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台显示用户IP属地,侵权了吗?

来源:公司法探

文章摘要
今年以来,俄乌冲突、东航坠机、上海疫情爆发等一些社会热点事件接连发生,引发了网友们的高度关注,但与此同时也让一些不怀好意的造谣者坐不住。

今年以来,俄乌冲突、东航坠机、上海疫情爆发等一些社会热点事件接连发生,引发了网友们的高度关注,但与此同时也让一些不怀好意的造谣者坐不住。
在此大背景下,由新浪微博全量开放ip属地功能打响第一炮,各大社交媒体平台纷纷开始公布ip属地,且这是一项功能是强制开启的,用户无法关闭。


由此也引发了一些关于公开ip属地是否侵犯公民的隐私权或是个人信息的讨论,本文将简明扼要为大家梳理分析一下。
什么是IP属地?
首先要明白IP地址是什么,IP是Internet Protocol的缩写,意思是互联网协议,IP地址,就是互联网协议所定义的地址。
具体而言,当你使用家中宽带联网时,运营商会给这条宽带分配一个IP地址,连接在其上的任何设备,都同享一个IP地址。而当你是使用移动信号访问网络时,则由附近的移动基站分配IP地址,随着你的移动,你获得的基站IP也会不断变化。
无论是运营商、基站还是数据中心,都有真实存在的地理归属,因此其发放的IP地址也如电话区号一般,标示出了这些地址归属地,这就是我们所说的IP地址归属地即IP属地。
目前,这些平台公开的是用户IP地址归属地,而非IP地址,一般只标注到省一级范围。
隐私与个人信息之间的关系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隐私的核心是其私密性,保护信息主体隐私权的核心目的在于保护自然人不愿为人知晓的信息的私密性,乃至于保护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也就是说信息主体不想让外界知悉这些空间、活动的任何信息,所以即使有些信息并不属于他的个人信息,甚至只是一种物理空间(私人活动所覆盖的范围),但由于权利主体不愿为他人知晓,所以也属于隐私权范畴。
由于隐私权主体行权的目的多在于防御第三人获知,因此是一种相对偏主观感觉的认知。
个人信息则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核心是“可识别性”;
即该等信息可直接或结合识别出特定自然人,主体行权目的多在于想要积极管理已授权第三人处理的个人信息;但是否属于其个人信息,则是相对偏客观事实的认定。

图片来源于网络,如侵删
因此,针对自然人的隐私或个人信息而言,“私密性”和“可识别性”是两种重要但不同的划分维度,存在一定程度上的重合(即主观上不愿让外界知悉的、客观上可识别其个人的信息),大体可分为下述情形:

图片来源于网络,如侵删
值得注意的是,随着大数据时代进行信息收集、追踪、匹配的能力越来越强,个人信息的边界在不断扩展,而可被归入到隐私范畴的信息却越来越少。
平台显示用户IP属地是否侵权?
本次网络平台公开的用户IP属地,一般只标注到省一级范围,首先可以判断,这是上网者的位置信息,应当属于公民个人信息。
那么这属不属于个人隐私呢?通过上文对隐私权概念的分析,我们可以判断,只标注到省一级范围的 IP 属地,明显不属于私人生活安宁范畴。
从我国实际出发,我国的省一级的区域面积非常大,就算在哪一个省活动的信息被透露出去,一般也不会对某人进行私密活动造成影响,不会导致自然人享有的排斥其他人对正常生活的骚扰,保持私人生活安宁和宁静的权利受到侵犯。
既然IP属地不属于隐私,那么网络平台将其公布就不属于侵犯个人隐私。
那么,这又属不属于侵犯个人信息呢?
目前网上有很多人根据《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信息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十二条“互联网用户账号服务平台应当以显著方式,在互联网用户账号信息页面展示账号IP地址属地信息。境内互联网用户账号IP地址属地信息需标注到省(区、市),境外账号IP地址属地信息需标注到国家(地区)” 直接判断平台此做法有法律依据,所以并不属于侵犯个人信息。
但小编认为,上述规定毕竟只是征求意见稿,还未生效,所以也还未发生法律效力,暂不宜作为依据。
反之,小编认为,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个人信息处理者不得公开其处理的个人信息,取得个人单独同意的除外。
网络平台在发布IP归属地之前,最好还是应当通过更新用户使用协议的方式,让用户知晓、征得用户的同意,以避免侵犯个人信息的风险。
结语
网络平台强制公布IP属地,相信势必也会催生很多灰产,小编在此提醒,一些别有用心之人想要通过更改IP属地制造“伪现场”,这种篡改个人信息及后台数据的行为,可能会触犯法律。
附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1032条规定: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民法典》第1034条规定: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4条规定:
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与已识别或者可识别的自然人有关的各种信息,不包括匿名化处理后的信息。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5条规定:
个人信息处理者不得公开其处理的个人信息,取得个人单独同意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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