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哪些情况下可以“合理使用”他人的作品?

来源:大邦法律评论

文章摘要
美国法院曾经把扫描作为合理使用的范围,根据中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图书馆等对馆藏作品的特定复制和传播也是法定许可,今天,我们将向大家介绍中国的法定许可制度。

美国法院曾经把扫描作为合理使用的范围,根据中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图书馆等对馆藏作品的特定复制和传播也是法定许可,今天,我们将向大家介绍中国的法定许可制度。
众所周知,任何人欲使用他人作品,均应当获取权利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或经他人许可不予支付报酬)。但著作权的根本目则是为了促进社会的文化发展,一味强调对专有权利的保护,反而可能阻碍文化和信息的传播。因此,除了关于专用权保护之外,著作权法还规定了在特殊情况下对作品的“合理使用”,即该使用不需要取得权利人的许可,也不需要向其支付报酬。
今天,笔者就向大家简要介绍下,我国著作权法体系下的合理使用制度。
一、合理使用制度的判断标准
目前国际上通行的判断原则是通称的“三步检验法”,主要规定在《伯尔尼公约》、《TRIPS协议》等国际公约中。所谓“三步检验法”,即1、合理使用只能在特殊情况下作出;2、合理使用与作品的正常利用不相冲突;3、合理使用没有无理损害权利人合法权益。
而我国的《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1条相应规定道:“依照著作权法有关规定,使用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的已经发表的作品的,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因此,三步检验法也是我国法律明文规定的检验标准。
二、我国法律所规定的“合理使用”的情形
我国著作权法体系下的合理使用主要规定在《著作权法》第22条中,并且均强调被“合理使用”的作品必须是已经发表的作品。现对该些情形简要介绍如下:
1、个人使用
按照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个人使用仅限于“学习、研究或欣赏”的目的,但著作权法却未对使用的方式和数量进行限定。不过根据“三步检验法”,使用形式和数量当然不得损害原作的使用,也不得对权利人的利益产生影响,因此任何出于商业目的的使用(除非能证明该使用不损害权利人利益)、或大量复制的使用形式均不构成“合理使用”。
除了使用的形式和数量外,所使用作品的来源对合理使用是否成立也至关重要,任何对无权翻录物,或盗版的使用,均会被认定为侵权。
2、适当引用
所谓适当引用,即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而基于“适当”的前提限定,所引用的内容篇幅不得构成引用人作品的全部或者主要部分,也就是说引用的结果应当是阐释作者自己的观点,而不是通过引用原作品的内容来展示原作品。
适当引用在实际生活中较为典型的例子即是“模仿讽刺”,前几年在网络上颇为流行的《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就是模仿讽刺的生动案例。
3、时事新闻报道中的使用、对实事性文章的使用及对公众集会上讲话的使用
在新闻报道中使用、使用实时性文章及公众集会上的讲话,是为了保障公众对时事的知情权。不过法律对三种使用均有篇幅或数量的限定,如在新闻中不得引用作品全文、不得将作者的公众讲话集结成册出版等。
需要注意的是时事性文章仅指评述政治、经济和宗教问题的文章。同时,由于时事性文章,不仅仅是对客观事实的报道,还包括作者的主管评述,因此,若作者申明不得刊登、播放的,则他人均不得藉由合理使用的借口,对该些作品加以使用。
4、在课堂教学和研究中使用
按照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在课堂教学和研究中的使用形式,应当仅限于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并且不得对外发行,而且就主体来看,法规也仅仅将其限定为教学和科研人员,同时根据三步检验法,也不难得出营利性教学机构的教学人员不在此范围内。
不过细究这一规定,不难发现,学生根据私自复制的学习材料进行学习应当构成侵权。因此,有学者呼吁为解决这一问题,应当成立专门的文字作品集体管理组织,在统一收取许可费的情况下,解决这一问题。
5、在公务中使用
国家公务活动中对作品的采用并不鲜见,如追缉逃犯时使用嫌疑人照片(如该照片能够成作品的话)、法院在诉讼判决中引用文字作品等。为维持国家正常的行政、司法秩序,著作权法将公务活动中对作品的使用也列为合理使用的范畴。
不过同样值得注意的是,目的正确不代表允许手段的瑕疵,公务活动中使用盗版软件的话,一般也会被认定为侵权。
6、图书馆等对馆藏作品的特定复制和传播
图书馆等公益性展览机构在保护善本、文物的同时,又不影响作品的传播,一般均会对重要书册进行实物或者电子复制,这种复制依法也有数量和利用的限制。尤其是电子复制,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7条的规定,其还受到场所、对象和方式的限制:
“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本馆馆舍内服务对象提供本馆收藏的合法出版的数字作品和依法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以数字化形式复制的作品,不向其支付报酬,但不得直接或者间接获得经济利益。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很明显,根据上述条文,中国图书馆扫描图书也构成合理使用。
7、免费表演
所谓的免费表演系指“既不能向公众收取费用,也不能向表演者支付报酬”的表演,根据这个限定性条件,向表演者支付报酬的工艺性演出,以及在就餐者无需额外支付费用但需支付餐费的餐厅表演,均不属于免费表演,依法不属于“合理使用”的范畴。
8、对室外艺术品的复制
关于室外艺术品的使用,又可以分为对二维艺术品和三维艺术品的利用。而两者在商业利用是否属于合理使用的问题上,还略有不同。其中,关于二维艺术品的商业利用,即对其进行拍摄和临摹后产生的作品,其一般是不被允许用于商业目的的,因为其临摹、复制件客观上可能替代或与原作品产生竞争关系,并进而影响原作的使用。
而关于三维艺术品的利用,按照上述“替代和竞争”的理论,对其完全进行复制或微缩制作,也是在法律实践中所禁止的。而对于三维艺术品的二维复制,国内曾有判例支持其“合理使用”。其根本原因也是基于三步检验法判断,其不会与原作产生替代和竞争关系,因此也不回损害原作者的合法权益。因此,在国内的司法实践中是被允许的。
9、制作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版本及制作盲文版本
两者的目的毫无疑问都是为了增进特殊或少数族群的福祉,但不同的是,制作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对象只能是中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作品,而盲文的制作对象却不受此限制。
在最新公布的《著作权法》修改草案二稿中,笔者注意到其已经改变了过去穷尽是列举的立法方式,而是增加了“其他情形”的兜底条款式的规定,如果二稿的这一规定能够最终形成正式立法的话,则其毫无疑问会进一步增加三步检验法在司法实践中的运营范围和频率。

技术驱动法律,专业成就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