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17年10月1日实施的《民法总则》中,第127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标志着数据、网络虚拟财产正式进入民法调整和保护的范围。随着如今全球电子竞技行业的快速发展,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之法律保护成为了热点问题,由其引发的纠纷呈现出数量日渐增多、类型愈加复杂的态势。本文主要从网络游戏的“盗号”行为入手,讨论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问题。
一、“盗号”行为的认定
网络游戏虚拟财产一般指网络游戏中存在的财物,包括游戏货币、游戏道具、游戏装备、游戏角色等,往往通过持有者的个人劳动(练级)、真实财物付出(购买游戏卡)、市场交易(买卖装备)等方式获得,“盗号”行为则体现为盗取他人的游戏账号、获得他人的虚拟财产,包括但不限于盗取用户账号、游戏数据、玩家个人资料、协助盗号者操作及转移游戏虚拟财产等行为。对此,法律实务界中存在着不同的法院意见。
在刑事案件中,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等法院的意见是将虚拟财产认定为财产,“盗号”行为符合盗窃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要件;而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广东省遂溪县人民法院等法院倾向于将虚拟财产认定为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盗号”行为涉嫌触犯的罪名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在以上案件中,涉案虚拟财产的数额主要通过价格认证中心进行认定,或根据被告人转卖虚拟财产获得的非法利益进行判断。
由此可见,无论网络游戏虚拟财产被如何认定,其都具有可量化的财产价值,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非法获取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行为涉嫌侵犯他人财产权和扰乱公共秩序,可受刑法的规制,在民事案件中也毫无疑问会涉及游戏玩家之间的侵权纠纷,此外还可能引发游戏用户与游戏运营商之间的纠纷。
二、“盗号”行为涉及的民事责任
游戏用户与游戏运营商之间存在网络服务合同关系,关于网络游戏虚拟财产,不少游戏运营商会事先在与游戏用户的用户协议中予以约定。经过对网易、腾讯、九游、盛大、完美世界五家游戏运营商用户协议的调查发现,多数游戏运营商保留了对游戏虚拟财产的所有权,而赋予游戏用户在合乎法律规定与协议约定范围下的使用权及妥善保管游戏账号的义务,用户对所持游戏账号产生的行为承担责任。
通常情况下,游戏运营商与用户约定,若用户游戏账号发生异常情况,用户有及时通知游戏运营商并提供有效身份信息或证明(完美世界公司还要求提供充分证据)的义务,否则游戏运营商对用户因“盗号”产生的损失不承担责任(较为特殊的是九游公司在用户协议中免除了自己关于黑客行为导致账号遭到他人非法使用的责任,盛大公司直接在用户协议中免除了自己关于账号异常登录行为的所有责任)。游戏运营商在用户履行了上述义务后对“盗号”行为人进行处罚,采取包括限制登录、封停账号、收回虚拟财产、删除数据等措施。网易公司对此还保留了向“盗号”行为人索回损失额并要求其承担合理追索费用的权利。
1、游戏运营商承担侵权责任
在“吴伟诉盛大公司案”中,原告吴伟的游戏装备被盗,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盛大公司恢复装备。一审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认为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盛大公司对其装备被盗存在过错,认为原告要求被告盛大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缺乏合同依据和法律依据,故不予支持;二审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盛大网络公司作为系争网络游戏的运营商,负有为用户妥善保管系争游戏装备及保障用户正常使用该游戏装备的义务,其应对吴伟因异常原因遗失的游戏装备进行冻结,并在查明情况后予以恢复。盛大网络公司已实际为吴伟恢复大部分被盗的游戏装备,但又称“其余三项游戏装备因价值大,且流转次数多,不能予以恢复”,缺乏事实及相关法律依据,故不予支持,改判被告盛大公司恢复原告吴伟的游戏装备。
2、游戏运营商不承担侵权责任
在“向贤祥诉北京昆仑万维公司案”中,原告游戏账号被他人盗用致其游戏名下的宝石数量异常增加,原告次日发现,但未注意。后被告在其网站发布公告称原告使用第三方软件以不正当手段获取道具,并扣除了其游戏角色名下的宝石。原告对此进行了投诉,被告确认原告的账号确实被他人盗用,但未对该公告进行澄清,原告诉至法院主张被告侵犯其名誉权。
一审法院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认为,原告对账号有妥善保管的义务,在账号发生异常时应当及时向游戏运营商告知但怠于履行,被告发现并发布公告是基于其当时了解的客观情况,不存在侵犯名誉权的主观过错,因此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保护途径
根据法律规定及上述对有关案例的分析,游戏用户在遭遇“盗号”行为致使网络游戏虚拟财产损失时,可以通过法律途径予以救济。明确侵权相对方(自然人或公司)并尽可能收集相关证据后,可提起民事诉讼或以盗窃罪提起刑事自诉(此时建议同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盗号”行为往往难以确定具体的侵权人,直接起诉侵权人的可行性实际上微乎其微,此时可考虑以游戏用户与游戏运营商的合同关系为基础,借助游戏运营商最大程度地挽回自身损失,建议按照如下步骤进行:
