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工程层层转包情形下,实际施工人无权突破合同相对性向与其没有合同关系的总承包方主张工程价款!

来源:建筑房地产法律圈

文章摘要
实务问题 工程层层转包情形下,实际施工人是否可以总承包人实际的授权和默认行为突破合同相对性,并因此可以向总承包人主张工程借款?

实务问题
工程层层转包情形下,实际施工人是否可以总承包人实际的授权和默认行为突破合同相对性,并因此可以向总承包人主张工程借款?
裁判要旨
实际施工人只能向合同相对方主张权利,而无权突破合同相对性向与其没有合同关系的总承包方主张工程价款!
裁判理由
关于兴城公司(总成包方)是否应当向吕佐全(实际施工人)承担支付工程款的问题。
❶案涉工程的发包方为会宁水管所,承包方为兴城公司,兴城公司将工程转包给唐玉宏,唐玉宏又将工程再次转包给吕佐全。吕佐全与唐玉宏签订施工合同,并实际收取唐玉宏工程款,吕佐全与唐玉宏为合同相对方。原审判决依据合同相对性,认定吕佐全向兴城公司主张支付工程价款无事实和合同依据,并无不当。
❷吕佐全主张兴城公司以其实际的授权和默认行为突破合同相对性,依据不足,不能推翻原审判决依据合同相对性对案涉工程款支付责任主体的认定。
❸吕佐全只能向合同相对方唐玉宏主张权利。同时,原审法院在查明相关事实的基础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关于“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的规定,认定发包方会宁水管所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❹故吕佐全关于兴城公司应当向吕佐全支付工程款的再审申请主张,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本院不予采信。
案件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申50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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