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前言
2020年4月17日,从中国人民银行数字货币研究所获悉,央行数字货币将在深圳、苏州、雄安、成都及未来的冬奥会场景里面进行内部封闭试点测试。而8月14日商务部印发的《全面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总体方案》则明确表示,将在京津冀、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及中西部具备条件的试点地区开展数字人民币试点。值得一提的是,本次央行数字货币的试点范围不再局限于深圳、苏州、雄安新区等地,而是扩大到了北京、上海、天津等28个省市区域。
从各国央行对数字货币的研究和态度来看,我国央行数字货币的进程已经走在了世界前列,本文我们将按照我国央行数字货币发展历史、所处现状和未来趋势进行研究,重点阐述我国央行数字货币面临的风险与挑战。
二、中央银行数字货币概述
(一)中央银行数字货币的定义
中央银行数字货币(Central Bank Digital Currency)又称法定数字货币,是指由中央银行依法发行,具备无限法偿性,具有价值尺度、流通手段、支付手段和价值贮藏等功能的数字化形式货币。
(二)中国央行数字货币的基本特征
据中国人民银行数字货币研究所所长穆长春介绍,中国的央行数字货币(Digital Currency Electronical Payment,简称“DC/EP”)具备以下基本特征:
1. 中国央行数字货币是纸币的数字化替代(M0替代)
根据金融资产流动性的大小、中央银行对经济运行监测和货币政策操作需要,我国中央银行于1994年第三季度开始正式确定货币层次的划分,具体表现形式为M0、M1、M2、M3。
DC/EP所替代的仅是M0,即流通中的现金,其在本质上跟纸币没有区别,不同之处只是在于纸币看得见摸得着,而DC/EP只存在使用者的电子设备里面罢了。
2. 中国央行数字货币是具有价值特征的数字支付工具
DC/EP不是我们在银行账户里看到的余额,不需要账户就能实现价值转移。DC/EP像纸币一样有面额、有数量、而且还能分开,比如100元DC/EP可以分成两张50元,或者5张20元存放在使用者的电子设备中。
这是DC/EP与支付宝、微信支付的区别所在。虽然从消费者的直观感受来看,使用DC/EP支付和使用支付宝、微信支付的差异不大,但支付宝、微信是通过绑定使用者的银行账户实现支付的,使用者的银行账户里得有钱才能完成支付,而DC/EP本身即具有支付的价值特征。
3. 中国央行数字货币具有法偿性
法偿性是一个较为生僻的法律术语,不过其定义很好理解。人民币的法偿性,是指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公私债务,均以人民币进行支付,任何债权人在任何时候均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收。
4. 中国央行数字货币可以实现双离线支付
双离线支付即在传输介质(信息传输介质)与终端(手机等硬件)都离线的情况下完成支付的过程。用户只需要保证硬件终端电量充足,数字钱包余额充足,交易双方硬件近距离接触,在没有网络的情况下也可完成支付。
5. 中国央行数字货币采用双层运营体系
双层运营体系又称二元发行模式,是指“中央银行—商业银行”传统纸币的运营体系。在该体系下,中央银行先把数字货币以100%准备金兑换给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再通过这些机构向社会公众进行发放法定数字货币。
(三)中国央行数字货币的发展历程
我国央行在数字货币方面的研究最早可追溯到2014年,时任行长周小川提出要进行法定数字货币的研发工作,至今已有六年时间。下面我们将按时间顺序对中国央行数字货币的发展历程进行梳理。

三、中国央行数字货币面临的风险与挑战
(一)中国央行数字货币所面临的现实风险与挑战
1. 法律风险及防范
(1)发行依据风险
由于目前对货币的定义仅停留在纸币和硬币层面,因此货币发行制度也仅是针对纸币和硬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人民币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人民币,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发行的货币,包括纸币和硬币”。
上述规定并未将数字货币纳入人民币范畴,而数字货币作为人民币的一种,应具有与纸币、硬币相同的国家货币的法律地位。因此立法应当明确数字货币是人民币的一种表现形式,其发行权由中国人民银行行使,并对相关定义作适当调整。
(2)成为法偿货币是前提
