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华工教授关于性侵回应属实……

来源:大成杨文龙团队

文章摘要
今天网络最大的“瓜”无疑是华南理工大学教授涉嫌性侵学生事件。 10月9日,网传华南理工大学教授王雨磊涉嫌性侵学生的消息在知乎、微博等社交媒体不断被爆出,同时配有疑似受害女生的呼叫求救录音。

今天网络最大的“瓜”无疑是华南理工大学教授涉嫌性侵学生事件。
10月9日,网传华南理工大学教授王雨磊涉嫌性侵学生的消息在知乎、微博等社交媒体不断被爆出,同时配有疑似受害女生的呼叫求救录音。10月9日晚,华南理工大学发布《关于解聘王雨磊的决定》称“学校收到关于王雨磊不当行为的举报后,立即成立调查组展开调查。现已查实,王雨磊严重违背教师职业操守。10月9日,校长办公会决定对王雨磊予以解聘。”
但《关于解聘王雨磊的决定》没有证实或证伪网络传言,毕竟“王雨磊严重违背教师职业操守”与“性侵“不能划等号。网络民意可不管,骂声一片,批判当下师德败坏,一边倒要求对涉事人进行严惩。
在王雨磊遭到学校解聘后,一直并未爆出警方介入的消息,这必然有蹊跷,果不其然,网传王雨磊对事件进行了回应,称其与女子非师生关系,交往一个月后分手,绝无性侵一事,并愿承担相应一切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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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这里,很多吃瓜群众可能觉得这或许又是一场闹剧。但是,作为一名律师,本人想的是,如王雨磊所言属实,这位女子将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如王雨磊所言属实,该女子的行为已经损害了王雨磊名誉,就目前的情况看,该女子不仅要承担民事侵权责任,还涉嫌构成诽谤罪,而且如果网传所言该女子已经向公安机关进行告发属实,该女子还涉嫌构成诬告陷害罪。
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一)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第二条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
(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上述的法条可以看出,构成诽谤罪以捏造事实为基础,情节严重为条件。本次事件中,该女子的行为是否构成诽谤罪很关键的一点在于其所言的性侵行为是否存在;而是否构成诬告陷害罪,则看该女子是否为了使王雨磊受刑事追究而向公安机关进行告发。此外,由于诽谤罪是“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注:“告诉才处理”指须由被害人向法院告诉,法院才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的原则),如王雨磊要追究该女子的涉嫌诽谤罪刑事责任,只能通过自己向法院起诉的方式处理,公安机关一般不介入;但诬告陷害罪则不同,其属于公诉案件,王雨磊可选择向公安机关报案追究该女子诬告陷害的刑事责任。
事件后续会如何发展尚且不去预言,不管最后的真相是什么,对法律保持基本的敬畏之心,切勿因触犯刑事法律,带来不必要的困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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