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对于购买年限或行驶里程相对较短的车辆造成严重损害,足以使车辆严重贬值,给车辆所有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可酌情赔偿其贬值损失。
关键词:
交通事故 车辆贬值 赔偿范围
基本案情
2019年5月19日10时,在北京市丰台区园博大道杜家坎环岛至园博大道与北宫路交叉口段杜家环岛北侧,甄某与刘某驾驶的小轿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接触部位损坏,无人受伤。该事故经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丰台交通支队卢沟桥大队处理,认定刘某负全部责任,甄某无责任。
甄某的小轿车购买时间为2019年4月19日,初始登记日期为2019年4月29日,所有人为甄某,车辆修理时的行驶里程为482公里。
事故发生后甄某委托北京晶实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进行车辆贬值评估,鉴定结论认定事故车伤损贬值损失为37969元,评估费4200元。在双方协商未果的情况下,甄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刘某赔偿车辆贬值损失及评估费。
判决结果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认为:考虑甄某车辆购买时间距离事故发生时间仅为1个月、车辆行驶里程较短,车辆因事故发生了实际贬值。2019年11月27日作出民事判决支持了甄某车辆贬值损失的诉讼请求。
桦天律说
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车辆贬值损失是否属于赔偿范围一直存在争议。
(一)车辆贬值损失以不予支持为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赔偿范围并未规定车辆贬值费。从理论上讲,损害赔偿的基本原则是填平损失,因此,只要有损失就应获得赔偿,但上述司法解释最终没有对机动车“贬值损失”的赔偿作出规定。主要原因在于,任何一部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的出台,均要考虑当时的社会经济发展情况综合予以判断,目前尚不具备完全支持贬值损失的客观条件,如以旧换新产生的损益相抵问题、当前事故率过高、车辆贬值鉴定市场尚不规范等等。
综上,目前我国对车辆贬值损失的赔偿持谨慎态度,倾向于原则上不予支持。
(二)在少数特殊情况下,支持车辆贬值损失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会议纪要》中指出,对于购买年限或行驶里程相对较短的车辆造成严重损害,足以使车辆严重贬值,给车辆所有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可酌情赔偿其贬值损失。在贬值损失赔偿中应充分考虑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经济状况、负担能力、车辆价值差别等因素,避免因裁判使一方当事人负担过重,导致利益严重失衡。
以北京市为例,同时符合以下情况,车辆贬值损失得到支持的可能性较大:
- 车辆购买年限或行使里程较短。北京部分法院对于购买时间在一年以内的车辆支持贬值损失,各地区标准不一;
- 事故造成车辆严重损坏,如需要通过钣金、切割、焊接的维修方式,恢复其使用功能等;
- 经专业鉴定机构鉴定,存在车辆贬值损失。以北京市为例,车辆贬值鉴定应选择北京法院对外委托专业机构入围机构名单中的单位;
- 请求方为无责方或者次要责任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