同样的,立法应当作相应的修改,将数字货币纳入人民币范畴,使得数字货币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以下简称《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人民币管理条例》关于货币法偿性的条款。
由于数字货币在使用时需要特定设备的支持,实践中确实面临因缺少设备配合无法使用或者因使用者的年龄、受教育水平、使用习惯等因素而不方便使用的问题,这势必会影响到法偿货币的权威性。对此,有观点认为应在法偿性条款中加入例外条款,明确由于客观条件不具备不能受理数字货币的可以拒收。我们认为,从维护法定货币的权威性和立法稳定性的角度考虑,不宜设置法偿性条款的例外条款,但为了兼顾实际需求,可对特定情形下拒收数字货币的行为免于处罚。
(3)所有权转移的问题
所有权是权利人对特定物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独占性、排他性支配权。较之传统的纸币、硬币,数字货币的无形性使得其所有权的转移较难认定,需要从立法上予以清晰界定。
央行统一发行的数字货币可以绑定身份代码信息,这一身份代码信息又与特定数字货币使用人的密钥相匹配。所有权人对数字货币的支配,对外体现为所有权人同时占有数字货币以及与数字货币相匹配的密钥。为了增强数字货币的安全性,可以将是否同时占有数字货币和与其相匹配的密钥作为数字货币所有权归属的判断标准。
(4)个人信息保护问题
数字货币以纯数字化形式存储,以身份信息代码和密匙作为确定所有权归属的重要依据,并主要以信息传输方式实现所有权转移的特征,使得数字货币比传统货币面临更为严峻的个人信息保护问题。一旦个人信息泄露,不仅可能侵犯个人隐私,而且还可能导致个人丧失对数字货币本身的控制,进而侵犯其财产权益。
针对上述风险,除应采取技术保护措施以外,还应建立相应的法律保护制度。首先,应当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以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查询数字货币持有人的身份信息以及拥有的数字货币金额、密钥、交易数据等信息。其次,针对存储、使用数字货币的客户端信息泄露风险,应当在立法中对信息的非法采集、获取等作出禁止性规定。最后,为数字货币的保存、交易提供软硬件服务的机构和受理数字货币的商户应当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具备完善的技术设施和保密手段,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5)反洗钱挑战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以下简称《反洗钱法》)建立了中国人民银行是我国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法律制度体系,而央行发行数字货币后,这一体系将面临挑战。
首先,现有反洗钱工作机制着重强调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的反洗钱义务,而数字货币交易过程中,不通过任何金融机构进行的“点对点”交易可能大量存在,大量游离于金融体系之外的交易主体产生,需要寻找与之相对的反洗钱义务主体。其次,数字货币实行的“点对点”的支付结算方式一定程度上绕开了银行结算体系,现有的反洗钱监测手段无法进行全面有效的监测控制,可能削弱反洗钱制度的有效性。
因此,央行发行数字货币后,有必要针对数字货币特有的支付结算方式更新和完善反洗钱规则体系,探索中国人民银行直接履行反洗钱职责的可行性。
(6)反假币挑战
数字货币的造假与传统货币造假的表现形式完全不同,可能是通过攻击央行数字货币认证登记系统或者破解数字货币算法等技术化手段来实现。而在数字货币的流通环节,商业银行的角色有所弱化,仅靠商业银行举报假币的方式难以起到遏制假币流通的效果。因此,应扩大举报人的范围,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伪造、变造的数字货币,应当立即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公安机关报告。
此外,央行应当从主体角度对制作假币的行为进行界定,规定除中国人民银行以外的主体制作数字货币电子数据的行为均构成伪造数字货币,对中国人民银行制作、发行的数字货币电子数据进行篡改的行为均构成变造数字货币。
2. 信息技术风险及防范
