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房山法院适用《民法典》新规首次审结一起离婚家务补偿案件,这也是《民法典》实施后全国首例离婚家务补偿案件。该案件一经报道,迅速在网络上引起热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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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陈先生与王女士于2010年相识、相恋,2015年登记结婚并育有一子陈小某。双方婚后初期感情尚可,后于2018年开始产生矛盾,并于2018年7月开始分居 。自2018年11月后,陈小某随王女士居住生活。
陈先生于2019年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后撤回起诉;后于2020年又起诉离婚,法院判决驳回陈先生离婚请求。2020年10月,陈先生再次向房山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孩子归陈先生抚养,并要求分割共同财产及共同债务。
王女士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不符合离婚法定条件,因此不同意离婚;其次,婚后王女士照顾孩子、料理家务,陈先生除了上班,其他家庭事务几乎不关心也不参与,同时,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出资为陈先生母亲名下房屋进行装修,且陈先生与第三者居住在一起对王女士造成精神损失,故要求分割财产,并赔偿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失共计16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陈先生多次起诉离婚,且双方现分居已满二年,虽王女士不同意离婚,但足以证明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故对于陈先生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根据孩子的实际情况、双方陈述的意见,综合考虑本案的情况确定孩子由王女士抚养,陈先生给付抚养费并享有探望权;根据双方共同财产情况予以分割。
对于王女士要求的补偿款,因王女士在抚育子女等方面负担了较多义务,适用民法典更有利于保护王女士合法的权益,故现王女士要求陈先生给予补偿,理由正当;对于补偿的数额,法院综合考虑双方结婚的时间、双方所述的生活情况等予以酌定。
一审法院判决
陈先生与王女士离婚;孩子陈小某由王女士抚养,陈先生每月给付抚养费2000元,享有探望权;共同财产由双方平均分割;同时判决陈先生给付王女士家务补偿款5万元。
目前,该案还在上诉期内。
本案5万元的家务补偿法律依据是民法典新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以前婚姻法虽然对家务劳动补偿也有规定,但是要求非常严苛。根据《婚姻法》40条的规定,获得家务补偿至少要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
1.双方签有书面协议实行分别财产制;
2.发生在夫妻之间,且在提起离婚时才能请求;
3.一方承担了较多家庭义务。
民法典新规与婚姻法旧规的条文对比
婚姻家庭编
增设“离婚补偿”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 |
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有人民法院判决。 | 第四十条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 |
• 对于离婚补偿不再限于《婚姻法》规定的财产分别制情形,立法倾向于维护家庭成员之间的内部公平,对付出多的一方进行积极的评价。
在婚姻法时代的实务操作中,家务补偿很难实现。而民法典的新规删除了“分别财产制”的前提条件。只要一方在家庭生活中负担较多义务,就可以主张对方予以补偿。值得注意的是,法律并没有具体规定补偿的金额。
本案的主审法官表示,法院考虑了:双方婚后共同生活的时间、女方在家务劳动中具体付出的情况、男方个人的经济收入、当地一般的生活水平等综合因素。
律师提醒
提醒广大妇女同胞,法律认可并保护家庭主妇的家务劳动的价值,积极举证很重要,要注意保存日常消费记录、与各方通话记录、家庭监控视频、日常生活照片、微信聊天记录等。
