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在办理民商事案件中的刑事风险防范

来源:刘彦成律师

文章摘要
一直以来,只要谈起律师办理刑事案件的执业风险,几乎是言必谈废除《刑法》第306条,似乎律师的一切风险都来源于《刑法》第306条,只要306条被废除了,律师就没有刑事风险了,于是有的律师在远离刑事辩护的

一直以来,只要谈起律师办理刑事案件的执业风险,几乎是言必谈废除《刑法》第306条,似乎律师的一切风险都来源于《刑法》第306条,只要306条被废除了,律师就没有刑事风险了,于是有的律师在远离刑事辩护的同时,也缺失了应有的警醒。然而,事实告诉我们,律师在办理民商事业务中同样会遭遇刑事风险。
(一) 代理人变成了当事人
律师职业的一个重要特性就是它的独立性。独立性是律师不受国家公权力和当事人私权影响,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的本质属性。独立性要求律师独立于当事人,做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而不是代言人。但实践中,因为利益的驱动,个别律师在不知不觉中丧失了自身职业的独立性,甚至自己变成了当事人,如果委托人出现了问题,律师也很难独善其身。尤其是新执业的年轻律师,都存在案源少、技能低、经验匮乏、感情用事等特性,有时候摆不清自己的位置,认为收了当事人的费用,就应该去不惜代价的“卖命”。身为律师,我们要永远记住马丁路德金的箴言:“我们不以恶的手段达到善的目的”。
(二) 法律顾问变成刑事共犯
李某是河北某律师事务所的主任,也是当地一位小有名气的专办民商事业务的律师。他有一个原则就是“不做刑事案件”,原因是挣钱少、风险大,而且正如笔者前面所说的,他就属于那种坚定地认为只要不做刑事案件,就不会有刑事风险的律师。
有一天,他的一个法律顾问单位与他协商一个资本运作性质的项目,这个项目需要大额的启动资金,但是资本运作的这种模式又不符合当时银行贷款要求,于是企业老总在诱人的利润和无钱可用的窘境中挣扎。
这时,李律师突然想出一个主意,既然银行不给贷款,银行又禁止企业间拆借资金,那我们干脆吸收有钱的个人合伙,合伙总不是违法的。老总非常高兴,但实际操作过程中问题很快出现,因为这个项目周期长、资金大,没有人愿意承担风险。老总和李律师一商量,就将原来的合伙协议样本做了改动,承诺给所谓的合伙人固定的利润。开始还是找熟悉的人“合伙”,后来为了筹集更多的资金,只要有钱就可以来,结果越做越大。
这位不做刑事案件的李律师,一步步地将他的当事人引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陷阱里。一年多以后,因为资本市场的不景气,公司经营陷入瘫痪,向社会公众吸收的资金无力偿还,于是案发。李律师作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共犯送进了看守所,而那位顾问单位的老总更是目瞪口呆-----我做每一件事都咨询了律师,怎么还会犯罪?
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时,经常需要给企业老总出具法律建议,涉及领域会非常广泛。通常那些专业精湛、经验丰富的律师,才有能力把握好企业法律问题高压线的安全距离。如借贷与非法集资的界限;超越经营范围与非法经营的界限等。
有限的认知、偏见的情感、一时的激情可能会导致得出错误的结论,律师也不例外。对于执业之初就走专业化路线或是刚入行的年轻律师而言,则需要时时提醒自己,律师就是要用法律人特有的思维模式去思考法律问题,处理法律事务,在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时,不要受企业领导人个人好恶的影响,法律顾问需要和企业领导交流,但不可因关系太密切而模糊了自己的法律判断,不可因为靠的太近而丧失自己的法律立场。
(三) 民事诉讼中的刑事案件