无论是基于电子支付技术的扩展,还是基于区块链技术,现有的技术成熟度都无法保证法定数字货币运行中不会出现纰漏。如DC/EP在设计时采用了类似 UTXO 结构的货币模型,通过为数字货币数据串中增加数字签名、流水号、时间戳等方式来确保数字货币不被重复花费。不过,以目前的公布的技术专利来看,尚未说明如何在双离线情况下解决重复花费的问题。底层技术不成熟、安全漏洞等技术风险可能会导致恶意软件攻击和网络诈骗事件频发,法定数字货币对技术环境提出了新的要求,现有的金融基础设施与新的需求匹配度不足,商业银行内部操作系统急需更新,计算机高并发处理能力有待考验。
缓解技术风险应从法定数字货币的技术路线、监管模式、运营体系三个层次统筹考虑,对技术可行性、安全性进行事前周密评估。法定数字货币是一种组合式创新,应注重货币技术系统的全面发展,结合我国数字货币发展趋势,做好技术创新的顶层设计,不断加强底层技术与技术环境、货币体系的融合,确保技术创新的落地性、前瞻性与可拓展性。加大数字货币底层技术积累,争取在区块链技术、数字加密、数字钱包技术、监管技术等核心技术方面取得突破。
3. 商业银行挤兑风险及防范
基于数字技术的法定数字货币能够满足生活中各种场景下的支付功能,极大地降低传统现金支付体系下的交易成本与存储成本,因此法定数字货币的发行将改变个人的货币存储习惯,公众的货币流动性偏好更高,现金需求量上升,储户很可能会将商业银行活期存款更多地转移到个人账户下的数字货币钱包中。法定数字货币的挤兑将降低商业银行流动性资产数额,使商业银行货币创造能力将被削弱,最终可能影响到金融市场的信贷需求。为应对法定数字货币可能带来的挤兑风险,商业银行不得不提高活期存款利率或者折价提前回收贷款资产,这些措施对金融稳定会产生负面影响。
针对可能出现的商业银行挤兑风险,央行可以通过限制商业银行特定时间内向公众兑换法定数字货币的数量或个人数字钱包中法定数字货币的数量,设置法定数字货币与银行活期存款的自由兑换额度的措施,防范商业银行活期存款向法定数字货币的过度转移。另外,存款保险是化解商业银行挤兑风险的另一种有效途径,系统内各商业银行集中起来建立一个保险机构,按一定比例缴纳保险费成立保险准备金库,当各商业银行面临资金流通危机或倒闭风险时,存款保险向商业银行提供财务救助,维持商业银行信用和金融市场稳定。
4. 流通环节挑战
因我国区域发展不平衡、经济差异明显以及地广人多等国情,数字货币流通环节的改造将会是一项牵涉庞大、耗时久远的社会工程,具体可能包括银行系统升级、手机终端建设、应用场景的配套以及高效的交易处理系统等。
首先,数字货币的发行、流通、存储需要依靠央行数字货币私有云以及商业银行数字货币本地云等软件升级,并且还需要配套DC/EP数字钱包充值、提现的硬件设备。
其次,央行推行的法定数字货币DC/EP的终端载体主要是智能手机,然而我国还远远没有达到绝大多数社会公众拥有并熟练操作智能手机的地步。货币的演化是一个漫长的过程,民众花费了很多时间接受了纸币,而由于数字货币没有实物形态,民众接受数字货币可能需要更多的时间。如果无法有效地推进数字货币交易,社会公众将更倾向于持有传统人民币资产,从而对数字货币形成挤兑,导致推广受阻,因此央行需要考虑应用场景的建设问题。
最后,像2019年天猫双“十一”电商购物节的支付宝数据显示,最大流量洪峰是54.6万笔/秒,因此,想支撑起未来稳定的数字货币交易,央行DC/EP交易处理系统的处理能力至少要达到平时10万笔/秒、峰值60万笔/秒。
央行数字货币的演进注定是一个实践、否定、完善、再实践、再否定、再完善的漫长过程,央行数字货币必然需要经过漫长的发展、竞争以及融合才能实现对传统法定货币的替代,最终形成适应社会生产力发展的新型货币体系。
5. 超主权货币挑战
央行数字货币面临的挑战还来自于可信任机构数字货币。可信任机构数字货币是指具有公信力的机构发行的数字货币。坐拥26.6亿用户且市值突破5000亿美元的全球社交巨头Facebook于2019年6月18日发布了数字货币Libra项目的白皮书。Libra是区块链、互联网、金融等行业在数字经济深化背景下加速融合的产物,锚定一揽子银行存款以及短期国债来保持币值相对稳定,采用协会成员共同负责Libra项目的资产管理以及技术维护的多中心化治理模式,建立简单的、无国界的全球通用数字货币。
Libra所带来的挑战,一方面,对主权国家货币形成的冲击。Libra通过锚定经济发达国家的主权货币,解决了以往虚拟货币价值不稳定的问题。当经济落后的国家主权货币币值出现大幅波动失去国民信任,那么主权货币地位就有可能被Libra等可信任机构数字货币取代。另一方面,有可能影响人民币国际化的进程。依靠广泛的用户基础,Libra将迅速地在全球流通,且不再拥有明确的国别标签,成为受公众认可的全球性货币。Facebook虽然没有直接对Libra进行独家经营,而是由瑞士日内瓦注册的协会成员共同管理及维护,然而协会初始的28个成员中出现了Mastercard、Visa、Paypal等美国金融行业巨头,并且28个协会初始成员大部分是来自于美国企业。Libra目前仍以美元为重要权重,其在推出后有可能会加强美元的霸权地位。
(二)中国央行数字货币展望
1. 完善数字货币法律体系