1、收集证据
无论是否采取诉讼途径,用户进行救济的首要措施都是收集证据。首先,游戏用户与游戏运营商之间通过用户协议建立网络服务合同关系,用户协议的内容在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下受法律保护,从前述案例中的法院判决结果也可看出法院对超出协议约定范围的内容不予支持。因此,用户协议是能够证明游戏用户与游戏运营商权利义务的证据,应当予以收集,以了解用户协议中是否有约定游戏运营商对于“盗号”行为的处理方式。此类证据一般可从游戏运营商的官方网站上获得。此外,应当收集游戏用户的账号注册信息以证明合同关系的存在,此类证据一般通过游戏界面截图获得。
其次,应当收集关于侵权行为存在以及游戏用户因侵权行为遭受虚拟财产损失的证据。此类证据同样是通过网络获得,建议采取公证取证的方式,由公证机关对相关游戏信息逐一截屏打印或录音、录像予以固定和保存,并对取证过程进行记录后出具公证书,以增强此类证据的证明力。其中公证费的支出凭证可作为请求补偿合理开支的证据。
2、明确责任
若用户协议中约定了游戏运营商对于“盗号”行为有责任采取措施,则用户向游戏运营商寻求救济具备合同依据。若用户协议无此约定或排除了游戏运营商的相关责任,鉴于用户通过合法途径购买游戏虚拟财产,法院依旧倾向于认定游戏运营商负有妥善保管、保障用户正常使用游戏虚拟财产的义务(例:盛大公司在用户协议中免除了自己关于账号异常登录行为的所有责任,但在前述“吴伟诉盛大公司案”中被二审法院判决恢复原告的游戏装备)。因此,用户协议并不能排除游戏运营商对于游戏账号管理的责任,游戏运营商不得通过用户协议约定排除用户的主要权利,应当保护游戏用户合法的财产权益,而不论游戏运营商对于用户损失是否存在过错。
此项义务不限于游戏用户因第三人实施“盗号”行为导致损失的情形,还包括游戏用户被游戏运营商在没有正当理由(即用户协议约定的情形出现)的情况下没收游戏虚拟财产、冻结游戏账号或其他侵犯游戏用户对游戏虚拟财产使用权的行为【例:(2016)京0108民初2546号“张世超诉完美世界公司”一案】。
3、协商或起诉
“盗号”行为发生时,在前述具备合同依据的情况下游戏用户可按照用户协议约定的方式请求游戏运营商采取措施并提交相应证据佐证,游戏运营商不得以超出用户协议约定范围的理由拒绝。在不具备合同依据的情况下,游戏用户可先与游戏运营商进行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建议在律师的帮助下向游戏运营商提起诉讼,此时还应当将与游戏运营商的协商记录予以保存作为证据使用,并提交律师费、交通费等合理开支的支出凭证。
此种途径不限于“盗号”行为,还包括游戏运营商违反用户协议,侵犯游戏用户对游戏虚拟财产使用权的行为,但前提是游戏用户没有违反用户协议、对其游戏账号已尽合理的妥善保管义务,否则其请求得不到法院支持【例:(2013)穗天法民二初字第4742号“孔繁兴诉网易公司”一案以及前述“向贤祥诉北京昆仑万维公司案”】。
综上,在目前游戏虚拟财产的价值越来越大的情形下,司法保护的力度相较前几年有越来越大的改善,更有助于广大游戏玩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网易游戏使用许可及服务协议。
2.腾讯游戏许可及服务协议。
3.九游服务协议。
4.盛大游戏通行证用户服务协议。
5.完美世界用户协议。
6.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2016)豫0727刑初186号一审刑事判决书。
7.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3)徐刑初字第317号一审刑事判决书。
8.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沪一中刑终字第975号二审刑事判决书。
9.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2018)吉2403刑初1号一审刑事判决书。
10.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2016)闽0602刑初295号一审刑事判决书。
11.广东省遂溪县人民法院(2018)粤0823刑初87号一审刑事判决书。
12.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44026号一审民事判决书。
13.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5)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932号一审民事判决书。
14.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15)虹民一(民)初字第869号一审民事判决书。
15.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8民初2546号一审民事判决书。
16.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3)穗天法民二初字第4742号一审民事判决书。
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
作者:欧雯静来源:广东良马律师事务所

在2017年10月1日实施的《民法总则》中,第127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标志着数据、网络虚拟财产正式进入民法调整和保护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