像前面提到的, 律师在办理民商事案件中面临的刑事风险不仅有指向自身的,也有指向当事人的。即使律师自身没有问题,但如果在办理民商事案件时因为自己的失误将当事人送进监狱,不仅会严重影响律师的职业生涯,更会影响社会对律师的整体评价。
在司法实践中,有的刑事案件就是因民事案件引起的,而且与民事诉讼中的律师颇有瓜葛。举借个例子:
1.赢了合同纠纷,输了合同诈骗
王某称自己有某种紧俏商品,与史某签订了买卖合同。收到50万元货款后,王某迟迟没有交付货物,于是史某起诉要求王某返还货款,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20万。
王某委托的宋律师为了使王某不承担违约责任,为王某制定了他认为非常好的诉讼策略。法庭上,宋律师和王某提出买卖合同无效,无效合同是不用支付违约金的,因此,王某不需要支付违约金,因为紧俏商品是国家限制买卖的,王某不仅没有买卖资格也没有这种货物,王某将自己没有的货物卖给史某,属于民事欺诈,合同应当是无效的,至于货款王某已经用于其他经营,暂时无力偿还。法官听得瞠目结舌,休庭后就将案件移送给了公安局。
五天后,王某被公安局带走,法院和公安局的理由非常简单,在法庭上王某承认了三件事:一是虚构了有货物的事实,二是王某根本无力履行合同,三是王某将款项花掉了,有非法占有的故意。
王某这时才发现事情不对,急忙退还了全部的货款和违约金。但遗憾的是,他的这种行为仅仅被认定为主动退赃而被酌情从轻处理,最终仍被处以有期徒刑七年。
民事欺诈与合同诈骗,一民一刑,天壤之别。把握不好二者的区别,律师和当事人都会付出及其惨重的代价。
2 胜诉变成了贪污
贾某是某国有企业的负责人,除此之外,个人还组织一些生产经营活动挂靠在国有企业名下。个人的经营活动发生纠纷后,贾某委托李律师代为处理。李律师看了合同后,很有把握地告诉贾某,如果以企业的名义起诉,肯定胜诉。贾某当时提出:‘这笔业务是我自己的,以单位的名义起诉可以吗?’李律师说:“没事,以个人名义起诉有一定的败诉风险,你先以企业名义将钱要回来,再自己处理不就行了吗”
于是,李律师以企业名义接受委托代理,将执行回来的款项全部打入贾某个人账户。但是,贾某却被举报涉嫌贪污罪,理由是将企业账户上的钱打到了个人账户上。反贪局来调查时,贾某大呼冤枉,“是我的律师告诉我可以这样操作的啊”但等待贾某的是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律师是一个终身学习的职业,不能有一时懈怠,更不能不懂装懂。
3 索要债务变成职务侵占
某律师代理一起普通的债务纠纷案件,是一个公司会计作为个人起诉所在企业欠债300万元的案子,证据是盖有单位印章的财物借据。正常来说,律师根据欠条及其他证据代理民事案件无可厚非。但是,律师不应该仅仅局限于案件本身,就案论案,更不能脑子里没有刑事犯罪的概念。
看到这样的案情,通常,我们都会产生疑问,企业如何能欠一个普通的员工300万元?而原告是单位会计的特殊身份又拓宽了人们联想的空间。当事人负责保管单位的财物凭据,掌握单位的“小金库”,该不会想利用他所掌握的单位往来款的票据侵占单位财产吧?
果然,后来法院以原告涉嫌职务侵占罪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律师本来是想通过诉讼维护当事人权益,结果适得其反,一个诉讼确认了当事人主观上有非法占有公司款项的犯罪故意,直接把当事人送进了监狱。
如果这个律师及时发现问题,及时提醒当事人并阻止他的行为,会有今天的后果吗?
笔者始终认为,律师的专业性与律师知识的全面掌握是不矛盾的。对于一个刑事辩护律师而言,对民商事法律知识的熟练掌握不仅有利于一些经济犯罪中主、客观方面的分析,也有利于看清那些表面是刑事犯罪,实质是经济纠纷的案件。而对做民商事务的律师而言,如果对刑事高压线不掌握、不了解,则很可能给自己和客户带来竟想不到的刑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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