从前文分析可见,数字货币发行和使用中的法律问题涉及《中国人民银行法》《物权法》《反洗钱法》《人民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因此有以下几种思路来完善数字货币法律法规体系。
(1)出台全国人大特别决定,宣布发行数字货币,并对数字货币发行和使用中的相关问题作出规定。这种方式的优点是立法层级高,可以一揽子解决相关法律问题,立法程序较出台法律相对快捷。但缺点同样存在,囿于篇幅限制,不能详细规定数字货币发行和使用中的具体问题。
(2)对数字货币发行和使用涉及的《中国人民银行法》《物权法》《反洗钱法》等多部法律进行逐一修改。这种方法从立法技术角度而言最为严谨,但立法周期较长。
(3)制定专门的《数字货币法》。这种方法的好处是能够一次性解决相关的所有法律问题,且法律位阶高,能够给数字货币的发行和使用提供最完善的保障。主要缺点是推动一部新的立法过程复杂,耗时漫长。
2. 健全数字货币监管框架
现有的金融监管体系难以匹配当前的数字货币市场,因此完善数字货币金融监管体系成为央行推行DC/EP进程中不可或缺的一环。
(1)落实监管责任。明确由央行行使数字货币监管职能,公安部门履行打击数字货币相关违法犯罪行为的职能,相关领域主管部门在职能领域内予以配合。
(2)建立多元监管体系。DC/EP的发展必然是与区块链、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人工智能等技术深度融合。因此,多元监管体系体现在央行监管部门、地方政府监管部门、商业银行监管部门、金融机构监管部门等跨部门的常态化共治监管。此外,多元监管体系可以采取“沙盒监管模式”,在DC/EP的试点测试中大力推进金融监管创新。
(3)确立国际监管合作。中国的支付宝、微信等在全球电子支付领域属于领先地位,可以考虑准许中国平安、阿里巴巴、腾讯这样的中国企业加入Libra协会,加强国际社会数字货币领域的交流及合作,通过共享相关技术以及经验,有助于加强我国在制定数字货币国际监管标准的话语权。
3. 加强数字货币技术革新
鉴于DC/EP传播速度快、影响范围广、交易不可逆等特征,因此必须在风险可控的环境下小范围测试数字加密、区块链、数字钱包等技术革新与DC/EP货币体系的兼容度。目前,我国正在深圳、苏州、雄安、成都及未来的冬奥会场景里面进行内部封闭试点测试。
央行曾公开表示DC/EP不预设技术路线,采取什么技术都交由市场竞争决定,因此,建议央行持续加大信息技术研发力度,重点关注区块链技术、数字货币加密技术等,加强信息系统架构的顶层设计。在具体设计时,可以借鉴Libra的分层混合技术路线,同时吸收国内第三方支付系统架构,在技术上突破算力无法持续增长的困境。此外,建议要从系统的通信安全、信息安全、数据安全、交易安全和终端认证安全着手,不断强化技术升级,进一步增强信息安全性。
4. 丰富数字货币应用场景
建议政府逐渐利用海报、媒体等宣传方式提高社会公众对于DC/EP接受度以及认可度,鼓励社会公众在日常生活中支付、流通、结算的国内应用场景以及跨境支付、结算的国际应用场景使用DC/EP交易。同时还可以关注开发数字资产交易、普惠金融、供应链金融、财产保险等多个应用场景。数字货币本质上是数字经济的信用关系技术化的外在表现形式,其应用场景还可以深化到金融交易中的信用关系的各种产品及服务上。例如,投资理财平台、高频交易、算法交易、智能投资顾问等都是数字经济中的信用关系,通过数字货币发行、流通、清点、消亡全过程登记进行数据收集、储存、分析、处理及开发利用,最终优化资源配置。
此外,数字货币的应用场景还可以考虑区块链技术下的未来共享经济,诸如游戏资产、会员权利、知识产权、记录等明确数据权的用户虚拟资产可以以数字货币作为单位来计量,通过满足用户个性化的复合需求实现多种虚拟闲置资产的共享,创造更大的共享价值。
5. 坚持数字货币中心化管理模式
DC/EP具有法定货币的属性,央行与公众仍然是债务债权关系,这要求央行发行的数字货币必须坚持中心化管理模式。法定数字货币必须承担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和维持金融体系稳定的重任,而中心化的管理模式能保障央行对法定数字货币的流通运行进行有效追踪和监管,及时掌握货币运行的相关指标。另外,中心化的管理模式不改变原有的二元账户体系,可以保证央行基础的逆周期货币政策调控能力。不仅如此,中心化的法定数字货币由于流通运行过程更加透明,还能起到优化了货币政策传导机制的作用,提升央行对于货币市场的掌控能力。
四、结语
未来数字货币必然会取代纸质货币,就如同纸质货币取代金属货币、金属货币取代实物货币一般,是货币形态发展的大势所趋,并且央行推行DC/EP还具备成本、政策调控、监管及效率等多方面动机。
我国在数字货币领域的基础、技术、应用研究以及实践实际上已处于全球领先的位置,并且从2014年至2020年密集释放的数字货币政策信号也标志着我国数字货币领域弯道超车的历史机遇已然到来。
五、文献综述


