者权益的保护。
3、第三种观点认为,在施工区域发生的机动车事故是否适用交强险,应当视其是否属于通行状态而定。车辆在道路以外非通行状态引发的事故不属于交通事故,因而不适用交强险。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引发的损害赔偿,应适用交强险。
作者同意第三种观点。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我国实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制度,目的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当发生交通事故时,应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先行赔付,不足部分由商业险赔付。
适用交强险的前提是发生交通事故,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五)款对于交通事故的认定,
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事件。
根据该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内但允许社会车辆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共通行的场所。
由此,从字面意义来看,发生在工地(道路以外)的机动车事故应当不属于交通事故。
然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引发的损害赔偿案件,可以参照适用本解释的规定。
严格而言,道路以外发生的机动车事故并不属于交通事故,但是考虑到交强险的保障性和公益性,将道路以外的机动车事故纳入到交强险的赔偿范围之内,更有益于保障受害人的权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发生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赔偿,比照适用本条例。由此可见,对于机动车在道路以外发生的事故,应视其是否处于通行状态,如在道路以外通行发生事故,可以比照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机制,纳入到交强险的范围。
(2018)02民终2439号案中,法院对A公司答辩该事故属于安全事故,不属于交通事故,所以不应赔偿的意见不予采纳,体现了交强险作为法定第三者责任险保障性和公益性的性质和功能。
在实践中,对于道路以外机动车事故导致的损害是否应纳入交强险赔偿范围内,不能一概而论,需要结合具体案情具体分析。
“道路”以外发生机动车事故,交强险应否赔付?
作者:广州仲裁委员会来源:广州仲裁委员会

道路交通事故涉及到侵权法律关系、强制保险法律关系、商业保险法律关系等多重法律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