2020年4月17日,从中国人民银行数字货币研究所获悉,央行数字货币将在深圳、苏州、雄安、成都及未来的冬奥会场景里面进行内部封闭试点测试。而8月14日商务部印发的《全面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总体方案》则明确表示,将在京津冀、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及中西部具备条件的试点地区开展数字人民币试点。值得一提的是,本次央行数字货币的试点范围不再局限于深圳、苏州、雄安新区等地,而是扩大到了北京、上海、天津等28个省市区域。
从各国央行对数字货币的研究和态度来看,我国央行数字货币的进程已经走在了世界前列,本文我们将按照我国央行数字货币发展历史、所处现状和未来趋势进行研究,重点阐述我国央行数字货币面临的风险与挑战。
二、中央银行数字货币概述
(一)中央银行数字货币的定义
中央银行数字货币(Central Bank Digital Currency)又称法定数字货币,是指由中央银行依法发行,具备无限法偿性,具有价值尺度、流通手段、支付手段和价值贮藏等功能的数字化形式货币。
(二)中国央行数字货币的基本特征
据中国人民银行数字货币研究所所长穆长春介绍,中国的央行数字货币(Digital Currency Electronical Payment,简称“DC/EP”)具备以下基本特征:
1. 中国央行数字货币是纸币的数字化替代(M0替代)
根据金融资产流动性的大小、中央银行对经济运行监测和货币政策操作需要,我国中央银行于1994年第三季度开始正式确定货币层次的划分,具体表现形式为M0、M1、M2、M3。
DC/EP所替代的仅是M0,即流通中的现金,其在本质上跟纸币没有区别,不同之处只是在于纸币看得见摸得着,而DC/EP只存在使用者的电子设备里面罢了。
2. 中国央行数字货币是具有价值特征的数字支付工具
DC/EP不是我们在银行账户里看到的余额,不需要账户就能实现价值转移。DC/EP像纸币一样有面额、有数量、而且还能分开,比如100元DC/EP可以分成两张50元,或者5张20元存放在使用者的电子设备中。
这是DC/EP与支付宝、微信支付的区别所在。虽然从消费者的直观感受来看,使用DC/EP支付和使用支付宝、微信支付的差异不大,但支付宝、微信是通过绑定使用者的银行账户实现支付的,使用者的银行账户里得有钱才能完成支付,而DC/EP本身即具有支付的价值特征。
3. 中国央行数字货币具有法偿性
法偿性是一个较为生僻的法律术语,不过其定义很好理解。人民币的法偿性,是指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公私债务,均以人民币进行支付,任何债权人在任何时候均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收。
4. 中国央行数字货币可以实现双离线支付
双离线支付即在传输介质(信息传输介质)与终端(手机等硬件)都离线的情况下完成支付的过程。用户只需要保证硬件终端电量充足,数字钱包余额充足,交易双方硬件近距离接触,在没有网络的情况下也可完成支付。
5. 中国央行数字货币采用双层运营体系
双层运营体系又称二元发行模式,是指“中央银行—商业银行”传统纸币的运营体系。在该体系下,中央银行先把数字货币以100%准备金兑换给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再通过这些机构向社会公众进行发放法定数字货币。
(三)中国央行数字货币的发展历程
我国央行在数字货币方面的研究最早可追溯到2014年,时任行长周小川提出要进行法定数字货币的研发工作,至今已有六年时间。下面我们将按时间顺序对中国央行数字货币的发展历程进行梳理。

三、中国央行数字货币面临的风险与挑战
(一)中国央行数字货币所面临的现实风险与挑战
1. 法律风险及防范
(1)发行依据风险
由于目前对货币的定义仅停留在纸币和硬币层面,因此货币发行制度也仅是针对纸币和硬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人民币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人民币,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发行的货币,包括纸币和硬币”。
上述规定并未将数字货币纳入人民币范畴,而数字货币作为人民币的一种,应具有与纸币、硬币相同的国家货币的法律地位。因此立法应当明确数字货币是人民币的一种表现形式,其发行权由中国人民银行行使,并对相关定义作适当调整。
(2)成为法偿货币是前提
同样的,立法应当作相应的修改,将数字货币纳入人民币范畴,使得数字货币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以下简称《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人民币管理条例》关于货币法偿性的条款。
由于数字货币在使用时需要特定设备的支持,实践中确实面临因缺少设备配合无法使用或者因使用者的年龄、受教育水平、使用习惯等因素而不方便使用的问题,这势必会影响到法偿货币的权威性。对此,有观点认为应在法偿性条款中加入例外条款,明确由于客观条件不具备不能受理数字货币的可以拒收。我们认为,从维护法定货币的权威性和立法稳定性的角度考虑,不宜设置法偿性条款的例外条款,但为了兼顾实际需求,可对特定情形下拒收数字货币的行为免于处罚。
(3)所有权转移的问题
所有权是权利人对特定物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独占性、排他性支配权。较之传统的纸币、硬币,数字货币的无形性使得其所有权的转移较难认定,需要从立法上予以清晰界定。
央行统一发行的数字货币可以绑定身份代码信息,这一身份代码信息又与特定数字货币使用人的密钥相匹配。所有权人对数字货币的支配,对外体现为所有权人同时占有数字货币以及与数字货币相匹配的密钥。为了增强数字货币的安全性,可以将是否同时占有数字货币和与其相匹配的密钥作为数字货币所有权归属的判断标准。
(4)个人信息保护问题
数字货币以纯数字化形式存储,以身份信息代码和密匙作为确定所有权归属的重要依据,并主要以信息传输方式实现所有权转移的特征,使得数字货币比传统货币面临更为严峻的个人信息保护问题。一旦个人信息泄露,不仅可能侵犯个人隐私,而且还可能导致个人丧失对数字货币本身的控制,进而侵犯其财产权益。
针对上述风险,除应采取技术保护措施以外,还应建立相应的法律保护制度。首先,应当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以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查询数字货币持有人的身份信息以及拥有的数字货币金额、密钥、交易数据等信息。其次,针对存储、使用数字货币的客户端信息泄露风险,应当在立法中对信息的非法采集、获取等作出禁止性规定。最后,为数字货币的保存、交易提供软硬件服务的机构和受理数字货币的商户应当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具备完善的技术设施和保密手段,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5)反洗钱挑战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以下简称《反洗钱法》)建立了中国人民银行是我国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法律制度体系,而央行发行数字货币后,这一体系将面临挑战。
首先,现有反洗钱工作机制着重强调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的反洗钱义务,而数字货币交易过程中,不通过任何金融机构进行的“点对点”交易可能大量存在,大量游离于金融体系之外的交易主体产生,需要寻找与之相对的反洗钱义务主体。其次,数字货币实行的“点对点”的支付结算方式一定程度上绕开了银行结算体系,现有的反洗钱监测手段无法进行全面有效的监测控制,可能削弱反洗钱制度的有效性。
因此,央行发行数字货币后,有必要针对数字货币特有的支付结算方式更新和完善反洗钱规则体系,探索中国人民银行直接履行反洗钱职责的可行性。
(6)反假币挑战
数字货币的造假与传统货币造假的表现形式完全不同,可能是通过攻击央行数字货币认证登记系统或者破解数字货币算法等技术化手段来实现。而在数字货币的流通环节,商业银行的角色有所弱化,仅靠商业银行举报假币的方式难以起到遏制假币流通的效果。因此,应扩大举报人的范围,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伪造、变造的数字货币,应当立即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公安机关报告。
此外,央行应当从主体角度对制作假币的行为进行界定,规定除中国人民银行以外的主体制作数字货币电子数据的行为均构成伪造数字货币,对中国人民银行制作、发行的数字货币电子数据进行篡改的行为均构成变造数字货币。
2. 信息技术风险及防范
无论是基于电子支付技术的扩展,还是基于区块链技术,现有的技术成熟度都无法保证法定数字货币运行中不会出现纰漏。如DC/EP在设计时采用了类似 UTXO 结构的货币模型,通过为数字货币数据串中增加数字签名、流水号、时间戳等方式来确保数字货币不被重复花费。不过,以目前的公布的技术专利来看,尚未说明如何在双离线情况下解决重复花费的问题。底层技术不成熟、安全漏洞等技术风险可能会导致恶意软件攻击和网络诈骗事件频发,法定数字货币对技术环境提出了新的要求,现有的金融基础设施与新的需求匹配度不足,商业银行内部操作系统急需更新,计算机高并发处理能力有待考验。
缓解技术风险应从法定数字货币的技术路线、监管模式、运营体系三个层次统筹考虑,对技术可行性、安全性进行事前周密评估。法定数字货币是一种组合式创新,应注重货币技术系统的全面发展,结合我国数字货币发展趋势,做好技术创新的顶层设计,不断加强底层技术与技术环境、货币体系的融合,确保技术创新的落地性、前瞻性与可拓展性。加大数字货币底层技术积累,争取在区块链技术、数字加密、数字钱包技术、监管技术等核心技术方面取得突破。
3. 商业银行挤兑风险及防范
基于数字技术的法定数字货币能够满足生活中各种场景下的支付功能,极大地降低传统现金支付体系下的交易成本与存储成本,因此法定数字货币的发行将改变个人的货币存储习惯,公众的货币流动性偏好更高,现金需求量上升,储户很可能会将商业银行活期存款更多地转移到个人账户下的数字货币钱包中。法定数字货币的挤兑将降低商业银行流动性资产数额,使商业银行货币创造能力将被削弱,最终可能影响到金融市场的信贷需求。为应对法定数字货币可能带来的挤兑风险,商业银行不得不提高活期存款利率或者折价提前回收贷款资产,这些措施对金融稳定会产生负面影响。
针对可能出现的商业银行挤兑风险,央行可以通过限制商业银行特定时间内向公众兑换法定数字货币的数量或个人数字钱包中法定数字货币的数量,设置法定数字货币与银行活期存款的自由兑换额度的措施,防范商业银行活期存款向法定数字货币的过度转移。另外,存款保险是化解商业银行挤兑风险的另一种有效途径,系统内各商业银行集中起来建立一个保险机构,按一定比例缴纳保险费成立保险准备金库,当各商业银行面临资金流通危机或倒闭风险时,存款保险向商业银行提供财务救助,维持商业银行信用和金融市场稳定。
4. 流通环节挑战
因我国区域发展不平衡、经济差异明显以及地广人多等国情,数字货币流通环节的改造将会是一项牵涉庞大、耗时久远的社会工程,具体可能包括银行系统升级、手机终端建设、应用场景的配套以及高效的交易处理系统等。
首先,数字货币的发行、流通、存储需要依靠央行数字货币私有云以及商业银行数字货币本地云等软件升级,并且还需要配套DC/EP数字钱包充值、提现的硬件设备。
其次,央行推行的法定数字货币DC/EP的终端载体主要是智能手机,然而我国还远远没有达到绝大多数社会公众拥有并熟练操作智能手机的地步。货币的演化是一个漫长的过程,民众花费了很多时间接受了纸币,而由于数字货币没有实物形态,民众接受数字货币可能需要更多的时间。如果无法有效地推进数字货币交易,社会公众将更倾向于持有传统人民币资产,从而对数字货币形成挤兑,导致推广受阻,因此央行需要考虑应用场景的建设问题。
最后,像2019年天猫双“十一”电商购物节的支付宝数据显示,最大流量洪峰是54.6万笔/秒,因此,想支撑起未来稳定的数字货币交易,央行DC/EP交易处理系统的处理能力至少要达到平时10万笔/秒、峰值60万笔/秒。
央行数字货币的演进注定是一个实践、否定、完善、再实践、再否定、再完善的漫长过程,央行数字货币必然需要经过漫长的发展、竞争以及融合才能实现对传统法定货币的替代,最终形成适应社会生产力发展的新型货币体系。
5. 超主权货币挑战
央行数字货币面临的挑战还来自于可信任机构数字货币。可信任机构数字货币是指具有公信力的机构发行的数字货币。坐拥26.6亿用户且市值突破5000亿美元的全球社交巨头Facebook于2019年6月18日发布了数字货币Libra项目的白皮书。Libra是区块链、互联网、金融等行业在数字经济深化背景下加速融合的产物,锚定一揽子银行存款以及短期国债来保持币值相对稳定,采用协会成员共同负责Libra项目的资产管理以及技术维护的多中心化治理模式,建立简单的、无国界的全球通用数字货币。
Libra所带来的挑战,一方面,对主权国家货币形成的冲击。Libra通过锚定经济发达国家的主权货币,解决了以往虚拟货币价值不稳定的问题。当经济落后的国家主权货币币值出现大幅波动失去国民信任,那么主权货币地位就有可能被Libra等可信任机构数字货币取代。另一方面,有可能影响人民币国际化的进程。依靠广泛的用户基础,Libra将迅速地在全球流通,且不再拥有明确的国别标签,成为受公众认可的全球性货币。Facebook虽然没有直接对Libra进行独家经营,而是由瑞士日内瓦注册的协会成员共同管理及维护,然而协会初始的28个成员中出现了Mastercard、Visa、Paypal等美国金融行业巨头,并且28个协会初始成员大部分是来自于美国企业。Libra目前仍以美元为重要权重,其在推出后有可能会加强美元的霸权地位。
(二)中国央行数字货币展望
1. 完善数字货币法律体系
从前文分析可见,数字货币发行和使用中的法律问题涉及《中国人民银行法》《物权法》《反洗钱法》《人民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因此有以下几种思路来完善数字货币法律法规体系。
(1)出台全国人大特别决定,宣布发行数字货币,并对数字货币发行和使用中的相关问题作出规定。这种方式的优点是立法层级高,可以一揽子解决相关法律问题,立法程序较出台法律相对快捷。但缺点同样存在,囿于篇幅限制,不能详细规定数字货币发行和使用中的具体问题。
(2)对数字货币发行和使用涉及的《中国人民银行法》《物权法》《反洗钱法》等多部法律进行逐一修改。这种方法从立法技术角度而言最为严谨,但立法周期较长。
(3)制定专门的《数字货币法》。这种方法的好处是能够一次性解决相关的所有法律问题,且法律位阶高,能够给数字货币的发行和使用提供最完善的保障。主要缺点是推动一部新的立法过程复杂,耗时漫长。
2. 健全数字货币监管框架
现有的金融监管体系难以匹配当前的数字货币市场,因此完善数字货币金融监管体系成为央行推行DC/EP进程中不可或缺的一环。
(1)落实监管责任。明确由央行行使数字货币监管职能,公安部门履行打击数字货币相关违法犯罪行为的职能,相关领域主管部门在职能领域内予以配合。
(2)建立多元监管体系。DC/EP的发展必然是与区块链、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人工智能等技术深度融合。因此,多元监管体系体现在央行监管部门、地方政府监管部门、商业银行监管部门、金融机构监管部门等跨部门的常态化共治监管。此外,多元监管体系可以采取“沙盒监管模式”,在DC/EP的试点测试中大力推进金融监管创新。
(3)确立国际监管合作。中国的支付宝、微信等在全球电子支付领域属于领先地位,可以考虑准许中国平安、阿里巴巴、腾讯这样的中国企业加入Libra协会,加强国际社会数字货币领域的交流及合作,通过共享相关技术以及经验,有助于加强我国在制定数字货币国际监管标准的话语权。
3. 加强数字货币技术革新
鉴于DC/EP传播速度快、影响范围广、交易不可逆等特征,因此必须在风险可控的环境下小范围测试数字加密、区块链、数字钱包等技术革新与DC/EP货币体系的兼容度。目前,我国正在深圳、苏州、雄安、成都及未来的冬奥会场景里面进行内部封闭试点测试。
央行曾公开表示DC/EP不预设技术路线,采取什么技术都交由市场竞争决定,因此,建议央行持续加大信息技术研发力度,重点关注区块链技术、数字货币加密技术等,加强信息系统架构的顶层设计。在具体设计时,可以借鉴Libra的分层混合技术路线,同时吸收国内第三方支付系统架构,在技术上突破算力无法持续增长的困境。此外,建议要从系统的通信安全、信息安全、数据安全、交易安全和终端认证安全着手,不断强化技术升级,进一步增强信息安全性。
4. 丰富数字货币应用场景
建议政府逐渐利用海报、媒体等宣传方式提高社会公众对于DC/EP接受度以及认可度,鼓励社会公众在日常生活中支付、流通、结算的国内应用场景以及跨境支付、结算的国际应用场景使用DC/EP交易。同时还可以关注开发数字资产交易、普惠金融、供应链金融、财产保险等多个应用场景。数字货币本质上是数字经济的信用关系技术化的外在表现形式,其应用场景还可以深化到金融交易中的信用关系的各种产品及服务上。例如,投资理财平台、高频交易、算法交易、智能投资顾问等都是数字经济中的信用关系,通过数字货币发行、流通、清点、消亡全过程登记进行数据收集、储存、分析、处理及开发利用,最终优化资源配置。
此外,数字货币的应用场景还可以考虑区块链技术下的未来共享经济,诸如游戏资产、会员权利、知识产权、记录等明确数据权的用户虚拟资产可以以数字货币作为单位来计量,通过满足用户个性化的复合需求实现多种虚拟闲置资产的共享,创造更大的共享价值。
5. 坚持数字货币中心化管理模式
DC/EP具有法定货币的属性,央行与公众仍然是债务债权关系,这要求央行发行的数字货币必须坚持中心化管理模式。法定数字货币必须承担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和维持金融体系稳定的重任,而中心化的管理模式能保障央行对法定数字货币的流通运行进行有效追踪和监管,及时掌握货币运行的相关指标。另外,中心化的管理模式不改变原有的二元账户体系,可以保证央行基础的逆周期货币政策调控能力。不仅如此,中心化的法定数字货币由于流通运行过程更加透明,还能起到优化了货币政策传导机制的作用,提升央行对于货币市场的掌控能力。
四、结语
未来数字货币必然会取代纸质货币,就如同纸质货币取代金属货币、金属货币取代实物货币一般,是货币形态发展的大势所趋,并且央行推行DC/EP还具备成本、政策调控、监管及效率等多方面动机。
我国在数字货币领域的基础、技术、应用研究以及实践实际上已处于全球领先的位置,并且从2014年至2020年密集释放的数字货币政策信号也标志着我国数字货币领域弯道超车的历史机遇已然到来。
五、文献综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